劳动争议ABC之用人单位能否依据未经民主程序制定且未告知员工的规章制度解雇违纪员工?
一. 案情简介王某系上海某服装销售公司的销售主管,2014年3月5日,公司以其近三个月因考勤异常、不服从领导安排及客户投诉等违纪事件
一. 案情简介
王某系上海某服装销售公司的销售主管,2014年3月5日,公司以其近三个月因考勤异常、不服从领导安排及客户投诉等违纪事件已遭受公司3次记大过处分为由(公司认为,根据员工手册,记大过3次者应予解雇或开除)解雇王某。王某不服,认为公司的员工手册没有经过民主程序制定,没有告知过他,故公司依据员工手册的解除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 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 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且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本案中,公司在举证期间内未提供员工 手册经民主程序制定的证据材料,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亦无法充分证明公司将员工手册进行了公示或告知过王某,公司依据员工手册对王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违反了法律规定。综上所述,本案公司解除与王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属违法。
二. 关于规章制度
1. 制订程序
2. 制订内容
应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
3. 合规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不合法的规章制度,在仲裁或诉讼中不能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因此:规章制度内容一定要合法合理,制作要符合法定程序。
4. 公示方法
(1) 员工手册发放(要有员工签领确认);
(2) 内部培训(一定要包括:培训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培训内容、与会人员签到);
(3) 传阅法(要有员工签字确认);
(4) 考试法(开卷或闭卷)入职登记表声明条款或劳动合同声明条款;意见征询法;
(5) 尽量避免网站公布、电子邮件告知、公告栏宣传栏张贴等公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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