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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能销售代理合作协议

发布时间:

合同编号:20170724甲方(被代理人):上海交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住址:上海闵行紫竹科技园区紫月路900号委托代理人:杨光通讯地址:上海

合同编号:20170724
甲方(被代理人):上海交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住址:上海闵行紫竹科技园区紫月路900号

委托代理人:杨光

通讯地址:上海奉贤岚丰路900号

邮政编码:201300

电话:021-58010095

乙方(代理人):上海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住址:上海市浦东惠168号

法定代表人:严

职务:总经理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海市浦东惠南路168号

邮政编码:

电话:1391412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就乙方销售代理甲方光伏产品的相关事宜,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一、总论

甲方为“交大光谷”品牌的公司,拥有在全国各地区使用、销售、安装、售后“交大光谷”所有系列产品的权利,并对外授权。

乙方为专业的新能源经销商。

甲乙双方基于互惠互利合作共赢的合作基础,双方商定,甲方接受乙方长期代理销售“交大光谷”系列产品,乙方承诺承接的工程使用“交大光谷”品牌产品,此处所指的“工程”特指:家用光伏系统,分布式光伏系统,光伏地面电站系统。

二、代理产品
1、乙方代理销售甲方的产品为:太阳能光伏系统
2、约定新产品(是/否)包括在内:包括
3、对于乙方代理的销售区域,乙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订销售政策,原则上甲方不予干涉。

三、代理权限

甲方授权乙方线上线下宣传推广销售“JDSOLAR”品牌系列产品,乙方所承接的工程与甲方和甲方授权的经销商代理商有冲突时,有甲方出面协调,原则上实行项目报备制。
四、代理期限
1、本合同的代理期限为长期,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2、甲、乙双方约定,在本合同期限届满时,乙方满足以下条件可以续约:
(1)较好地履行了本合同的义务,没有发生过重大违约行为;
(2)已经向甲方支付了到期的全部款项;
(3)签署放弃可针对甲方提起诉讼和仲裁的文件;

五、代理商品价格
1、配送价格:甲方向乙方统一配送产品的价格,按照成本价格加管理费的办法确定,但管理费最多不得超过成本价格的5%。成本价格由进项价格、进项税、包装费、运费构成。

2、销售价格: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建议(规定)的零售价格销售产品(服务)。1如果甲方建议(规定)的零售价格不符合本地区市场情况,乙方需调整销售价格时,应当向甲方报告。甲方应当根据系统的统一性要求和乙方所处地区的市场情况综合考虑,作出调整价格的决定。
六、推荐项目佣金
1、乙方的佣金以成交的合同结算价为基础,其收佣百分比双方友好协商.
2、佣金按成交的货币来计算和支付。
3、甲方每季度应向乙方说明佣金数额和支付佣金的有关商务,甲方在收到货款后,应在30天内支付佣金。
4、乙方所介绍的询价或订单,如甲方不予接受则无佣金。若乙方所介绍的订单合约已中止,乙方无权索取佣金,若该合约的中止是由于甲方的责任,则不在此限。
七、商情报告
1、乙方有权接受客户对产品的意见和申诉,并及时通知甲方,以关注甲方的切身利益为宜。
2、乙方应尽力向甲方提供商品的市场和竞争等方面的信息。

3、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包括销售情况、价目表、技术文件和广告资料等一切必要的信息。甲方还应将产品价格、销售情况或付款方式的任何变化及时通知乙方。
八、推销、宣传与广告
1、乙方是上海浦东市场的代理商,应收集信息,争取客户,尽力促进产品的销售。
2、乙方有义务通过广告活动,宣传代理产品(服务),并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担广告与宣传费用。
3、甲方通过制定总体广告计划及其他规定,实施产品的广告计划和发布广告;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在代理区域内发布促销广告,开展促销活动。
4、乙方可自行策划并实施针对代理区域市场特点的广告宣传或促销推广活动,

