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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江苏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设置有了新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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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江苏省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及农村养老服务双提升工作方案》安排自2020年起到2022年底实施为期三年的专项提升工程每个县(市



根据《江苏省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及农村养老服务双提升工作方案》安排自2020年起到2022年底实施为期三年的专项提升工程每个县(市、涉农区)至少要有3所标准化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

为加强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提升农村区域性综合养老服务能力,省民政厅编制了《江苏省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设置指导规范(试行)》。

♦ 对已建成的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各地民政部门要进一步指导推进,于2022年底前对照《江苏省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设置指导规范(试行)》进行完善提升。

♦ 到“十四五”末,所有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对照《江苏省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评分细则(第一版)》,达到三级以上标准。《规范(试行)》对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的功能与定位、设施设备、运营管理、服务内容与规范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全文如下

江苏省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设置指导规范(试行)


第一章 功能与定位

第一条 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是指通过新建、改(扩)建,具备综合养老服务能力,在为区域内特困人员提供集中供养服务的基础上,为周边老年人提供社会化养老服务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农村养老机构。

第二条 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应充分整合利用现有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农村敬老院)资源,因地制宜,转型升级。在满足辐射区域内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应向社会开放机构富余床位,向周边社会老年人提供住养服务。

第三条 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富余床位应优先满足高龄、独居、空巢、失独、失能、重点优抚对象和低收入等老年群体住养服务需求。

第四条 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应向周边老年人开放机构公共活动场所和设施,能够为周边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居家上门服务、康复辅具租赁、护理技能培训等服务。

第五条 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应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科学布局,合理规划。

第二章 环境与建筑

第六条 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应选择在工程地质条件稳定、日照充足、通风良好、交通方便,且远离污染源、噪声源及危险品生产、储运区域,远离高压电线、燃气、输油管道等,形成相对独立空间,环境安静、安全、清洁。

第七条 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应根据场地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布局,功能分区明确。在满足消防、疏散、运输的基本需求外,应保证救护车辆通畅到达所需停靠的建筑物出入口。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完备,符合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

第八条 住养对象用房抗震设防标准应为重点设防类。建筑物耐火指标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九条 设有通行导向标志,包括但不限于人行和车行导向标志、楼梯/电梯导向标志、楼层号等。大厅入口设有平面展示图,标注各主要场所位置。设有公共活动空间、就餐空间、公共卫生间等服务导向标志。居室入口处设有居室门牌号信息标志。设有应急导向标志,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出口标志、疏散路线标志、消防和应急设备位置标志、楼层平面疏散指示图等。必要处设有安全警示标志。所用图形标志应符合MZ/T 131-2019《养老服务常用图形符号及标志》要求,具有明确性和显著性,易于老年人识别。

第十条 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建筑及其场地应进行无障碍设计,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50763《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规定。

建筑主要出入口为平坡出入口或者为同时设置台阶和轮椅坡道(或升降平台)的出入口,且台阶及坡道两侧设有扶手。主要出入口的平台、台阶、坡道,表面平整、防滑、不积水。

建筑内的公共空间地面平整、防滑、无缺损。老年人经过的公共走廊、楼梯的主要位置两侧应设置扶手。当建筑内设有电梯时,至少1部电梯满足担架进出及运送需求。

居室内外地面无门槛及高差或不大于15mm并以斜面过渡。居室地面铺装平整、防滑。室内通道和床铺间距满足轮椅和救护床进出及日常护理需要。

第三章 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 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应配置包括给排水、采暖、通风、供电、安保、通信、消防、网络设备和必要的交通工具等。

第十二条 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应设置住养对象用房,包括但不限于生活用房、老年人能力评估室、医疗保健用房、公共活动用房、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设置管理服务用房,包括但不限于管理用房、餐饮等附属用房。

住养对象生活用房宜与医疗保健、娱乐、社会工作服务等设施贯连。居室和休息室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

第十三条 老年人居室内床位平均可使用面积不低于6㎡,单人间居室使用面积不低于10㎡,双人间居室使用面积不低于16㎡。收住中度失能老年人的多人间居室床位数≤4床;收住重度失能老年人的多人间居室床位数≤6床。

居室设有空调、电视、保温降温设备。设有床、床头柜/桌子、椅子/凳子、衣柜/储物柜等老年人居住生活所必需的家具。设有紧急呼叫装置或为老年人配备可穿戴紧急呼叫设备。设有集中供应生活热水或配置制备生活热水的设备。

