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条文说明编制说明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经住房和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GB 50352-2019
条文说明
编制说明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9年3月13日以第57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标准是在《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
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工程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讨论、协调,最终确定各项技术要求。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还着重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做了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1 总 则
1.0.1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标[2013]169号文的要求,对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进行全面修订。本标准是在原《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下简称原《通则》)基础上修编改名为《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原《通则》自实施以来,在标准编制、工程设计、标准设计等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国家经济技术发展和进步,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21世纪初期对各项民用建筑工程在功能和质量上有了更高、更新的要求,节能、绿色理念的强化,使得建筑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功能复杂化、综合化,加之新材料、新技术也不断涌现,因此需要对原标准进行修订,作为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和民用建筑设计标准编制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的重要通用标准,以保障民用建筑工程使用功能和质量,确保建筑物使用中的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利益,保护环境,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本着“增、留、删、改”四原则对原《通则》进行修订。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设计。由于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国城乡经济和技术水平都有了很大提高,无论是城市还是村镇,对民用建筑工程质量都不能放松。本标准作为国家标准应适用于城乡。乡镇建筑规模小、标准低,但本标准的日照、通风、采光、隔声等规定在乡镇广大地区更容易做到,地方上也可根据本标准内容和具体情况制订地方标准或实施细则。
1.0.3 根据原《通则》中的设计基本原则和现代要求,加以补充和发展。如人、建筑、环境的相互关系,是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体现以人为本原则等,这些要求无量的指标,但作为设计的重要理念和原则,不可忽视。国家有关的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建筑法》《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根据《城乡规划法》,将第5款改为“满足当地城乡规划的要求”,强调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乡村。为了打破当前城市风貌“千城一面”、建筑缺乏地域特色等问题,增加了“宜体现地域文化、时代特色”的要求。
3 基本规定
3.1 民用建筑分类
3.1.1 民用建筑分类因目的不同而有多种分法,如按防火、等级、规模、收费等不同要求有不同的分法。本标准按使用功能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其中居住建筑包括住宅建筑和宿舍。
3.1.2 民用建筑高度和层数的分类主要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来划分的。当建筑高度是按照防火标准分类时,其计算方法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执行。一般建筑按层数划分时,公共建筑和宿舍建筑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大于等于7层为高层;住宅建筑1~3层为低层,4~9层为多层,10层及以上为高层。
3.1.3 民用建筑等级划分因行业不同而有所不同,不宜在本标准内作统一规定。在专用建筑设计标准中结合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来划分,如交通建筑中一般按汽车客运站的大小划为一级至五级,体育场馆按举办运动会的性质划为特级至丙级,档案馆按行政级别划分为特级至乙级,有的只按规模大小划为特大型至小型来提出要求,而无等级之分。因此,本标准不作统一规定等级划分标准,设计时应符合有关标准或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3.3 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要求
3.3.1 本条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 50178和《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综合而成的,明确各气候分区对建筑的基本要求。
中国现有关于建筑的气候分区主要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 50178的建筑气候区划和《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的建筑热工设计分区。建筑气候区划反映的是建筑与气候的关系,主要体现在各个气象基本要素的时空分布特点及其对建筑的直接作用。适用范围更广,涉及的气候参数更多。建筑气候区划以累年1月和7月平均气温、7月平均相对湿度等作为主要指标,以年降水量、年日平均气温≤5℃和≥25℃的天数等作为辅助指标,将全国划分成7个1级区。建筑热工分区反映的是建筑热工设计与气候的关系,主要体现在气象基本要素对建筑物及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设计的影响。考虑的因素较少、较为简单。建筑热工设计分区用累年最冷月(即1月)和最热月(即7月)平均温度作为分区主要指标,累年日平均温度≤5℃和≥25℃的天数作为辅助指标,将全国划分成5个区,即严寒、寒冷、夏热冬冷、夏热冬暖和温和地区,并提出相应的设计要求。由于建筑热工设计分区和建筑气候一级区划的主要分区指标一致,因此,两者的区划是相互兼容、基本一致的。建筑热工设计分区中的严寒地区,包含建筑气候区划图中的全部Ⅰ区,以及Ⅵ区中的ⅥA、ⅥB,Ⅶ区中的ⅦA、ⅦB、ⅦC;寒冷地区,包含建筑气候区划图中的全部Ⅱ区,以及Ⅵ区中的ⅥC,Ⅶ区中的ⅦD;夏热冬冷、夏热冬暖、温和地区与建筑气候区划图中的Ⅲ、Ⅳ、Ⅴ区完全一致。
由于建筑热工在建筑功能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并有形象的地区名,故将其一并对应列出。
3.4 建筑与环境
环境即包括以大气、水、土壤、植物、动物、微生物等为内容的物质因素,也包括以观念、制度、行为准则等为内容的非物质因素;既包括自然因素,也包括人文因素;既包括非生命体形式,也包括生命体形式。环境是相对于某个主体而言的,主体不同,环境的大小、内容等也就不同。狭义的环境,如环境问题中的“环境”一词,往往指向对于人类这个主体而言的一切自然环境要素的总和。
建筑设计需考虑的环境包含自然环境与人文环境(包含了社会、文化、宗教等因素)。建筑应承担技术的环境责任与空间的社会责任。建筑与环境的关系应以“人与自然共生”、“人与社会共生”为基本出发点,贯彻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树立“人-建筑-环境”和谐发展的意识,从环境角度关注建筑全寿命期的过程;实现建筑与自然的永续发展、建筑与社会的和谐共生。
3.5 建筑模数
本节在原《通则》第6.1.2条的基础上提升为独立章节,强调设计全过程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 50002。在原条文建筑平面的柱网、开间、进深定位轴线尺寸等主要内容的基础上,增加了建筑层高、门窗洞口尺寸要求,按照基本模数1M=100的倍数设计。
3.6 防灾避难
防灾避难场所是指为应对突发性灾害,用于避难人员集中救援及避难生活,经规划设计配置的应急工程设施,它应有一定规模的场地和按照应急避难要求配置的建筑工程及其设施。
防灾避难场所及设施的设计应执行《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建标180-2017及国家有关应急管理、防灾减灾的法律法规。防灾避难场所的设置必须满足相关标准要求,以保证人员的安全。
4 规划控制
本章原名“城市规划对建筑的限定”,内容包括:建筑基地,建筑突出物,建筑高度控制,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四部分技术规定。本次修订工作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及其“全面开展城市设计工作”的要求,在兼顾和适应我国城市建设发展变化与趋势的基础上,新增了有关城市设计、建筑连接体等相关技术内容,同时对原有小节的设置、条文及条文说明进行了调整、修订,如删去4.4节,其涉及的“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是城市规划对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提出的控制规定,因此本次修订调整至“4.2建筑基地”;原第4.4.2条表述的技术内容,不属于建筑设计阶段执行的技术措施,本次修订已删去。
修订后本章的技术内容由城乡规划及城市设计、建筑基地、建筑突出物、建筑连接体、建筑高度五部分构成,既有城市规划对建设项目的控制规定与要求,也有设计阶段对建设项目规划布局的限定条件与控制要求,因此本次修订将本章更名为“规划控制”,以覆盖所有技术内容。
4.1 城乡规划及城市设计
4.1.1 本条明确了建设项目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规定。《城乡规划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三十八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第四十二条规定:“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可见控制性详细规划是项目建设的上位法定依据。
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性质反映了城市规划、镇规划对该建筑使用功能的要求,其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及绿地率是控制土地开发强度、环境容量和质量的重要指标,是建设方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建筑基地提出的设计条件,是建筑设计应遵守的基本设计条件。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是对建筑基地雨水径流采取措施进行控制的衡量指标。建设项目应有效组织基地内雨水的收集与排放,并满足设计条件对雨水径流总量控制的要求。
4.1.2 本条强调了建筑及其环境设计应符合城乡规划及城市设计的有关控制或引导要求。城市设计是城乡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导和协调建筑设计、市政设计、风景园林设计的重要手段,是实施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重要依据。城市设计通常依据上位规划,综合考虑当地自然条件、历史文化以及社会经济状况,提出体现城市特色的风貌定位、符合自然山水特征与发展需求的空间结构、满足体验与观赏需求的景观体系、适应市民活动与城市形态的公共空间等建设控制或引导要求。这些控制和引导要求往往通过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其配套的城市设计指引等方式,对建筑设计提出要求,建设项目通常在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带的“规划条件”中被明确告知项目开发建设应遵守的规划控制内容和要求,如对建设项目所在区段的目标定位、空间结构、景观风貌、公共空间系统、交通组织、建筑群体与建筑风貌、环境景观设施等内容提出的控制和引导要求。实际上,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区位的不同、重要性与特殊性等差别,规划及城市设计控制的内容及要求也会有所区别。