九、购货与销售
1、乙方需货时,应向甲方发出书面订单。
(1)甲方收到乙方全额货款后交付货物,交货地点为乙方所在地。
(2)甲方可代乙方发货,乙方承担铁路货运或汽运费,航空货运费,发货方式由乙方确定。
(3)甲方将在发货后将货运单据传真或寄至乙方。货运时间以货运单据上标明的时间为准。
2、乙方须在收到货物后7日内对产品的质量进行检验,因产品质量及包装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或者产品的保质期已经超过规定标准的,由甲方予以换货或退货。
十、监督、培训及售后服务
1、甲方应当在不影响乙方正常营业的前提下,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辅导、检查、监督和考核。乙方应当遵循甲方或其委派的督导员在经营过程中的建议和指导。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每年应对乙方或其指定承担管理职责的人员提供不少于4次的业务培训。培训费用由甲方负担,但参加培训人员的差旅费自负。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应持续地对乙方提供开展经营所必需的营销、服务或技术上的指导,并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4、甲方为乙方提供的产品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质保书和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质保服务。
5、当乙方发生售后服务要求时,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服务要求和内容,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的4小时内给予答复,确认服务内容和时间,同时,甲方向乙方提供24小时售后服务热线联络服务。
十一、知识产权
1、甲方许可乙方使用甲方拥有的商标(商号、标志)、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等,乙方在代理区域内享有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或普通许可)的权利。
2、甲方对许可乙方使用的商标(商号、标志)、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的权利作出下列限制和保留:
(1)仅限于销售代理经营的目的;
(2)甲方许可的第三人在代理区域内以合作方式使用商业秘密;
(3)《商标许可使用协议》或《商业秘密许可使用协议》或《专利实施许可协议》作出的其他限制与保留。
3、乙方应经常视察市场,如发现第三方侵犯甲方的工业产权或有损于甲方利益的任何非法行为,乙方应据实向甲方报告。乙方应尽最大努力并按照甲方的指示,帮助甲方使其不受这类行为的侵害,甲方将承担正常代理活动以外的此类费用。
4、乙方不应与甲方或帮助他人与甲方竞争,乙方更不应制造代理产品或类似于代销的产品,也不应从与甲方竞争的任何企业中获利。
十二、合同终止
1、本合同因下列情况而终止:
(1)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不再续签本合同;
(2)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4)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7)一方宣告破产或宣告解散;
(8)法院、政府等行政行为要求代理商终止营业;
2、本合同终止之日存在的全部完好无损、尚在保质期内、可以再次使用或销售的剩余产品的处理方式为:
□甲方以原售价回购;
□乙方自行处理;
十三、合同解除
1、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书面通知单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在到达甲方时生效:
(1)在本合同签订时不符合法律、法规关于代理商资格的强制性规定致使乙方遭受经济损失的;
(2)在签订本合同前未按法律、法规规定提供代理相关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致使乙方遭受经济损失的;
(3)在本合同签订时不具备或本合同有效期内丧失相关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导致第三方向乙方主张相关权利的;
(4)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大量投诉并被主要媒体曝光,品牌形象和价值及企业商誉受到严重损害的。
(5)无故停止向乙方供应代理产品;
(6)公开许可乙方使用的商业秘密的,致使乙方遭受经济损失的;
(7)甲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乙方书面通知其10日内更正,逾期未更正的;
2、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其更正,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10日内更正,逾期未更正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在到达乙方时生效:
(1)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擅自全部或部分转让本合同;
(2)故意向第三人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的;
(3)故意向甲方报告错误的或误导性的信息;
(4)乙方逾期支付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款项,逾期超过60天,仍不改正的;

十四、声明及保证
(一)甲方:
1、甲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乙方:
1、乙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乙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十五、保密
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长期。
十六、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邮件(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十七、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解决争议:
(1)提交上海奉贤区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八、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0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十九、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二十、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一、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为长期

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签字页)

甲方(盖章):上海交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业务负责人签字(盖章): 业务负责人签字(盖章):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上海周东路支行

银行账号:310501600400 银行账号:

联系电话:021-58010095 联系电话:

企业邮箱:sunny@jdsolar.cn 企业邮箱:

日期: 2017-07-24 日期:2017-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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