居室内卫生间设有紧急呼叫装置或为老年人配备可穿戴紧急呼叫设备。设有洗手池和座厕,如厕区的必要位置设有扶手。

第十四条 设有公共卫生间。设置位置包括但不限于就餐空间或起居厅等老年人集中使用的场所附近、室内活动用房附近、集中使用的室外活动场地附近、医疗保健用房附近。

公共卫生间设有紧急呼叫装置。如厕区设有无障碍厕位和便于老年人使用的扶手。

第十五条 设有公共洗浴空间。洗浴空间可容纳护理人员在旁辅助老年人洗浴,可以满足浴床等进出和使用的需求。地面铺装平整、防滑,排水良好。

公共洗浴空间设有便于老年人使用的淋浴设备,配有易于识别的冷热水标识。设有紧急呼叫装置。设有便于老年人使用的扶手。

第十六条 设有公共洗衣空间。设置污物区和清洁区。设有洗衣机、水池及消毒设施。地面排水良好,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

第十七条 设有公共就餐空间。餐位数量充足,环境干净整洁。座椅通道宽敞,能够满足餐车、轮椅通行的需求。

设有备餐台或备餐空间,内部或附近设有洗手池。

第十八条 设有厨房。厨房满足食品安全和卫生防疫要求,环境明亮、整洁、无异味。出入口能够满足进货、厨余垃圾运送和员工进出的需求。

配备专用的消防、消毒(含空气消毒)、冷藏、冷冻、空调、排风等设施。食品储藏间具有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条件。

第十九条 设有室内活动场所。包括但不限于:阅读室(配置图书、杂志、报纸等),棋牌室(配置象棋、麻将、扑克牌等),健身室(配置适宜老年人的健身器械或乒乓球台等),书画室(配置书画桌椅等),音乐、舞蹈室(满足播放多媒体需求),多功能厅(满足集体活动需求)。活动空间照度充足、均匀。

设有室外活动空间,满足老年人室外活动需求。

第二十条 设有老年人能力评估室。至少配有3把椅子、1张诊桌及4-5个台阶。设有员工培训空间,满足内部培训需求。

第二十一条 设有医疗保健用房。设置紧急送医通道、医疗废弃物存放点等。

根据便于为入住对象提供服务和方便管理的原则,设置照护单元。护理型床位的配套设备包括生活照护设备、医疗设备、康复设备、应急呼叫设备和必要的辅具器械等。护理型床位数量占比不低于55%。

第二十二条 设有隔离空间。供生病老年人就医返院、新入住老年人观察、院内传染病控制等使用。隔离空间设置、设施设备配置,符合《江苏省养老机构传染病防控指南》(试行)要求。

第二十三条 设有接待空间(含门厅)。设有服务台,能提供接待管理、咨询等服务。设有座椅、沙发等,能够满足老年人及来访人员等候休息。设有宣传栏、公示栏等,能够满足公示、宣传需求。

第二十四条 按照消防技术标准配置灭火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急照明等消防设施设备。设有微型消防站、消防控制室。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对不需要设置自动消防系统的建筑,在人员住宿和主要活动场所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和简易喷淋装置,配备应急照明和灭火器材。

消防设施每年至少一次专业检测维护。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 鼓励引入具备相应条件且经验丰富、优质诚信的社会力量,通过承包经营、委托运营、联合经营等方式,参与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改造建设及运营管理。产权所有方应与运营方签订权责明晰的合同,明确权责关系,规范内部管理。公办(公建)民营机构同等享受政府购买服务、税费减免、财政补贴、投融资、人才队伍建设等扶持政策。

第二十六条 建立员工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招聘制度、考勤制度、薪酬管理制度、岗位培训制度。与所有员工签订劳动、劳务合同,建立员工档案。机构负责人应具有养老服务专业知识。养老护理员应具有基本护理技能。

第二十七条 建立服务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工作交接班制度,值班管理制度,日常巡查制度,咨询接待管理制度,外包服务管理制度,老年人及相关第三方出入、探视等制度。

第二十八条 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管理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价格管理制度。严格规范资金使用,加强监督检查,有年度财务审计与审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 建立急救管理制度,明确应急处理流程,应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①自伤和他伤;②压疮;③跌倒;④坠床;⑤噎食;⑥误食;⑦走失;⑧烫伤;⑨食物中毒;⑩院感疫情。

建立机构内感染预防和处理办法,有专人负责院内感染控制,储备必要的防护物资。

第三十条 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应取得消防安全确认手续。对燃气设施设备、电器产品及其线路、管路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建立消防演练、应急疏散和灭火预案,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演练。建立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应急预案,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购置、使用和更换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应符合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台帐,定期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第三十一条 建立后勤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物资采购和管理制度,库房管理制度,捐赠物品管理制度,设施设备档案,环境管理方案(垃圾、污水、绿化),废弃物管理方案,车辆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建立纠纷调处制度。在接待空间的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管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养老服务项目及价格表、咨询投诉电话、来访须知等。公开投诉电话和投诉负责人电话。有投诉处理制度和处理流程,由专人负责投诉处理。

第三十三条 建立视频监控系统,监控系统覆盖公共区域,至少包括所有出入口、接待大厅、楼道、就餐空间和活动场所。监控机房有专人值守。监控系统有不间断录像且保持15天以上记录,定期维护。