4.1.3 本条是从城市设计角度对建设项目提出的建筑设计要求,特别是没有城市设计控制或引导要求的建设项目,其建筑设计应注重并处理好项目自身与城市及所处地段的人文环境、自然环境以及建筑环境的关系。
3 强调了建设项目的设计过程除了建筑设计外,通常还涉及一系列其他专项设计,应统筹考虑、相互协调。
5 强调了建筑设计应有意识地塑造步行公共空间,更多地关注公共空间的系统性和连续性。
4.2 建筑基地
4.2.1 本条强调了当建筑基地与城市或镇区道路红线不相邻接时,建筑基地应设置连接道路与城市或镇区道路连接,以保证建筑基地有必要的通道满足交通、疏散、消防等需要。该连接道路的最小宽度是以小型商场、幼儿园、小户型多层住宅等建筑的一般规模3000m2为界进行规定的。见图1~图3。
图3 建筑基地有两条道路与城市(镇区)道路相连接示意
4.2.2 本条阐明了建筑基地高程设计的基本原则。建筑基地地面高程设计应依据所在城市或镇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的高程控制要求进行场地设计,并处理好建筑基地雨水的排放问题。一方面,高程设计应充分考虑建筑与场地以及建筑基地与相邻建筑基地的关系,不应产生内涝;另一方面,高程设计应综合考虑雨水的收集回用,有利于调蓄雨水,合理控制雨水外排。海绵城市建设强调从源头做起,合理控制每个建设单元的雨水径流,并不是一概外排。也就是说,场地设计时应充分结合原有自然条件,因地制宜地设计场地控制点高程、设置绿色雨水设施(如结合场地相对低洼处设计汗塘、下凹式绿地等),既可起到调蓄雨水、减少和净化雨水径流的作用,也可在雨水过多时再外排以保障场地不产生内涝。因此,建筑基地的高程设计应结合地面水的收集与排放统筹设计。
4.2.3 本条明确了为避免相邻建筑基地因建筑物紧贴用地边界建造而造成各种有碍安全、卫生等后患和民事纠纷应遵守的基本规定,以保障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消防通道以及通风、采光和日照等建设要求。
1 明确了建筑物应布局在建筑控制线内。通常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中,出于对区域整体空间的统筹以及安全、卫生的考虑会标定建设用地地块(建筑基地)的建筑控制线(如建筑后退红线、建筑后退线等,或因建筑界面连续性需求有时会有建筑贴线率等控制要求)以限定建筑的建造范围,建筑设计应满足这些规划控制要求。
2 没有明确划定建筑控制线的建筑基地,建筑物与相邻建筑基地之间关系的规定应满足建筑防火等要求。
3 明确规定了邻接建筑基地中两栋建筑物(如住宅、商店等建筑)毗连建造的条件,必须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如图4所示:(1)两栋建筑各自前后皆留有符合防火通道宽度要求的空地或道路;(2)两栋建筑之间设置了防火墙。
图4 相邻建筑基地建筑毗连建造示意
4 是为了保障建筑基地和相邻建筑基地内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或场地的合法权益的基本规定。我国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分别对住宅、老年人居住建筑、宿舍以及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等建筑的部分用房规定了相应的日照标准,建筑设计应满足相关标准的规定;对于体形比较复杂的建筑和高层建筑,宜进行日照分析,并应将建筑基地及周围建筑基地已建、在建和拟建建筑的影响考虑在内。对于城市更新项目,“不得降低”日照标准分为两种情况:周边既有建筑物改造前满足日照标准的,应保证其改造后仍符合相关日照标准的要求;周边既有建筑物改造前未满足日照标准的,改造后不可再降低其原有的日照水平。
5 是为了保障相邻建筑基地合法权益的基本规定。对紧贴建筑基地用地边界建造的建筑物提出了明确的基本规定:不得向相邻建筑基地方向开设洞口、门、废气排出口及雨水排泄口。
4.2.4 本条各款是维护城市交通与行人安全的基本规定。建筑基地的机动车出入口位置应选择在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的道路可开口位置范围内,避开禁止开口路段。为保障交通安全、提高通行能力,城市主干路的交叉口应设置展宽段以渠化交通即组织车流各行其道。本条第1款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0以及《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GB 50647的有关规定提出了对机动车开口位置的控制要求。为了简化并便于控制,条文中“自道路红线交叉点起沿线70m范围”是考虑了下列因素后综合确定的:道路拐弯半径18m~21m,交叉口人行横道宽4m~10m,人行横道至停车线约2m,停车、候驶车辆(或车队)的长度,公共汽车站与交叉口的距离一般不小于50m,主干路交叉口展宽段一般控制在50m~80m(起算点是道路缘石半径的起点)。详见图5示意。
图5 建筑基地在城市主干路交叉口开口位置示意
4.2.5 本条是针对大型、特大型上述设施提出的控制要求。根据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文化设施包括: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会展中心以及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体育设施包括: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等公共体育设施;娱乐康体设施包括: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溜冰场等设施。
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由于人员量大且集散相对集中,因此人员疏散及城市交通的安全极为重要。但建筑使用功能不同、建筑容量和人口容量不一、人员集聚特点差异较大,故本条只作一般性规定。
4.3 建筑突出物
4.3.1 规定建筑的任何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均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及建设用地边界建造,一是建设用地边界是各建(构)筑物用地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规定不得突出,是防止侵害相临地块的权益;二是因为道路红线以内的地下、地面及其上空均为城市公共空间,一旦允许突出,一方面侵权,另一方面影响城市景观、人流、车流交通安全、城市地下管线及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等。
但经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沿街骑楼、地下地上建筑连接体,与地铁相关的设施,沿道路红线建设的既有建筑改造,城市公共设施,以及连接城市市政公共设施的管线、管沟、管廊等,可突出道路红线或建设用地边界建设,其他的均不可突出。
4.3.2 任何建(构)筑物均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建设,考虑到既有建筑的历史原因及使用上的必要,在不影响公共安全、消防、交通、卫生等前提下,在不同的高度给予了一定的许可,但需获得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另外本次将凸窗等突出深度加大至0.6m,主要考虑空调外机外侧加装饰百叶等因素。在人行道上空,空调外机位太低,将对行人产生影响,但顾及既有建筑的层高及结构梁高的制约,本次修改仅提高了0.5m,在可能情况下应尽可能提高其高度。
另,“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空调冷凝水等”,还包括无组织排水或用泄水管等将雨水、空调冷凝水等直接向道路上空的排泄等,是防止其影响行人。
4.3.3 因城乡规划管理的需要,各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常在建设用地边界以内有另行划定建筑控制线,以控制地面建筑物的主体(一般是指建筑的主副楼及裙房的外墙面)不得突出该线。其他突出建筑控制线的建筑突出物,在不影响相邻基地或临街城市人流、车流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允许其突出。如凸窗、空调机位、雨棚、挑檐、装饰构架、固定遮阳板、招牌、广告牌、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采光井、地下室、地下室通风口、地下车道出入口等,甚至有些城市规定在50m以上高空可允许建筑突出,但不得突出道路红线等。因各地要求不同,故未作统一规定,设计可因地制宜,遵循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及其相关规定。
4.3.5 在骑楼、建筑连接体和沿道路红线悬挑建筑的下方,一般均为城市公共空间,有可能为车行或消防车通行,故应满足其通行净空。也可能是大量人流活动之地,故不应设置影响公共卫生及安全的相关设施,如空调外机及排气扇排出的热风,排风口、厨房油烟及其他有害气体等。更应该避免和防止高空坠物,以保证公共场所的安全。
4.4 建筑连接体
本节为新增章节。
4.4.1 建筑连接体是城市建设中,为强化建筑与建筑、建筑与公共设施、建筑与公共交通站点等之间联系,通过建筑连廊跨越道路红线或建设用地边界所进行的连通。为实现区域内不同地块间的资源共享和人车分流,提高公共设施的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道路红线以内、建设用地边界以外的空间均为城市公共空间或他人领地,故建筑连接体的建设须征得当地规划及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另外,非城市公共交通性质的出入口在道路红线内设置时,更需获得当地规划及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4.4.2 建筑连接体需要连接不同基地之间的建筑,因设计和建设时序不一,建设单位往往按照自身的建设条件而进行建造。特别是需建造城市二层步行廊道体系的区域,更需要规划和建设部门在规划和设计阶段进行协调,做好连接体的宽度及两端竖向标高的统筹。同时规定先建单位应当按照专业或标准要求,预留连接接口,后建单位应当履行后续连接工程的工作。
地面上空建筑连接体的建设,是在城市两栋建筑之间横跨,需确保不影响城市人行、机动车行、消防通道等使用功能,同时更应防高空坠物伤人。建筑通廊距路面的净空高度,根据现行行业标准《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CJJ 69的相关规定的最小净空:行人为2.3m,非机动车为3.5m,机动车为4.5m,行驶电车为5.0m等。
4.4.3 地下建筑连接体分廊道连接和地下室整体开发连接两大类,在其上部的覆土深度,均须满足市政各类管道等设施敷设的要求,同时为日后市政管线扩容或地铁通行提供可能。
建筑连接体的设计还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CJJ 69的相关技术要求。
4.4.4 本条规定净宽不宜大于9m,主要是考虑结构一个柱跨的尺寸,同时该尺寸也能满足一般人流及车行的交通功能。另参照《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CJJ 69-95(第2.2.1条第2款:天桥桥面净宽不宜小于3m,地道通道净宽不宜小于3.75m),为保证城市公共交通的通行功能以及安全要求,建议人行天桥等地上连接体的净宽不宜小于3m;同时,考虑到地下连接体的封闭性,行人的空间感受较为压抑,建议地下连接体的净宽不宜小于4m。
地下或裙楼部位的建筑连接体,如兼作横跨城市道路的人行天桥或地下人行隧道时,经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出入口可在道路红线以内或建筑控制线以外建设,以方便行人。
4.4.5 建筑连接体若作为非交通性使用功能时,横跨道路的地下空间或地面以上连接体,都存在疏散楼梯设置的位置受限,疏散宽度不够大,疏散距离太远,从而导致人流疏散距离过长、与相关标准要求相悖的问题;同时地面以上建筑连接体也都存在加设竖向受力结构困难,从而造成结构跨度过大,连体后建筑形体过长等结构难题,特别是“空中连廊”。故设计时均应高度重视,确保其安全。
4.5 建筑高度
4.5.2 本条建筑高度计算只对在有建筑高度控制要求的控制区内而言,与本标准第3.1.2条计算建筑高度来分类不是一个概念。
2 为新增条款,从城市设计的角度出发,城市公共开放空间是由建筑、广场及街道等要素共同构成的。为形成适宜尺度的城市公共开放空间,需要控制街道空间的高宽比值。