第五章 住养服务内容与规范

第三十四条 为住养老年人提供能力评估服务。入院评估由至少两名评估人员同时开展,评估人员具有医学或护理学背景,或获得社会工作者资格证书,或取得二级养老护理员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评估内容包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精神状态、感知觉与沟通、社会参与。根据评估结果和老年人服务需求,制定照护服务计划,至少包括服务等级、服务项目、膳食要求、风险防范、照护特点等。根据住养老年人健康状况变化,及时开展能力评估服务,实现动态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为住养老年人提供入院手续、出院手续办理服务。与入住老年人或相关第三方签订服务合同,合同内容包括:权利义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收住对象为特困老年人,签订供养协议。

建立住养老年人档案,至少包括老年人基本信息、健康评估报告、健康检查报告、机构内外就医情况、知情同意书、出院小结等。

第三十六条 为住养老年人提供个人清洁卫生、饮食照料、起居照料、排泄照料、体位转换及位置转移等生活照料服务。养老护理员持有健康证明,参加岗前培训并取得考核合格证明;与老年人沟通态度温和、亲切,语言文明,表达清晰。

第三十七条 为住养老年人提供膳食服务。食品经营许可证合法有效,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事项与食品经营许可证一致。食堂服务人员持有健康证明,工作时正确佩戴口罩和工作帽,保持个人清洁。根据老年人生理特点、身体状况、地域特点、民族和宗教习惯、疾病需求,科学制定食谱。

指定专人负责食品采购。食品原料、半成品与成品分开盛放、贮存。制作食品的设施设备、加工工具、容器等具有显著标识,按标识区分使用。生与熟、成品与半成品分开制作。每餐后对餐(饮)具、送餐工具清洗消毒。餐厨垃圾日产日清。

建立食品留样备查制度。留样品种齐全,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25g,将留样盒放入冰箱0-4摄氏度储存,且储存时间不少于48小时。留样容器记录完整,记录内容包括食品名称、时间、餐别、采样人。

第三十八条 为住养老年人提供公共区域和居室内清洁服务。服务人员掌握清洁卫生服务的各类物品消毒方法和消毒范围。各类保洁工具分类使用、分类放置、标识清晰。

第三十九条 为住养老年人提供衣物、被褥等织物的收集、清洗和消毒服务。床上用品每月至少清洗2次。衣物每周至少清洗1次。特殊污衣物随时处理清洗。洗涤衣物和床上用品分类清洗、晒干或烘干。常规洗涤设备每周消毒,污洗设备一洗一消。

第四十条 为住养老年人提供护理、健康管理、药物管理、院外就医服务。建立住养老年人健康档案。

内设医务室的,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身体健康的临床类别执业医师或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床位达到100张以上时,每增加100张床位至少增加1名注册护士。

内设诊所、卫生所(室)的,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内设护理站的,至少有2名具有护士以上职称的注册护士,其中有1名具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床位达到100张以上时,每增加100张床位至少增加1名注册护士;至少有1名康复治疗人员。

采取签约合作等方式,与医疗卫生机构签订服务协议,通过医护人员定期上门巡诊、建立就诊绿色通道等方式为住养老年人提供及时便捷的医疗服务。

第四十一条 为住养老年人提供文化娱乐服务。组织开展文化、体育、休闲娱乐活动。组织开展包括节日及纪念日、老年人生日等庆祝活动。每日至少组织两次适宜老年人活动。

第四十二条 为住养老年人提供情绪疏导、心理支持、精神慰藉以及安宁服务。必要时请精神科医师等专业人员协助处理或转至医疗机构。

第四十三条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防范“欺老”“虐老”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不得向老年人推销保健品;不得向老年人开展非法集资活动;不得为机构外单位或个人等推销保健品、非法集资提供任何便利;未经老年人及相关第三方同意,不得泄露老年人及相关第三方信息;不得有殴打、辱骂、变相体罚老年人等“欺老”“虐老”行为。

第六章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内容与规范

第四十四条 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应拓展延伸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或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合作设立服务站点,具备为周边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等居家上门服务的能力。

第四十五条 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应配备专(兼)职居家上门服务人员,对服务人员进行相关培训。

第四十六条 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开展居家上门服务的,应制定相关管理制度,规范服务范围、内容、人员、收费标准等。结合实际,设置方便老年人操作使用的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

第四十七条 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开展居家上门服务的,应根据服务对象的服务需求,开展居家老年人身体能力状况评估和老年人家庭环境评估。依据服务对象的服务需求和评估结果,确定服务项目和内容,制定服务计划。建立居家服务老年人档案,档案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对象基础信息、健康信息、需求信息和服务信息。

第四十八条 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应拓展延伸日间照料项目,具备为老年人提供膳食供应、个人照顾、保健康复、娱乐和交通接送等服务的能力。

第四十九条 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应向周边老年人开放机构公共活动场所和设施,根据老年人需求,合理安排文化、体育、休闲娱乐等活动。

第五十条 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应为社区养老服务组织或老年人家属提供护理技能培训支持,提供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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