非本标准第4.5.1条第3款、第4款控制区内建筑高度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的建筑高度不是一个概念,本标准中的建筑高度主要与城市规划控制相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注重的是消防救援等方面。
5 场地设计
5.1 建筑布局
5.1.1 建筑与场地应取得适宜关系,充分结合总体分区及交通组织,有整体观念,主次分明,建筑与场地和谐共生。
5.1.2 本条各款重点强调建筑间距应满足防火、城市规划、采光、日照等场地设计的要求。
2 天然采光也有建筑间距要求,由于各地所处光气候区等情况不同难以作出间距具体数据。原则是天然光源应满足各建筑采光系数标准值之规定,具体计算在本标准第7.1节条文和条文说明及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中已有规定。无论是相邻地建筑,或同一基地内建筑之间都不应挡住建筑用房的采光。建筑和场地日照标准在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中有明确规定,住宅、宿舍、托儿所、幼儿园、宿舍、老年人居住建筑、医院病房楼等类型建筑也有相关日照标准,并应执行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日照标准制定的相关规定。
5.2 道路与停车场
5.2.1 按消防、公共安全等要求对基地内道路的一般规定。为便于设计掌握,本条明确了应设置人行道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居住小区。小规模的居住小区由于车流量较小,可根据基地内条件设置人行道路,但5000人的居住区,每户按3.2人计,5000人即为1562户,按每户0.5机动车停车位计算,5000人的居住区应配置780辆机动车,车流量较大,为保证居住小区内的交通安全,有必要设置人行道,避免上下班出入高峰时行人无法通行。
5.2.2 相对于原《通则》的条文,本条进一步明确了道路的宽度和回车场地的要求。主要内容为:(1)居住区与公共建筑的道路应有不同的宽度要求;(2)增加了人行道的无障碍要求;(3)主要道路最小转弯半径的要求。回车场地应保证场地的转弯半径(内径)不小于3.0m,大型车回车场地应保证场地的转弯半径(内径)不小于10.0m。
5.2.3 居住区内设置高架道路会对交通安全和住户私密性造成影响,但会展、体育类大型公共建筑往往会采取高架道路的形式立体解决复杂的交通问题,当必须采用高架道路时,应采取措施解决由此造成的视线干扰、噪声等环境影响问题。
5.2.4 本条中的规定主要针对基地内交通。基地内的地下汽车库出入口与基地内的道路之间应满足适当的安全距离,驾驶员在进入基地内道路前的一段距离内,应能看到道路上的行车和行人情况,以便能及时采取措施顺利通过或安全停车;考虑到建筑基地内道路交通设置缓冲段要求有一定难度,故未作强制性要求,但为保证安全出行,当基地内车辆较多或有条件时,应考虑设置缓冲段,缓冲段可根据下列情况设置:
1 地下车库出入口起坡点距离基地内主要道路交叉路口或高架路的起坡点不小于5.5m。
2 地下车库出入口与基地内主要道路垂直时,出入口起坡点与主要道路边缘应保持不小于5.5m的安全距离。
3 地下车库出入口与基地内主要道路平行时,应经不小于5.5m长的缓冲车道汇入基地道路。
缓冲段长度取5.5m是按照至少1辆小型汽车的安全等候距离考虑的,以保证基地内道路通行安全。当基地内地下车库出入口相邻城基地外的城市道路时,与城市道路之间不应小于7.5m。
5.2.5 本条对室外停车场作出规定,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这类停车场一般在体育场馆、剧场和展览馆等大型观演、展览建筑中较为多见。停车场的坡度下限是为了满足径流排水,停车场出入口宜分离设置,当出入口位于单向道路一侧时,应沿道路行车方向先设置进口、后设置出口;当出入口位于双向行驶道路一侧时,应采取右转进出的方式布置,以避免进、出车辆交叉。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数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要求,应注意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数与建设内容有关,城市广场、城市绿地、居住区、公共建筑对无障碍停车数的要求是有区别的(表1)。停车位要求有乔木遮阳是为了体现绿色、生态的室外环境要求,是降低夏季车内的温度,减少油耗和二氧化碳的排放的有效措施。
表1 无障碍停车位数量要求
5.2.6 本条为新增内容,对停车场出入口数量作出规定。虽然大部分建筑均通过设置地下停车库解决机动车停车问题,但对于大型公共建筑尤其是文化、医疗、体育等建筑,室外停车场是不可缺少的,有必要增加相关规定。本条参照了建设标准《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28-2010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2016年版),根据停车场的分类对停车场出入口的数量及单、双向行驶的出入口作出规定,既考虑停车场出入口的通行要求,也须考虑管理的方便。表2是《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28-2010规定的城市公共停车场规模分类。
表2 城市公共停车场规模分类
5.2.7 本条为新增内容。根据《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28-2010、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2012(2016年版)的相关条文。本条引入了300辆停车位以上的大中型停车场的2个出入口间距不应小于15m的规定。
5.2.8 本条为新增内容。根据我国现行的交通规定,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本条所指非机动车包括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以及其他人力车辆。非机动车停车场应在基地范围内布置,要求不宜设置在交叉路口附近是为了减少对城市道路的交通影响;商业建筑、文化娱乐建筑和体育建筑的非机动车停车数量较大,当停车数大于300辆应增加出入口数量满足通行和疏散要求。电动自行车尺寸较大,对非机动车的出入口宽度提出最小尺寸规定,是为了方便电动自行车的通行。对停车区提出按组布置是为了通行顺畅。
5.3 竖 向
5.3.1 1、2 坡度的确定根据现行行业标准《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 83修订。湿陷性黄土、膨胀土等特殊土壤地质场所的坡度设置应按相关标准执行。
3 基地防洪、防涝的规定是保证用地安全的最基本条件。场地设防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的规定。
5 本款的制定根据现行行业标准《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 83修订。
6 本款的制定是为了保护用地免于长期受地下水浸泡,有利于建(构)筑物的安全稳固和地下管线的维护。
7 土石方与防护工程是竖向设计方案是否合理、经济的重要评判指标。因此,多方案比较,使工程量最小,是设计应贯彻的基本原则。
5.3.2 1、2 道路坡度的确定是根据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及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有关纵坡和横坡坡度的限制制定的,有关机动车道设计连续上坡或下坡的纵坡缓和段的设置及缓和段坡度、坡长的限制,竖曲线的设置,设有超高的平曲线的最大超高横坡度、合成坡度、曲线加宽的设置等问题可参照上述标准采用最小计算行车速度执行。机动车道最大坡长是纵坡大于最大纵坡一般值时,对纵坡坡长的限制长度,根据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2012(2016年版)条文说明,当车速较低,设计速度小于或等于30km/h,设计通行车辆爬坡能力较大时,坡长可不受限制。海拔3000米以上高原地区城市道路的最大纵坡一般值可减小1%。
4 无障碍通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有关规定。
5 纵坡是山地和丘陵地区竖向设计最关键和最敏感的内容。参照国内外相关道路设计标准,考虑到目前车辆性能的改善;在车辆低速行驶的街区道路、旅游度假区道路等设计或改造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放宽对其最大纵坡要求。
5.3.3 建筑基地内地面及路面雨水应结合城市规划的城市排水系统进行设计。绿色雨水设施是指低洼区域或采取承担部分调蓄功能的景观水体、下凹式绿地、干草塘等设施。大型场地或分期开发的场地应进行雨水控制与利用的专项设计。
5.4 绿 化
5.4.1 建设项目基地内的绿地面积与规划建设要求应符合当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绿地管理的有关规定。绿地设置应结合建筑布局尽可能选择自然土壤通透的实土区域进行绿化,提高绿地的生态作用,减少建设行为对土壤生态平衡的不良影响。
5.4.2 1 地下建筑顶板覆土层尽可能与自然土连接。以满足排水及植被土壤层微生物及菌类的生长;若地下室面积较大,其顶板绿化应充分考虑所处地域、气候条件、年平均降雨量、种植形式、土壤条件、覆土厚度等因素进行排水设计。
由于受到地下建筑及地下管网的阻断,覆土绿化的植物无法通过土壤毛细管上升作用吸收到生长所需的地下水,因此覆土厚度应满足植物生长的要求,保证绿化的长期效果。
5.5 工程管线布置
5.5.1 工程管线的地下敷设有利于环境的美观及空间的合理利用,并使地面上车辆、行人的活动及工程管线自身得以安全保证。
作为首先考虑的敷设方式在此次修编中增加并首条列出。
有些地区由于地质条件差等原因,工程管线不得不在地上架空敷设,设计上要解决工程管线的架空敷设对交通、人员、建筑物及景观带来的安全及其他问题。同样,工程管线在地上设置的设施,如:变配电设施、燃气调压设施、室外消火栓等不仅要满足相关专业标准的规定,在总图、建筑专业设计上也要解决这些地上设施可能对交通、人员、建筑物及景观带来的安全及其他问题。
5.5.2 此条是原则性条款,以确保工程管线在平面位置和竖向高程系统的一致,避免与市政管网互不衔接的情况。
5.5.4 综合管沟敷设工程管线的方式,对人们日常出行、生活干扰较少,优点明显。为保证综合管沟内的各工程管线正常运行,应将互有干扰的工程管线分设于综合管沟的不同小室内;在采取相应隔离措施并满足相关专业标准要求后,也可在管沟两侧分别布置。采用综合管沟前,应做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以确保经济合理性。
5.5.7 此条款的修编除保留原《通则》中工程管线之间的水平、垂直净距及埋深,工程管线与建(构)筑物及绿化树种的水平净距的规定要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说法外,另根据我国目前实际工程情况,增加了可适度减少水平、垂直净距的方法。
5.5.9 此条款的增加是为了维修方便和使用安全。
5.5.10 工程管线检查井井盖的缺失,造成许多隐患。要求工程管线的检查井井盖宜有锁闭装置,是为了以防井盖的缺失造成行人伤亡或车辆损毁。
5.5.11 此条的制定目的是防止近、远期工程的管线布置处理不当而形成不合理的布局,造成土地浪费、布置混乱、环境不佳,并给施工、检修、使用等带来诸多不便。
5.5.12 本条的制定是总结了经验教训,为保证人身安全及防止扩大危害。安全距离应符合专业标准规定。
6 建筑物设计
6.1 建筑标定人数的确定
6.1.2 建筑物应按防火标准有关规定计算安全疏散楼梯、走道和出口的宽度和数量,以便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人员迅速安全疏散。有标定人数的建筑物(剧场、体育场馆等),可按标定的使用人数计算;对于无标定人数的建筑物,即未标定使用人数的建筑物,如商场、展厅等,其使用人数应根据有关设计标准,按房间的人员密度值进行折算,根据所处城市、地段、规模等不同,经过调查分析,确定合理人员密度,以此为基数,计算厕所洁具等配套设施的数量,以及安全疏散出口的宽度和数量。
6.2 平面布置
6.2.1 建筑的使用寿命较长,在设计时无法预见今后的变化,若平面布置具有灵活性和可变性,可为今后的改扩建提供条件。
6.2.4 我国是多震区国家,本条对地震区建筑平面布置的特殊性提出了符合抗震要求的相应规定。
6.3 层高和室内净高
6.3.1 鉴于不同使用功能建筑对层高的要求有较大的差别,具体到每个建筑也存在差异性,所以不宜作统一的规定,应结合具体的使用功能、工艺要求和技术经济条件等综合确定,并符合相关专用建筑设计标准的规定。
6.3.2 本条对室内净高计算方法作出规定。除一般规定外,对楼板和屋盖的下悬构件(如密肋板、薄壳模楼板、桁架、网架以及通风管道等)影响有效使用空间时,规定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构件下缘(肋底、下弦或者管道底等)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
6.3.3 建筑各类用房的室内净高按使用要求有较大的不同,应分别符合相关专用建筑设计标准的有关规定。地下室、局部夹层、走道等空间带有共同性,规定最低处不应小于2m的净高是考虑到人体站立和通行必要的高度和一定的视距。国内外标准一般按此规定。
6.4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6.4.1~6.4.3 目前我国已经进入地下空间快速发展时期,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已经由单一的开发利用模式逐渐转变为综合开发利用模式。建筑地下室尤其大型公共建筑的地下室与城市地下空间的连接的实例逐渐增多。为突出地下室与城市地下空间联系的重要性。将原《通则》第6.3.1条相关内容单列出为第6.4.2条,并强调联系便利。同时分界明确。
目前设计项目中的室外管线设计往往滞后,且设计人员对护坡挡土墙厚度不甚了解。地下室边界退让基地边界的距离不足,带来后期施工、室外管线设计困难等问题,有的甚至影响相邻建(构)筑物、市政管线等的安全。所以特别补充了第6.4.3条。
6.4.5 本条文在原条文的基础上简化内容,主要强调防、排两方面的内容。地下室防排水设计应综合考虑地表水、地下水、毛细管水等的作用以及人为因素引起的附近水文地质改变的影响;地下室出地面的建筑、管线等应注意防排水、保温措施;严寒及寒冷地区的排水沟应有防冻措施;严寒地区的汽车坡道宜采用融雪措施。由于山地、坡地建筑受山洪灾害危害较大,所以布置在山地、斜坡上的地下室应采用山坡截水沟,截水沟断面应通过计算确定。
6.4.7 考虑到目前将居住用房设于地下室的情况不仅在住宅建筑中存在,而且在旅馆、宿舍等建筑中也存在,所以将原《通则》中“居住建筑中的居室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改为“地下室不应布置居室”。另从绿色建筑设计出发,提倡地下室采取自然采光通风等措施。
6.5 设备层、避难层和架空层
6.5.1 设备层的净高应根据设备和管线敷设高度及安装检修需要来确定,不宜作统一规定。
设备层的设置位置及布局要便于市政管线的接入和设备的进出以及维护、维修。如有些设备的安装一般在土建完工后进行,所以对体量较大或使用一定年限需要更新换件的设备,在布局中要充分考虑设备及部件的进入通道或吊装口的设置需求。
对有产生振动和噪声的设备用房,应采取减振降噪的措施。对有特殊安静要求的居住用房,其直接上层、下层和毗邻的房间内,尽量避免设置设备层中振动和噪声较大的给水加压、循环冷却等设备用房,因无特别有效的减振降噪措施,很难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对居住用房的居住环境要求,所以在建筑布局时应权衡考虑。
设备层内各种机械设备和管线在运行中产生的热量,或跑、冒、滴、漏等现象会增加室内的温湿度,影响设备正常运转和使用,也不利于操作和维修人员正常工作。因此规定设备层应有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当设于地下室又无机械通风装置时,应在外墙设出风口或通风道,其面积应满足换气的要求。无设备仅有管道穿行的管道层,其空间按管道所需进行设置。
6.5.2 避难层的位置、面积、构造及设备设施的配置要求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已有明确的规定,本条做了原则性提示。
避难层除了满足避难面积设置的避难区(间)外,一般可兼顾设备或其他功能区的设置。以办公建筑为例:一般办公的使用面积为8m2/人,而设计避难人数5人/m2,根据此设置标准可知:每人避难层的避难使用面积相当于每层办公面积的1/40,再加上避难层的设置相隔一般不超过50m,也就是再考虑最多不超过15层的避难人数,避难面积一般不会超过标准层的使用面积的一半,如果是酒店或公寓,避难人数还少,避难面积会更小,剩余的一多半面积就可设置设备或其他功能等用房,但设计中要注意满足各功能区之间的防火、隔声、防振、防水、维护管理等要求。
6.6 厕所、卫生间、盥洗室、浴室和母婴室
6.6.1 1 人员较少或使用频率较低时,服务半径可适当加大。
2 本款对于有水房间下面的用房根据其对卫生、安全要求的严格程度进行了区分,在公共建筑中,对于有严格卫生、安全要求的房间上方,必须杜绝渗漏的隐患,不允许布置有水房间;对于餐厅、医疗等有较高卫生要求用房,原来上部也是不允许布置有水房间的,这类房间一旦发生渗漏会产生较大的损失,应尽量避免渗漏的隐患。随着技术的发展,采取有效的措施是可以避免渗漏的,因此进行了适当地放宽。如果采用双层楼板的做法,下层楼板必须做防水,并且当上层楼板发生渗漏时,应能及时发现和检修。
6.6.2 由于女性排队如厕的现象比较普遍,经调研,男女平均如厕的时间比例接近1:1.5,因此,在男女人数相当时,男女厕位的比例宜为1:1.5,在有女性人数大于男性人数,或大量人员集中使用的场所要进一步增加女厕厕位配置的数量。
6.6.3 1 公共厕所的大便器宜以蹲便器为主,并应为老年人和残疾人设置一定比例的坐便器。在有儿童使用的卫生间,宜设置儿童尺度的洗手盆、厕位。
大、小便的冲洗宜采用自动感应或脚踏开关冲便装置。厕所的洗手龙头、洗手液宜采用非接触式的器具,并宜配置烘干机或一次性纸巾。洗手盆宜与洗手液、烘手器、纸巾盒位置靠近,或一体化组合设计。
2 在有大量人员集中使用的公共厕所,宜设开敞式迷宫入口前区。
4 无性别卫生间是为解决一部分特殊对象(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共同外出,其中一人的行动无法自理)上厕不便的问题,主要是指女儿协助老父亲,儿子协助老母亲,母亲协助小男孩,父亲协助小女孩等。无性别厕所内的设备应考虑儿童及老人使用方便,并应有特殊标志和说明。
6.6.4 表6.6.4规定了隔间平面尺寸,均为最小尺寸,在标准较高的场所应适当增加。表中隔间尺寸以板中-板中尺寸计(10mm~20mm厚的轻质薄板),如采用较厚的材料,尺寸应相应加大。
6.6.5 卫生设备间距规定依据以下几个尺度:供一个人通过的宽度为0.55m;供一个人洗脸左右所需尺寸为0.70m,前后所需尺寸(离盆边)为0.55m;供一个人捧一只洗脸盆将两肘收紧所需尺寸为0.70m;隔间小门为0.60m宽;各款规定依据如下:
1 考虑靠侧墙的洗脸盆旁留有下水管位置或靠墙活动无障碍距离;居住建筑在空间紧张时可以适当减小,但不得小于0.35m。
2 弯腰洗脸左右尺寸所需。
3 一人弯腰洗脸,一人捧洗脸盆通过所需;居住建筑因可以避让,可以适当减小。
4 二人弯腰洗脸,一人捧洗脸盆通过所需。
7 门内开时两人可同时通过;门外开时,一边开门另一人通过,或两边门同时外开,均留有安全间隙;双侧内开门隔间在4.20m开间中能布置,外开门在3.90m开间中能布置。
8 此外沿指小便器的外边缘或小便槽踏步的外边缘。内开门时两人可同时通过,均能在3.60m开间中布置。
6.6.6 本条为新增条文。母婴室的设置对支持母乳喂养、保障母婴权益会起到积极的作用。为满足群众对母婴设施建设的需求,本条规定了应设置母婴室的公共场所以及母婴室的基本设施;写字楼等工作场所也应根据哺乳期女职工的需求,建设和完善母婴设施。
6.7 台阶、坡道和栏杆
6.7.1 阶梯教室、影剧院观众席、体育场馆看台的台阶设置主要取决于视线升起要求,设计需符合各专项设计标准。
6.7.2 供轮椅使用的坡道在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中有明确规定,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坡道在现行行业标准《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中有明确规定。
6.7.3 1 有些专项标准中对栏杆水平荷载有专门规定,如国家标准《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第8.1.6条1.5kN/m,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因此,栏杆水平荷载取值除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要求外,还需满足其他相关标准规定的水平荷载。
2 阳台、外廊等临空处栏杆的防护高度应超过人体重心高度,才能避免人靠近栏杆时因重心外移而发生坠落事故。根据对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的3岁~69岁中国公民的国民体质监测数据,我国成年男性平均身高为1.697m,换算成人体直立状态下的重心高度是1.0182m,考虑穿鞋后会增加约0.02m,取1.038m,加上必要的安全储备,故规定24m及以下临空高度的栏杆防护高度不低于1.05m,24m以上临空高度防护高度提高到1.10m,学校、商业、医院、旅馆、交通等建筑的公共场所临中庭之处危险性更大,栏杆高度进一步提高到1.20m。
3 宽度和高度均达到规定数值时,方可确定为可踏面。
6.7.4 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其他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为防止坠落和攀爬,对防护栏杆设计做了专门要求。其他公共建筑,一般情况下儿童应在监护人陪同下使用,防护栏杆可参照此要求设计。
6.8 楼 梯
6.8.2 本条明确了当楼梯一侧有扶手时,梯段净宽应考虑扣除墙面装饰的构造厚度。另外,当有框架柱或其他构件、设施等凸出在楼梯间内(凸出楼梯间四角的除外)影响通行宽度时,梯段净宽应从凸出部分算起。当楼梯附设无障碍升降平台时,梯段净宽应自升降平台折起后的最外缘算起。
6.8.3 楼梯梯段最小净宽应根据使用要求、模数标准、防火标准等的规定等综合因素加以确定。
楼梯梯段净宽在防火标准中是以每股人流为0.55m计,并规定按两股人流最小宽度不应小于1.10m,这对疏散楼梯是适用的,而对住宅套内楼梯、维修专用楼梯外的其他平时用作日常主要交通的楼梯不完全适用,尤其是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如商场、剧场、体育馆等)主要楼梯应考虑多股人流通行,使垂直交通不造成拥挤和阻塞现象。此外,人流宽度按0.55m计算是最小值,实际上人体在行进中有一定摆幅和相互间空隙,因此本条规定每股人流宽度为0.55m+(0~0.15)m,(0~0.15)m即为人流众多时的附加值,单人行走楼梯梯段宽度还需要适当加大,见图6。
图6 楼梯梯段净宽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中允许建筑高度不大于18m的住宅中一边设置栏杆的疏散楼梯最小净宽度不小于1.00m,是考虑其栏杆上侧有一部分空间可利用,根据实际情况有所放宽。
6.8.4 楼梯平台宽度系指墙面装饰面至扶手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当楼梯平台有凸出物或其他障碍物影响通行宽度时,楼梯平台宽度应从凸出部分或其他障碍物外缘算起。当框架梁底距楼梯平台地面高度小于2.00m时,如设置与框架梁内侧面齐平的平台栏杆(板)等,楼梯平台的净宽应从栏杆(板)内侧算起。
本条规定了当梯段改变方向时,扶手转向端处的平台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净宽,并不得小于1.20m,同时应考虑不同类型建筑对楼梯宽度的要求,满足平台最小宽度以保持疏散宽度的一致,当有搬运大型物件需要时应适量加宽,并能使家具等大型物件通过,见图7。
图7 楼梯梯段、平台、梯井
双分平行楼梯扶手转向端处的平台最小宽度也不应小于梯段计算最小净宽,并不得小于1.20m,见图8。
直跑楼梯的中间平台主要供人员行进途中休息用,不影响疏散宽度,故未要求与梯段净宽一致,但0.90m为最低宽度,实际设计时还应根据建筑类型合理确定中间平台宽度,并满足专用建筑设计标准的相关规定。
6.8.6 本条所指净高应自楼梯平台、踏步等部位的装饰面算起,至上方突出物装饰面下缘。
图8 双分平行楼梯梯段、平台、梯外
由于建筑竖向处理和楼梯做法变化,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净高不一定与各层净高一致,此时其净高不应小于2.00m。使人行进时不碰头。梯段净高一般应满足人在楼梯上伸直手臂向上旋升时手指刚触及上方突出物下缘一点为限,为保证人在行进时不碰头和产生压抑感,故按常用楼梯坡度,梯段净高不应小于2.20m,见图9。住宅等户内空间的非公共楼梯及检修专用楼梯,当条件不允许时可适当放宽要求。
6.8.9 楼梯段及平台围合成的空间为楼梯井。为了保护少年儿童生命安全,中小学校、幼儿同等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楼梯,其梯井净宽大于0.20m(少儿胸背厚度),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坠落措施,防止其在楼梯扶手上做滑梯游戏,产生坠落事故跌落楼梯井底。楼梯栏杆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和花饰;杆件或花饰的镂空处净距不得大于0.11m,楼梯扶手上应加装防止少年儿童溜滑的设施。少年儿童活动频繁的其他公共场所也应参照执行。
6.8.10 楼梯踏步高宽比是根据楼梯坡度要求和不同类型人体自然跨步(步距)要求确定的,符合安全和方便舒适的要求。坡度一般控制在30°左右。对仅供少数人使用的住宅套内楼梯则放宽要求,但不宜超过45°。步距是按水平跨步距离公式(2r+g)计算的,式中r为踏步高度,g为踏步宽度,成人和儿童、男性和女性、青壮年和老年人均有所不同。一般在560mm~630mm范围内,少年儿童在560mm左右,成人平均在600mm左右。按本条规定的踏步高宽比能反映楼梯坡度和步距。见表3。
表3 楼梯坡度及步距(m)
表3中人员密集且竖向交通繁忙的建筑主要指电影院、剧场、音乐厅、体育馆、商场、医院、旅馆、交通客运站、博物馆、展览建筑、公共图书馆、游乐园(场)这类建筑场所。
超高层建筑中常由不同功能类型组合而成,由于其日常竖向交通主要依赖于乘客用电梯,超高层建筑中核心筒内为满足消防疏散而设置的疏散楼梯平时很少使用,主要在安全疏散时使用,故对其踏步尺寸要求有所放宽,踏步最小宽度可按0.25m、最大高度可按0.18m,以节约使用空间和合理组织楼梯。
检修及内部服务楼梯是指维修工作人员对设备维护工作时使用的楼梯,和公共建筑中辅助用房如耳光室、库房等仅供内部人员使用房间的楼梯。
6.8.11 楼梯的每一梯段的踏步高度、宽度应一致,相邻梯段也宜保持一致,以保证楼梯的舒适性和防止摔跤。当同一梯段首末两级踏步的楼面面层厚度不同时,应注意调整结构的级高尺寸,避免出现高低不等。
当楼梯在首层及避难层按防火标准要求进行分隔,上下层梯段断开,可不视为相邻梯段,踏步可按不同的高度和宽度设计。
6.8.12 考虑到同一建筑地上、地下不同的使用功能,楼梯可按不同建筑物使用功能要求设计踏步高度和宽度。对于地上、地下具有相同的使用功能建筑的同一段楼梯踏步高度还应一致。
6.8.13 楼梯踏步应采取防滑措施,可采用饰面防滑、设置防滑条等。防滑措施的构造应注意舒适与美观,构造高度可与踏步平齐、凹入或略高。
6.9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6.9.1 3 本款规定是考虑平时使用一台电梯,另一台备用便于检修保养,人流高峰时两台同时使用,以节省能源。
6 目的地选层控制是乘客在候梯厅中预约自己的目的楼层,电梯群的总控电脑精确计算出哪一部电梯能最合理将乘客送达目的楼层,去同一目的楼层乘客被分配到同一台电梯,并以图解的形式告知乘客,避免乘客在候梯厅中无序等候和往返,减少电梯停层次数。
12 增加此款旨在提高对老龄化和人性化问题的关注,一般指电梯轿厢尺寸、轿厢内设扶手栏杆、电梯速度、电梯开关门速度、电梯内设电视监控探头、电梯门可视以及自动升降平台等方面。
6.9.2 2 乘客在设备运行过程中进出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有一个准备进入和带着运动惯性走出的过程,为保障乘客安全,出入口需设置畅通区。畅通区是指进入自动扶梯前和离开自动扶梯后的供乘客行为乘坐和步行进行转换的区域,由于行为方式的变化和各人步行速度的差异,在这个区域容易发生拥堵,因而这个区域需要适当放大,使人流能安全过渡和转换。在一些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如交通客运站、地铁站、大中型商店、医院等应加大畅通区的深度。
3 交通客运站、大中型商店、医院等人流较大的公共场所设置的自动扶梯,当临空高度大于等于9m时,宜在其临空一侧加装高度不小于1.2m的防护栏杆或栏板,并应满足扶梯的荷载要求。
5 尤其是在扶梯与楼板交叉处以及各交叉设置的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之间,应在扶手上方设置无锐利边缘的垂直防护挡板,其高度不应小于0.3m,且至少延伸至扶手带下缘25mm处。
7、8 参照现行国家标准《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 16899的规定而制定。因倾斜角度和速度过大的自动扶梯,会造成人的心理紧张,对安全不利,倾斜角度过大的自动人行道,人站立其中会失去平衡,容易发生安全事故,故对倾斜角的最大值作出规定,对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速度提出参考值。
12 当无人或少数人的情况下,自动扶梯依然保持全速运行状态,电能利用率十分低下;现在的自动扶梯已具有自动感应和调节速度的技术,从节能的角度考虑,建议采用可变速的自动扶梯。
6.10 墙身和变形缝
6.10.1 本条较之原规范条文修改内容较大,主要考虑到墙身在不同的位置、不同的受力状态对其材料、厚度及构造做法会有重大的影响,材料的选择上尽可能地采用本土材料及可再利用、可再循环利用材料,而不再强调其是否为新型建材。
6.10.2 浅色饰面和绿化可以减少建筑对太阳辐射的吸收,降低围护结构外表面温度,有利于隔热。
6.10.3 本条第5款、第6款为新增内容,主要考虑到由于外窗台或空调室外机搁板构造处理不当而造成的墙体渗漏、外墙污损现象时有发生,故而增加此两款。
6.11 门 窗
6.11.1 门窗产品都有相应的标准,如现行国家标准《铝合金门窗》GB/T 8478、《塑料门窗及型材功能结构尺寸》JG/T 176等。应该根据建筑的要求选择门窗,包括型材、玻璃等材料,门窗的尺寸,以及相关的外观质量,反复启闭质量等。
6.11.2 作为好的门窗,其配件一定与主体是匹配的。如铝合金门窗就应采用不锈钢、锌合金材质的配件,而不能采用钢铁镀锌配件。配件的尺寸、承载能力、寿命等均要与主体是匹配的,而且连接固定方式、密封等也应该是匹配的。门窗对这些配件的性能质量都有相应的要求,必须得到满足。
6.11.7 凸窗的防护措施是为防止在玻璃被冲击后导致人员高空坠落,防护措施可以采用设置防护栏杆或采用带水平窗框加夹层玻璃的做法。夹层玻璃的选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的规定。
6.11.8 天窗下方一般有人员活动,所以要求采用不易破碎伤人的材料。如果采用玻璃作为天窗透光材料,一般当天窗高于3m时,应采用夹层玻璃,其胶片厚度不小于0.76mm。
天窗开启应方便,大型开启扇应采用助力机械或电动装置开启。为保证开启方便和耐久,窗扇和窗框都应满足刚度要求,且活动配件或机械装置应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和良好的反复启闭性能。
天窗的防水是普遍薄弱的环节,应引起足够重视。首先天窗本身要有良好的密封性能,并有很好的耐久性,保证在使用中不漏水。其次,天窗周边与屋面的连接构造要做好排水和防水,防止积水漫过天窗防水构造,并防止防水构造失效漏水。
6.11.9 3 双面弹簧门应在可视高度部分装透明玻璃,且应根据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的规定选择适宜玻璃。
6.12 建筑幕墙
6.12.2 建筑幕墙种类很多,按材质主要分为玻璃、金属板、石材、人造板等幕墙,设计时应根据建筑的使用功能、体形、气候、周边环境等综合考虑来选择。幕墙的分格要根据建筑的立面造型和室内的使用要求确定。开启窗扇的位置和大小也要根据建筑内部的使用要求和建筑的造型等确定。同时立面尽量简洁,这样对幕墙排雨水有利。如有建筑外景照明,设计时应把照明设施与建筑幕墙同步考虑。
建筑幕墙有相应的专业工程标准,包括现行行业标准《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33、《人造板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336等。
6.12.3 玻璃幕墙应满足节能、绿色、防火、防雷、抗震等标准,同时防止光污染;反光玻璃的凹面造型容易形成聚焦,反射比达到0.3以上,干扰就很大,聚焦后的太阳光有一定的伤害性。
6.13 楼 地 面
6.13.1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 50037标准中有关条文,本条规定楼(地)面的基本构造层次,而其他层次则按需要设置。
1 填充层主要是针对楼层地面遇有暗敷管线、排水找坡、保温和隔声等使用要求。同时需指出并非为了暗敷管线而设填充层,相反因设计为了其他目的增设填充层,此时,管线有可能在填充层中暗敷。
2 严寒、寒冷地区底层地面可以加设防潮层、保温绝热层等。
3 设置地暖的底层和楼层地面都需设置填充层、绝热层。
6.13.2 本条文是针对无特殊要求的,一般常用的楼地面提出的基本要求,有特定使用功能和特殊要求的楼地面设计标准,应参见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 50037中的相关规定。
楼板有撞击声隔声性能要求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的规定。
经常有大量人员走动和使用轮椅、小型推车行驶的楼地面及公共场所,如火车站、码头、机场和长途汽车站等建筑物的公共空间楼地面,要求其面层材料具有防滑性能,并具有足够的强度和耐磨性。目的是为避免在密集人流行进时绊倒、滑倒的伤害事故出现,尤其是防止残疾人、老年人和儿童滑倒。同时,因室外地面选材不当,逢雨雪天气或地面湿滑,也时常有事故发生。轻则摔痛、受伤,严重时甚至危及生命安全,设计人员应高度重视。要求楼地面面层必须平整、防滑、耐磨,避免出现较大的缝隙,特别是防滑问题。建筑楼地面的防滑性能划分等级及防滑面层材料的选用标准,应参见现行行业标准《地面石材防滑性能等级划分及试验方法》JC/T 1050及《建筑地面工程防滑技术规程》JGJ/T 331中的相关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设计人员在确定室内干态楼地面材料时,应充分考虑湿态环境下该材质的防滑等级会有所降低,降低幅度依材质不同而确定。
6.13.3 对厕浴间、厨房等有水或有浸水可能的楼地面应采取防水构造和排水措施。防水层沿墙面处翻起高度不宜小于250mm;遇门洞口处可采取防水层向外水平延展措施,延展宽度不宜小于500mm,向外两侧延展宽度不宜小于200mm。
6.13.4 筑于基土上的地面防潮措施分两种情况:
1 对由于基土中毛细管水上升的受潮,一般采用混凝土类地面垫层或防潮层;
2 对南方湿热空气产生的地面结露一般采用加强通风、做架空地面,或采用有一定吸湿性和热惰性大的面层材料等措施。
6.13.5 存放食品、种子、药物、烟、茶等物品的房间,存放物不免会与地面接触,工程中应防止采用有毒、有害及散发异味的楼地面材料。尤其是吸味较强的烟、茶等物品不一定有毒性,但会影响到物品的气味和质量。
部分建材目前属于发展中的材料,其产品及特性均在不断变化,它们的化合过程也比较复杂,所以在设计裸装状况下的食品或药物可能直接接触楼地面时,材料的毒性须经当地有关卫生防疫部门鉴定。
6.13.7 本条文是对木板楼地面材料需进行必要的防腐、防蛀等处理和构造要求。
6.14 屋 面
6.14.1 屋面工程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693、《压型金属板工程应用技术规范》GB 50896和现行行业标准《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 155中相应条款合理确定屋面工程防水设防标准。
6.14.2 各类屋面采用的屋顶结构形式、屋面基层类别、防水构造措施和材料性能存在较大的差别,所以屋顶的排水坡度应根据上述因素结合当地气候条件综合确定。各类屋面的排水坡度除了要满足大于最小坡度外,当屋面坡度较大时,应按照具体技术要求增加屋面系统构造层材料防滑和固定措施,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6.14.3 本条为新增条款,随着屋面空间应用功能的扩展,屋面作为上人使用越来越多,对于上人屋面除了在结构荷载方面有相应规定外,还应对屋面材料提出相应要求。
6.14.4 本条为新增条款,针对种植屋面提出相应规定。
6.14.5 溢流系统包括溢流口、溢流堰、溢流管系等;天沟的宽度,一般钢筋混凝土天沟宽不宜小于500mm,钢板天沟不宜小于400mm。瓦屋面采用150mm~200mm宽成品檐沟时,纵向可以不找坡。
6.14.6 屋面坡度大于100%以及大风和抗震设防烈度7度以上地区,瓦材容易脱落,产生安全隐患,必须采取加固措施,块瓦和波形瓦一般用金属件锁固,沥青瓦一般采用满粘和增加固定钉的措施。金属屋面在边区角区、檐口屋脊部位以及屋面形态变化处承担较大风力,故应采取相应构造加强措施。考虑到屋面的检修维修要求,检修口设置的数量和位置应在满足防火标准要求的同时,其开口尺寸宜满足携带维修工具抵达的要求;屋面高差低于5m时可采用移动式爬梯,高差大于等于5m时应设上屋面的检修人孔或外墙爬梯。
严寒和寒冷地区冬季屋顶积雪较大,当气温升高时,屋顶的冰雪下部融化,大片的冰雪会沿屋顶坡度方向下坠,易造成安全事故。因此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如在临近檐口的屋面上增设挡雪栅栏或加宽檐沟等措施。
6.15 吊 顶
6.15.1 当吊顶处于室外时,会受自然环境的影响,如风、雪、空气腐蚀、温湿度、阳光照射等因素,如不根据具体工程的实际情况合理选择吊顶形式、材料等,会影响到吊顶的安全。尤其是海边,吊顶所用的吊挂件、管线等所有材料均要选择耐腐蚀的,否则日久天长存在安全隐患。
6.15.2 室内吊顶虽然比室外吊顶的环境要好得多,但也需要根据使用场所的特点,合理选择形式与材料。
6.16 管道井、烟道和通风道
6.16.1 本条文要求管道井、烟道和通风道不应出现二合一或三合一混用的情况,即不允许管道井同时兼作烟道或通风道,三者应分别独立设置。
6.16.2 管道井一般多设置在每层公共走道、门厅等公共区域—侧,如旅馆、办公楼等,在特定功能条件下,也有设置在房间内部的,如实验室、住宅等。管道井应尽可能临公共区域设置,并在临公共区域一侧的墙面上设检修洞口,以防止相邻用房之间造成不安全的联通体,同时也便于日常的管理和维修。有关防火要求应符合防火标准的规定。居住建筑、公共建筑管道井内外都应有足够的设备安装和日常操作空间。
电气管线(设备)使用的管道井在设置上有一定的特殊要求,应避免因防水、防潮问题影响电气使用安全。在一般情况下,此类管井不应与厕所、卫生间、盥洗室、浴室、厨房等日常用水频繁,易出现积水、潮湿、水汽的用房贴临布置。在确实无法避免的特殊情况下,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水、防潮加强措施,确保电气使用安全。
为了减少电磁干扰,便于系统维护、维修及施工,一般情况下,弱电竖井和强电竖井应分别设置。在由于条件所限确有困难时,弱电管线与强电管线可合用管道井,但合用的管道井内,弱电管线与强电管线的间距及防护要求应满足电气专业相关标准的规定。
电气管线使用的管道井内有时需要集成配置少量的小型电气设备,为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需注意满足管道井内通风散热等环境指标的要求。不同电气设备所要求的运行环境指标不同,采取的通风空调方式也有不同。如设有服务器的弱电竖井内,因服务器发热量大,如不采取相应的通风或降温措施,可能导致服务器烧毁或不能正常运行。
6.16.4 烟道和排风道伸出屋面高度由多种因素决定,由于各种原因屋面上并非总是处于负压。如果伸出高度过低,不仅难以保证必要的防水等构造要求,也容易使排出气体因受风压影响而向室内倒灌,特别是顶层用户,由于管道高度不足而产生倒灌的现象比较普遍。因此,在本条文中明确规定了烟道和排风道最低伸出屋面高度的要求,同时对烟道伸出坡屋面的最小高度做了重点细化要求。伸出屋面高度按照烟道、排风道中心线伸出屋面完成面的垂直高度计算。
6.17 室内外装修
6.17.1 装修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0~GB 18587、《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的相关规定。
7 室内环境
7.1 光 环 境
7.1.1 居住建筑的功能房间包括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厨房和卫生间。对于公共建筑,除走廊、核心筒、卫生间、电梯间、机房等,其余的为功能房间。建筑采光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规定的采光等级进行验算。在建筑方案设计阶段,其采光窗洞口面积和采光有效进深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的规定进行估算。建筑采光的评价指标为采光系数,在一般情况下,可利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提供的图表法确定标准规定的平均采光系数或窗地面积比,对于大型公共建筑,由于体形复杂,窗户的形式和位置各异,计算工作量大,当需要对其进行采光分析时,可使用软件来计算完成。
7.1.2 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中将住宅建筑的卧室和起居室(厅)、医疗建筑的一般病房、教育建筑的普通教室的采光系数标准值规定为强制性条文。
本条一般病房指入院病人接受观察、护理、治疗的用房,也称病房,不包括隔离病房和监护病房。普通教室指按照班级标准人数规模设置的、进行教学用的教室,不包括专用教室如实验室、多媒体教室、美术教室、音乐教室、体育用房等。
本条规定的采光系数标准值一般需要利用采光软件进行模拟计算,因为目前住宅形式多样化,室外遮挡严重,外立面上形成的各种自遮挡也会对采光产生不利影响。计算机模拟计算可以通过严格建模,精确计算,定量给出平均采光系数和室内任一点的采光系数值。
1 本款居住空间指卧室、起居室(厅)。采光和日照不同,日照有朝向问题,会出现无日照的房间,而采光则不然,居住空间都能获得采光,所以采光和日照标准不能完全等同,应该有更多的房间满足采光标准要求。居住空间的采光按套规定比较合理,鉴于我国现有住宅建筑类型多样,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用地一般比较紧张,至少也应该有一个居住空间满足采光系数标准,其他居住空间可适当降低采光系数标准。对于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4个时,因有凹槽窗、凹阳台、封闭阳台、建筑遮挡等也不可能全部满足采光标准要求,所以规定2个以上满足采光系数标准。
2 老年人居住建筑指专为老年人设计、供其起居生活使用,符合老年人生理、心理要求的居住建筑,其主要功能房间指卧室、起居室(厅)。幼儿园的主要功能房间与公共建筑主要功能房间的含义相同。本款老年人居住建筑、幼儿园的采光是按整栋建筑考虑的,以上建筑应该比普通住宅要求更高,设计时选择的环境条件也会更好,一般不会设计成凹槽窗、凹阳台,阳台也不一定做成封闭型的,采光更容易满足,幼儿园参照了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4第8.2.6条公共建筑主要功能房间满足采光标准的面积比例,取其中间值75%。
7.1.3 采光系数标准值在规定条件下与窗地面积比有一定的对应关系,在计算窗地面积比时,窗洞口面积应为其有效面积。
1 因为采光标准规定的采光系数标准值和室内天然光照度标准值是指参考平面上的平均值,民用建筑规定的参考平面为距地0.75m的平面,所以采光口离地面高度0.75m以下的部分不应计入有效采光面积。
2 影响采光系数的因素很多,除了窗洞口面积以外,室内饰面材料的反射系数、窗的透光材料和窗结构以及建筑物自身的外部遮挡物挑檐、装饰板、防火通道及阳台等都会对采光系数产生重要影响,在进行采光计算时都应包括在内。
7.1.4 公共建筑包括图书馆、办公、商店、观演、旅馆、医疗、教育、美术馆、科技馆、会展、交通、金融建筑。室内照明质量是影响室内环境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良好的照明不但有利于提升人们的工作和学习效率,更有利于人们的身心健康,减少各种职业疾病。良好、舒适的照明要求在参考平面上具有适当的照度水平,避免眩光,显色效果良好。各类民用建筑中的室内照度、统一眩光值或眩光值、一般显色指数等照明数量和质量指标要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其中,公共建筑常用房间或场所的不舒适眩光应采用统一眩光值(UGR)评价,按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13国家标准附录A计算;体育场馆的不舒适眩光应采用眩光值(GR)评价,按《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13附录B计算。眩光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规定。长期工作或停留的房间或场所,照明光源的显色指数(Ra)不应小于80。常用房间或场所的显色指数最小允许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规定。
7.2 通 风
7.2.1 建筑通风首先是满足室内人员健康的需求。良好的通风可以通过引入新风,带走大部分的室内污染物,改善室内空气质量。
通风的另一个作用是降温。在过渡季节,当室外空气温度适宜时,可以通过建筑的合理空间组合、调整门窗洞口位置、利用建筑构件导风等处理手法,使建筑内部形成良好的穿堂风,带走室内余热,达到降温的目的。
从需求上看,建筑物内各类用房均应有建筑通风。设计时,首先考虑设置与室外空气直接流通的窗口或洞口(即直接自然通风)来满足建筑的通风需求。当受建筑或使用原因限制无法采用直接自然通风时,应设置自然通风道或机械通风等通风设施。通风设施包括通风装置和通风系统。
7.2.2 人员经常生活、休息、工作活动的空间(如居室、厨房、儿童活动室、中小学生教室、学生公寓宿舍、育婴室、养老院、病房等)应采用直接自然通风。本条中规定的通风口面积的最低限值保持了原《通则》的规定。进出风开口的有效面积应进行计算,计算时将开启扇开到最大通风位置,然后计算有效通风面积。
除了保证必需的通风开口面积,良好的通风效果还依赖是否有通风路径。设计中应合理设置进出风口的平面位置、高度等,以利于室内形成良好自然通风流场。
设置在外墙上的悬开窗,其通风开口有效面积按下列要求确定:
1 当开启扇开启角度大于70°时,其面积可按窗的面积计算。
2 当开启角度小于70°时,其面积可以按照下式计算:
Fp=d(h+B) (1)
式中:Fp——通风开口有效面积(m2);
d——开启扇顶(或底边)到其关闭位置的距离(m);
h——开启洞口净高(m);
B——开启洞口的净宽(m)。
3 当采用推拉窗时,取开启后的最大通风洞口尺寸。
厨房通往阳台的门,不应计入厨房的通风有效面积。
7.2.3 严寒地区的建筑冬季均需采暖。采暖期间建筑物各用房的外窗、外门都要关闭。一方面是冬季室内污染相当严重,另一方面又不能开窗换气造成热量损失。因此,要求严寒地区的居住用房,厨房、卫生间应设置竖向或水平向自然通风道或通风换气设施(如窗式通风装置等)。
7.2.4 厨房、卫生间门的下方常设有效面积不小于0.02m2的进风固定百叶或留有距地15mm高的进风缝是为了组织进风,促进室内空气循环。
7.2.5 利用门做进风口,自然通风道和通风换气装置宜远离门设置,尽量减少通风不良区域,保证室内换气效果。
7.2.6 为了避免浴室、厕所、卫生间中的污浊空气影响周围房间的空气质量,无外窗的浴室、卫生间等房间应设置机械通风换气设施,且门的下方应设进风固定百叶或留进风缝隙。
7.2.7 本条为新增条文。公共卫生间人流量大、使用频率高,仅依靠外窗通风往往难以达到要求。在自然通风条件下,很难保证公共卫生间相对于其他公共区域处于负压状况,容易对周边公共区域的空气产生污染。因此,在有条件时宜设置机械排风系统,以保证公共卫生间及周边区域的空气品质。
7.3 热湿环境
7.3.1 建筑的夏季防热应实施综合防治,这里主要指以下几方面:
通过绿化、水体等改善室外的热湿环境。建筑绿化是行之有效的防热措施,可以在建筑物的东、西向墙面种植可攀爬的植物,通过竖向绿化吸热减少太阳辐射热传入室内。也可以在建筑物的屋顶上种植绿化,设置棚架廊亭,建水池、喷泉等以降温、调节小气候。
屋面及东、西墙面是太阳辐射强度最高的表面,遮阳更加重要,所以必须采取遮阳措施。在建筑受太阳辐射作用的主要朝向设置遮阳装置。遮阳装置优先采用活动外遮阳;当选用固定建筑遮阳时,东、西向外窗应设置组合遮阳。采光顶是透光的屋顶,采光顶往往高于其他屋面,热气容易聚集,在采光顶或其周边设置通风设施,可高效地排除室内热量,利于组织自然通风。
建筑的屋顶和东、西墙隔热必须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的要求;宜采用绿化屋面或反射隔热屋面进行屋面隔热,东、西墙宜采用反射隔热墙体。
7.3.2 设置空气调节的建筑物除了满足夏季建筑防热的一般性规定外,结合空调设置的情况,设计时尚应遵守本条的相关规定。
设置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房间宜集中布置,有利于空调系统管路的布置,保证空调系统的高效性。加强空调房间外窗的气密性可以减少由于空气渗透造成的热交换,降低空调负荷。
7.3.3 本条规定了有冬季保温要求的建筑在设计时应当遵守的原则。条文对建筑布局、体形、建筑构造设计等对保温影响较大的主要方面进行了规定。
建筑围护结构的外表面积越大,其散热面积越大。建筑物体形集中紧凑,平立面凹凸变化少、平整规则有利于减少外表散热面积。相关节能设计标准中,对不同气候区、不同类型建筑的体形系数都有明确的规定,设计时应当严格遵守。
目前,围护结构的热工设计指标主要受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和相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控制,两者的侧重点略有不同。设计时应按照不同的建筑室内热环境需求,结合两种不同标准的要求综合考虑。
7.3.4 本条为新增条文。我国太阳能资源丰富。对于太阳辐射量大、冬季室外温度较高的地区,通过合理的建筑设计,充分利于太阳能可改善冬季室内热环境、降低能耗、减少排放、降低污染。在甘肃、青海等太阳能富集地区,阳光间在居住建筑中已得到普遍应用,效果良好。
7.3.5 本条为新增条文。长江中下游和东南沿海地区初春季节,由于热带气团的运动,湿热空气自海面吹向大陆。当湿热空气进入室内接触到室内地面时,易产生返潮现象。潮湿地区的建筑受潮虽然与供暖建筑冬季结露不同,但存在同样的破坏,必须得到重视。应采取措施减少这一现象的发生。
卧室、起居室等人员经常活动的场所需要使用密封性好的门窗。室内装修应使用易于清洁的装饰材料或涂料。应配置发霉后易清洁的电器,必要时设计除湿设备。
采用有一定保温作用的轻质面层材料,让墙面、地面不易产生凝结水是简单易行的方法。另外,干燥而表面带有微孔的耐磨材料(如陶土的防潮砖、烧结砖)、较粗糙的素混凝土表面都有一定的吸湿能力,能将潮气吸入地面面层暂存,当气温回升、气候干燥时,又逐渐蒸发而重返大气,达到“潮而不显”的目的。
对于走廊、楼梯间、卫生间等,由于无法关闭,应采用易于清洁的面层材料。即使这些地方结露、发霉,也很容易清洗。如采用瓷砖、塑料、金属板等。
采用首层架空的建筑设计形式也是一种有效的防泛潮方式。
7.3.6 当建筑围护结构的温度低于空气露点温度时,水蒸气析出形成液态水。一方面,受潮的建筑在冻融循环的作用下易于破坏;另一方面,潮湿为细菌提供了滋生的环境,霉变破坏粉刷层,影响美观和健康。
供暖建筑冬季防潮设计包括围护结构内部冷凝和内表面结露两个方面,应当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中的相关规定进行验算。
7.4 声 环 境
7.4.1 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制定。该标准中,对住宅建筑、学校建筑、医院建筑、旅馆建筑、办公建筑、商业建筑主要房间的室内允许噪声级、空气声隔声标准及撞击声隔声标准作了规定。对于其他类型民用建筑主要房间的室内运行噪声级、空气声隔声标准及撞击声隔声标准,可根据使用功能,参考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中类似的房间进行设计。住宅建筑中允许噪声级低限要求和空气声隔声标准低限要求,为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中的强制性条文,应严格执行。
住宅建筑室内允许噪声级应满足表4的要求。
表4 住宅建筑室内允许噪声级
住宅建筑空气声隔声标准应满足表5的要求。
表5 住宅建筑空气声隔声标准
7.4.2 本条对民用建筑中关键部位的隔声减噪设计作出了规定,但在具体设计时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及单项建筑设计标准中有关规定执行。
本条第1款旨在提醒,并不是围护结构的隔声性能满足相关标准要求后,室内噪声级就必然满足要求。在高噪声环境下,即使围护结构的隔声性能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由于室外噪声太高,可能出现室内噪声仍达不到标准要求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应根据室外环境噪声状况及室内允许噪声级的需求,确定其防噪措施和设计其相应隔声性能的建筑围护结构,而不是机械地照搬标准中的隔声标准值。
本条第6款为新增条文。高层、超高层建筑高层风荷载比低层要大很多,若外遮阳构造设计不合理,在高层风压作用下,可能会产生啸叫声;另外,如果高层建筑中的外门窗的气密性不好,在风荷载的压力作用下,气流经过外门窗时也会发出啸叫声。解决这种风啸声的主要措施有:提高外门窗的气密性和结构强度,提高外遮阳设施的结构强度,外门窗、外遮阳高速气流边缘尽量按空气动力学要求进行设计。
7.4.3 本条为新增条文。对民用建筑内建筑设备的隔振降噪设计作出了规定,主要是从产生噪声房间的位置布置、低噪声低振动设备选取、设备的隔振、管道隔振隔声、消声处理等各方面着手,降低噪声和振动在建筑内传播,保证噪声敏感房间内的声环境。相比空气声隔声,设备、管道等引起的振动和固体传声更难处理,因此将设备房间远离噪声敏感建筑及噪声敏感房间是最有效的措施。在受条件限制无法做到设备房间远离的情况下,应采取充分而仔细的隔振隔声措施,不要因为百密而一疏,导致所有隔振隔声措施前功尽弃。
7.4.5 本条为新增条文。民用建筑中,有许多对声环境的要求更高的建筑类型,如音乐厅、剧院、电影院、多用途厅堂、体育场馆、火车站、航站楼等,这类建筑不仅对室内允许噪声级、空气声隔声标准及撞击声隔声标准有更为严格的要求,而且对室内音质有着更高、不同类型的要求。如以语言声为主的厅堂更加关注的是语言清晰度,以音乐演出为主的音乐厅更加关注的是声音的丰满度、明晰度及空间感等。为了满足上述音质要求,这类建筑要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剧场、电影院和多用途厅堂建筑声学技术规范》GB/T 50356进行建筑声学专项设计。
由于自然声源(如乐器演奏、演唱)发出的声能量十分有限,而有些类型的建筑如剧院、电影院、多用途厅堂、体育场馆、火车站、航站楼等,由于其室内空间很大,为了保证这些建筑内的受众能准确听到其想要听到的声音,需要在大空间内使用电声技术来扩声,将声源信号放大,提高听众区的声压级。扩声系统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多种学科,以及与其他系统的配合和协调,需要进行专项扩声系统设计。扩声系统要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厅堂扩声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1等相关标准进行设计。
7.4.6 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对几类公共建筑有隔声、吸声、减噪的做法与要求。随着建筑空间的加大,室内音质缺陷将更加突出。对于人员密集的大型公共空间和公共通道,人的走动及相互间的交流形成人为噪声。大空间的顶棚与地面之间,或者两个平行侧墙之间可能形成多重回声。应在界面设置以及界面材料选择方面(选择吸声材料)等进行声学设计,避免音质缺陷。
8 建筑设备
8.1 给水排水
本节内容主要是基于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 50788、《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等标准中与建筑专业设计有关的内容,进行归纳、总结等,以使在建筑设计中,满足给水排水专业对建筑专业的要求得以体现。与以上标准相关的条文说明这里不再赘述。
8.1.1 1 我国水资源并不富有,有些地区严重缺水,所以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出发,必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节约用水。卫生器具和水嘴应采用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T 164和现行国家标准《节水型产品通用技术条件》GB/T 18870的卫生器具和配件。公共场所卫生间的洗手盆宜采用感应式水嘴或自闭式水嘴等限流节水装置。小便器宜采用感应式或延时自闭式冲洗阀。从卫生防疫角度出发,为防止公共场所的交叉感染,公共厕所、公共场所卫生间推荐采用脚踏式和感应式等非接触类冲洗阀大便器及脚踏式和感应式等非接触类水嘴。
2 建筑物的引入管、住宅的入户管及公共建筑物内需计量水量的水管上均应设置水表。住宅的分户水表宜相对集中设置且宜设置于户外水表箱(公共管道井)或专用水表间内,或采用IC卡式水表或远传水表。分户水表是否设置于户外,视当地自来水公司要求确定,如当地自来水公司规定户内不得采用远传水表或IC卡等智能化水表时,应在户外等公共区域设置水表箱(公共管道井)或水表间。
8.1.2 第1款~第4款根据工程设计中存在的问题,从安全和卫生方面考虑,提出此要求。
第6款为新增条文,主要针对卫生防疫部门对生活给水泵房内的卫生要求提出的。集水坑不应设在生活给水泵房内,且不应与生活污水、污水处理站等共用集水坑。生活给水泵房内的地面及基础应贴地砖,墙面和顶面应采用涂刷无毒防水涂料等措施。
8.1.3 本条为新增加条文。可再生能源利用是节能减排的国策之一,本条对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作出规定,考虑到太阳能集热器及其附属构件对结构楼板等的承载力的影响及对建筑立面的影响,规定太阳能集热器的设置必须与建筑设计与施工同步进行。
8.1.4 同层排水的排水管道敷设在建筑地坪以上的夹墙内或结构板以上的垫层内,为防止埋设在垫层内的排水管渗漏,危及下层住户,除建筑完成面要防水外,还要在结构板面做好防水。
8.1.5 给水排水管道包括给水、排水以及消防给水的各系统管道。
1 为了保证供电安全,避免因管道漏水而影响变配电设备的正常运行。同时,档案室等有严格防水要求的房间,为保存档案和珍贵的资料不被水浸渍,也必须这样做。其根据行业标准《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6-2015第10.2.6条,藏品库房、藏品技术用房、图书资料库和展厅的屋面应采用外排水系统,雨水斗、悬吊管等均不应敷设在上述房间内;行业标准《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25-2010第7.1.2条,档案库区内不应设置除消防以外的给水点,且其他给水排水管道不应穿越档案库区。行业标准《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38-2015第8.1.2条,给水排水管道不应穿过书库,生活污水立管不应安装在与书库相邻的内墙上。本款不含为这些房间服务的消防管道。
2 为了确保饮食卫生,提出本款要求,防止发生由于管道漏水、结露滴水而污染食品和饮用水水质的事故。另外,设在这些部位的管道也较难维护、检修。
4 减少噪声污染是为了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给人们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
8.1.9 2 新增加关于“消防用水等非生活饮用水水池”的条文规定:是基于非生活饮用水水池的池体如直接利用结构体系作为池体,在实际工程中存在受结构变形影响而开裂渗水,又对主体结构造成安全隐患的问题。本条不作为强制要求,是考虑到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的不同。
8.1.12 3 气体灭火剂喷入防护区内,会显著增加防护区的内压。设置泄压口,是防止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将可能承受不起增长的压力而遭破坏。防护区位于建筑外墙的,泄压口就应该设在外墙上;否则,可考虑设在与走廊相隔的内墙上。泄压口面积由相关专业提供。
4 防护区内需达到一定的气体灭火剂浓度才能快速灭火,要求门窗在喷放灭火剂时处于关闭状态。门可采用闭门器实现,窗可由电气联动实现。
8.1.13 2 冷却塔布置在热源、废气和烟气排放口附近时对塔的冷效会有影响,当环境不允许时,应对选用的成品冷却器的热力性能进行校核并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如提高气水比等;冷却塔与相邻建筑物之间的距离,除满足塔的通风要求外,还应考虑噪声、漂水等对建筑物的影响;冷却塔进风侧离建筑物的距离,宜大于塔进风口高度的2倍;冷却塔的四周除满足通风要求和管道安装位置外,还应留有检修通道;通道净距不宜小于1.0m。
8.1.14 燃油(气)热水机组是一种有别于承压锅炉和溴化锂直燃机组的热水制备设备,在任何工况下,机组始终保持常压状态。其安全性高于承压锅炉和溴化锂直燃机组,在现行的“防火规范”中没有针对其设备机房的相关要求,本条参照给水排水专业规程编制。
8.2 暖通空调
8.2.1 1 集中供暖的优势与热电联产或供暖锅炉房建设规划、供暖度日数、建筑功能或使用时间等有关。凡有集中供热能力或邻近电力等工业余热的居住建筑,宜鼓励采用集中供暖;间歇使用且无须值班供暖的建筑,采用分户供暖系统更易满足个性需求。值班供暖见现行国家标准《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术语标准》GB/T 50155,指在非工作时间或中断使用的时间内,为使建筑物保持最低室温要求的供暖方式(最低室温要求指防冻要求或舒适要求)。
4 室内供暖、室外热力管道投入使用后,直管段势必产生热膨胀,须根据经验或允许应力计算确定补偿弯或补偿器占用空间,避免管道因热膨胀而损毁或导致事故。由于管道所有分支处均应采用补偿措施,所以室内敷设或管沟、管廊敷设时均应预留足够的空间便于安装自然补偿弯,装有补偿器的位置应预留检修或更换的作业空间。
5 有地下室的建筑,供暖系统的热力入口宜设在地下层的专用隔间;无地下室的建筑,可设在首层楼梯下部便于观察的空间。热力入口见现行国家标准《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术语标准》GB/T 50155,指室外热网与室内用热系统的连接点及其相应的调节、计量装置,宜有专用房间或有门锁的空间。
8.2.2 1 新风采集口不应设在窝风或易被扬尘、尾气、排气等污染的区域;且进风口的下缘距室外绿地不宜小于1m或距地坪不小于2m,高空排放是指排出的废气不应影响到周边行人或相邻建筑;住宅共用排气道底部与供暖管沟、地下室开敞空间或室外相通,且各户排(烟)气软管在排气道内延长1m~2m,可防止户间串气、串声。
4 事故排风(emergency ventilation,见现行国家标准《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术语标准》GB/T 50155)是用于排除或稀释房间内突然散发的有害物质、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或蒸气的通风方式。排出的气流不应进入本楼或其他建筑的通风系统。
5 室外露天安装的通风机包括在屋顶或广场、停车场等日常通风的大功率风机。
8.2.3 1 为了以最低的能源消耗获得建筑使用期间较完美的舒适性能,空调系统及其运行方式应尽量符合仅夏季或全年的使用要求。
3 风冷室外机在冬季工况也称空气源热泵;冷却塔等室外水冷设备难免飘水,应尽可能避免飘向行人或周边建筑,使用防冻液的冷却设备,其飘液对行人、周边建筑或绿地的危害更大。
5 空调机及风管的清洗或清扫所需要求可咨询设备工程师或设备供应商。
8.2.4 既有建筑加装暖通空调设备或系统前,涉及吊、挂装设备或结构改造的应由有注册资格的结构工程师予以评估和设计。
8.2.5 设在民用建筑内的制冷机房、水泵房、风机房等也应满足本条要求。
1 暖通空调设备种类繁多,主机设备还需定期维修或更换,主机房需预留足够的场地和吊装设施,吊装高度应根据设备高度及允许的吊索夹角确定,此外还需预留通向室外的搬运通道,通道高度应满足可更换设备及搬运装置的需求。
2 主机房因检修时可能发生重物垂落或油污遍地等情况,不宜采用地砖等装饰地面,否则应有防滑措施。
3 设备周边通行宽度一般不小于400mm,检修空间可咨询设备工程师或供应商。
4 民用建筑中的冷热源机房可设集中控制隔间;需人值守时,宜在安全位置设值班室、卫生间等。
8.3 建筑电气
建筑电气包括强电、弱电(智能化)两部分。强电包括:电源、变电所(站)、供配电系统、配电线路布线系统、常用设备电气装置、电气照明、电气控制、防雷与接地等;弱电(智能化)包括:信息设施系统、信息化应用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公共安全系统等。
信息设施系统(ITSI)包括通信接入系统、电话交换系统、信息网络系统、综合布线系统、室内移动通信覆盖系统、卫星通信系统、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广播系统、会议系统、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时钟系统及其他相关的系统。
信息化应用系统(ITAS)包括工作业务应用系统、物业运营管理系统、公共服务管理系统、公众信息服务系统、智能卡应用系统、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系统及其他业务功能所需要的应用系统。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BMS)是对建筑设备监控系统(BAS)和公共安全系统(PSS)等实施综合管理。
公共安全系统(PSS)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和应急响应系统等。
8.3.1 本次标准修订将配变电所改为变电所,与现行国家标准《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用词一致。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相关内容,重点修订变电所设在民用建筑物内的要求,变电所单独设置在民用建筑物外的要求参见现行国家标准《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等国家现行标准。
变电所根据其规模、设备选型、使用要求等,一般功能用房包括变压器室、高压配电室、低压配电室、电容器室、值班室等。
本条中配电装置、配电室和电容器室均包括高压和低压内容。民用建筑物内非充油的配电装置可以和非油浸变压器安装在同一房间内。
1 4)蓄水包括水池、水箱、储水罐,积水包括洪水、雨水、消防水或从其他渠道汇聚的积水。
5)教室、居室包括幼儿园和托儿所的活动室、卧室。
2 装有六氟化硫(SF6)设备的配电室,应在配电室距地300mm左右处设排风口,有利于气体排放。
3 本款根据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5.5.15条和《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2013第6.2.6条做了相应的修改,操作性强,便于设计人员使用。变电所的疏散门不包括值班室的疏散门。
4 有人值班的变电所,根据情况紧急的程度,在不能坚持工作的情况下应能迅速离开现场,所以首先要求有直接通向室外的疏散门,如果设置直通室外的疏散门有困难时,可设置直接通向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的疏散门,并要求此疏散门距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宜大于20m。
5 本款根据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5.5.2条、第5.5.17条和《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2013第6.2.6条做了相应的规定,给出了2个疏散门之间的距离要求。
6 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长度大于7m时,至少应设2个出入口门是根据国家标准《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2013第6.2.6条修改的。此2个出入口是为保障电气操作人员人身安全设置的,可与变电所的疏散门合用。例如当变电所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配电室长度大于7m时,疏散门可以只设置1个,配电室的出入口门应设置2个,一个可为疏散门,一个可为内部门。
8.3.2 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1 根据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6.2.7条进行修改。
2 根据国家标准《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2013第6.1.3条第6款进行修改。直接通向室外的出入口门包括二层的变电所开向室外楼梯的出入口门。
8.3.3 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相关内容进行修改。柴油发电机房内各防火门的要求见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5.4.13条,本标准不再作规定。
3 发电机间、控制及配电室出入口门的设置要求参照本标准第8.3.1条第6款的要求,便于紧急情况下疏散。发电机间至少有一个出入口和通道满足最大设备的运输要求,如果设置困难,应预留吊装孔。
6 当柴油发电机房布置在地下层时应考虑机房送排风、设备安装及维护更换的条件。
要求柴油发电机房送风口(或通过送风井道)应直通室外,是为了保障在建筑内任何一个区域发生火灾时,作为消防时使用的柴油发电机都能正常运行。当柴油发电机房设于地下层,如果由相邻的车库、车道或者其他防火分区进风,当这些区域发生火灾时,烟气将威胁发电机房;如果采用防火阀隔断,火灾时柴油发电机房将没有进风,无法保证柴油发动机在火灾发生时正常运行。
实际工程中存在将发柴油电机房的送风口设置于车道上的现象,虽然部分地下车库的车道直通室外,并且没有设置防火卷帘,室外空气可以通过车道进入柴油发电机房,但是车道在建筑外墙投影的范围内仍然属于与之相连的车库范围,存在受火灾烟气的影响。因此发电机房送风口应直通室外。
7 当柴油发电机房送风口正对发电机端设置有困难时,可设在发电机两侧。
8 超高层建筑和数据中心需柴油发电机供电的负荷大,建筑物内的储油容量是有限的,室外设置储油罐也有一定的风险和维护成本。当设置的室外储油罐仅用于消防,室内的储油又能满足防火标准,且通过消防部门的论证,可将室外的储油罐改为附近油站供油。
9 高压柴油发电机房与低压柴油发电机房分别设置有利于管理,当分别设置有困难时,应分区设置。
8.3.4 本条在原条文的基础上进行修改调整。智能化系统机房所包括的内容与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 50314一致。建筑设备管理系统一般设在智能化总控室。
重要机房及有特殊要求的设备,应远离强电强磁场所,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如果避免不了或达不到技术指标,机房应做屏蔽处理。
4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8.1.7条第4款强制要求消防控制室的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安防监控中心的疏散门可参照消防控制室疏散门设置。
8.3.5 1 电气竖井包括强电竖井和弱电竖井。电气竖井应上下贯通,位于布线中心,便于管线敷设。竖井的面积应根据各个工程在竖井内安装设备的数量及外形尺寸确定,且应考虑设备、管线的间距及操作维修距离。楼层配电室、弱电间的设置可参照执行。
高层建筑电气竖井在利用通道作为检修面积时,电气竖井的净宽度不宜小于800mm,弱电竖井的净宽度不宜小于600mm。多层建筑弱电竖井在利用通道作为检修面积时,竖井的净宽度不宜小于350mm。见图10~图12。
图10 高层建筑电气竖井最小尺寸示意
注:L尺寸、门的尺寸由工程设计确定。
图11 高层建筑智能化竖井最小尺寸示意
注:L尺寸、门的尺寸由工程设计确定。
图12 多层建筑智能化竖井最小尺寸示意
注:L尺寸由工程设计确定。
2 为保障紧急情况下建筑物内应急设备及通信能正常运行,新增本款。
3 因建筑高度及功能不同,建筑的耐火极限要求也不同。所以电气竖井的井壁、楼板及封堵材料的耐火极限应与建筑本体 的耐火极限要求一致。
4 弱电竖井内如果装置标准机柜(400个信息点以内),考虑机柜的安装维护距离,弱电竖井的使用面积需要5m2左右。布线传输距离不超过90m的要求是针对对绞电缆的,采用光缆到桌面的用户,可根据光缆的传输要求设置。见图13。
8.3.6 1 管道主要包括水管和风管,无关的管道既不允许穿过也不允许进入。供电气专业用房(变电所、控制室、楼层配电室、智能化系统机房、电气竖井)使用的水管和风管可以进入,但应采取防止渗漏措施。进入的水管不应设有接头和阀门,且不应布置在电气设备及线路的正上方。
图13 弱电竖井机柜布置示意
注:本图为2个机柜的方案,机柜宽度以600mm为例,如采用800mm宽机柜,应相应增加弱电竖井面积。
2 对于进深较大的电气专业用房,若仅在单侧墙上同时设置送、排风口,容易存在气流短路、房间散热不好的现象。若风管伸入房间,送、回风口处于发热设备两侧,房间内能形成良好的对流,可及时带走设备散发的热量,避免设备出现因房间温度过高影响设备寿命的情况。
为避免引起电气设备短路,进入电气专业用房通风换气或降温的管道,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并不应设置于电气设备及线路上方。
3 覆盖层为保护管外径至地面或墙面的距离。在楼板、墙体、柱内暗敷的电气线缆保护管其覆盖层不应小于15mm的安装示意见图14。
4 电缆桥架(包括梯架、托盘、槽盒)与其他专业管线或构筑物的间距应满足相关标准的要求。采用槽盒敷设时,槽盒距梁底的距离应考虑槽盒盖需打开的空间。
8.3.7 本条文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要求进行编写,接闪器包括接闪杆、接闪带、接闪线、接闪网等。
图14 暗敷缆线保护管覆盖层最小值示意
8.4 燃 气
8.4.1 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对燃气管道覆土的规定,第6.3.4条:
地下燃气管道埋设的最小覆土厚度(路面至管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埋设在机动车道下时,不得小于0.9m。
2 埋设在非机动车车道(含人行道)下时,不得小于0.6m。
3 埋设在机动车不可能到达的地方时,不得小于0.3m。
4 埋设在水田下时,不得小于0.8m。
当不能满足上述规定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6.3.5条:输送湿燃气的燃气管道,应埋设在土壤冰冻线以下。
燃气管道坡向凝水缸的坡度不宜小于0.003。
8.4.2 沿建筑外墙敷设燃气管道时,该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如果燃气管道支柱独立设置时,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限。
8.4.7 地下室、半地下室通风不良,液化石油气的密度比空气重,在低于地面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输送和使用时,泄漏的液化石油气很容易在地下聚积,故作此规定。
8.4.8 5 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 51142-2015第7.0.4条,独立瓶组间与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6 独立瓶组间与建筑的防火间距(m)
注:钢瓶总容积应按配置气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8.4.12 国家标准《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 50494-2009中规定:“暗埋的用户燃气管道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50年”,当暗埋燃气管道不能更换时,应与埋设建筑同寿命。
8.4.13 竖井的底部和顶部应直接与大气相通,其目的是保证日常运行时,不产生燃气聚积。
8.4.14 1 房间净高不低于2.2m,为吸油烟机和壁挂式热水器安装的最低要求,房间通风良好,其换气次数n≥3次/h。
4 设隔断门与居室隔开,防止泄漏的燃气和烟气进入居住房间。
8.4.15 燃煤住宅应设置竖向烟道,依据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第8.5.4条。
燃气住宅宜设置竖向排气道,依据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第6.8.1条。
燃气住宅应设置竖向烟道,依据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10.7.2条第1款。
竖向烟道能避免烟气低空污染。
竖向烟道按结构分为独立烟道(低层住宅用)和共用烟道(多层和高层住宅用)2种,按功能分为排气道(敞开式燃具用,如:灶具)、排烟道(半密闭式燃具用,如:热水器)和给排气烟道(密闭式燃具用,如:热水器和供暖热水炉)3种(详见行业标准《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 12-2013)。
8.4.17 本条规定了公共建筑中商用燃具设置的要求。
1 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密闭房间通风差,故要求设置机械通风;当发生燃气泄漏时,在室内可能聚积易燃易爆的混合气体,所以应设置独立的事故排风设施。
2 商用燃具一般为连续运行,热负荷大,排烟量大,故应通过竖向烟道排放。
商用燃具主要指大锅灶和中餐炒菜灶等燃气燃烧器具。
8.4.18 公共建筑中的用气设备主要是指燃气锅炉和燃气直燃机等大型燃气燃烧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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