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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判决不属于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不是一审终审。调解书、裁定书(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除外),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

  • 离婚诉讼判决不属于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不是一审终审。
  • 调解书、裁定书(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除外),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小额诉讼、婚姻效力一审终审。
  • 特别程序不能调解、不能辩论、无人民陪审员。一审终审,判决书送达生效,认为有误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
  • 选民资格:受理时,选举委员会申诉为前置,不服才能起诉,(管辖:基层法院)。起诉人,选举委员会代表,有关公民都要来,不要求起诉人是利害关系人,必须合议庭。
  • 财产无主:财产认领公告:1年无人认领收归国家
  •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一般为普通共同,但是走特殊程序公告满30日+登记权利人,可以使裁决对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
  • 选不出代表:必要共同:自己上;普通共同:另起诉
  • 法定不公开审理:个人隐私,国家秘密;申请不公开审理:离婚,商秘
  • 公开质证:除去商业秘密+国家秘密+个人隐私
  • 调解不公开。调解只能发生在开庭前。质证只能发生在庭审中,开庭前是证据交换。
  • 中级法院级别管辖:海事海商、重大涉外、公益诉讼、专利纠纷、仲裁相关(国内仲裁的证据、财产保全由基层法院执行)其他均中院
  • 仲裁:只能解决平等主体间的财产纠纷。区县无仲裁委。约定仲裁也可法院也可的无效,但是一方申请仲裁,另一方不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的除外。当事人约定两个仲裁机构,协商不成,仲裁无效。
  •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向法院申请起诉但是不提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若对方也未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视为放弃仲裁协议;若对方提交仲裁协议(有效),则驳回起诉。对抗法院管辖:首次开庭前提交
  • 婚姻、收养、监护、遗产继承、抚养不能不能仲裁。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效力。
  • 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住所地、仲裁协议签署地、仲裁委所在地中院。如果仲裁委接受确认请求并已经决定,法院不予受理。其他情况法院确认优先于仲裁委。
  • 仲裁庭;可自选可主任选,可独任制。仲裁中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只能依申请不能依职权,转交法院。仲裁员的回避由主任确定。回避后当事人可以申请已经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自行决定已经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
  • 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可依据原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仲裁中的和解:撤回仲裁申请或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裁决书。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或者对方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依据原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仲裁中的调解: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调解协议结果制作裁决书(对比:诉讼中不能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裁决书)
  • 仲裁:对裁决持不同意见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也可以自行收集。
  • 诉讼权利能力: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的资格。诉讼行为能力:亲自下场
  • 海难救助与共同海损:管辖法院无被告所在地
  • 必要共同诉讼:同一标的,强制合并,对其他共诉人产生效力。普通共同诉讼:同类标的,可拆,对其他人无效力。
  • 专属管辖:港口、不动产(含租赁)、遗产纠纷(死亡住所地+遗产所在地)
  • 当事人管辖地:经常居住地>户籍>原籍。
  • 立法解释:全国人大委员会所作的解释。
  •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的解释。
  • 刑法修正案是立法,刑法典的内容,立法解释>司法解释
  • 扩大解释:解释后的含义大于字面含义,ATM解释为金融机构,但不超出国民可期待性。扩大解释解释后的结论也可能是错的。
  • 缩小解释:解释后含义小于字面含义:丢失枪支罪造成严重后果,不包含意外
  • 反对解释:A推到-A
  • 补正解释:修正刑法条文的错误
  • 类推解释: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解释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针对司法机关与立法机关禁止,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对事实的类比往往超出国民可期待性。
  • 体系解释:解释后的含义在刑法体系中是否协调合理。
  • 有独3与无独3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撤诉。
  • 区分有独3和共同原告:1找原告被告之间法律关系2找判断主体与被告关系 3相同:必要共同诉讼,类似:普通共同诉讼。不存在与本案诉讼标的相同或类似法律关系:有独3.
  • 鉴定:申请或者依职权。需签字盖章,适用回避。有专门知识:only当事人申请+申请人买单费用+不适用回避
  • 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出来的证据是本证。不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出的证据是反证。
  • 证明责任:谁主张谁举证,环境污染和共同危险因果倒置,搁置物悬挂物过错倒置。
  • 证明标准:欺诈、胁迫、恶意串通、口头遗嘱、赠与:排除合理怀疑
  • 先看证明对象是否免证,再区分证明责任。
  • 诉中证据保全:依申请或依职责,可能造成损失需提供担保。诉前证据保全;只能依申请+必须担保。财产、行为保全与之相似,但上诉案件中二审法院收到报送案件前的保全交给一审法院。财产纠纷,若提供担保,可以裁定解除保全。执行前保全可以不担保。
  •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劳动报酬、急需理赔、急需恢复生产、急需返还的社保与救助:可以先予执行,只能在诉讼中当事人申请提出,可以责令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驳回申请。
  • 涉及公益诉身份关系+伤害其他人利益:法院依职权收集证据
  • 拘传:两次传票无正当理由缺席+院长签发拘传票
  • 罚款与拘留:院长批准+不服向上级法院复议,复议不终止原执行
  • 法定期间:法律明文规定不可变期(一审二审一审审限立案之内6月审结)相对不可变期(涉外案件中在中国居无定所的人答辩变30天),指定期间:法院指定,比如举证期限
  • 调解书不能留置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不允许电子送达。电子送达必须经过受送达人同意且确定其能接收。支付令和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能公告送达。委托送达只能委托法院,转交送达只能军队、监狱、强制性教育机构。派出所和居委会是常见干扰。
  • 调解:诉讼程序。离婚+继承、劳务、交通、工伤等权利义务较为明确的应先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签收生效—拒绝签收调解书不生效,法院及时判决
  •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离婚,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判决书的,可根据内容发判决书。涉外民诉+1.
  • 担保人就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担保参考《担保法》
  • 和解:撤诉 或者 制作调解书,调解书有强制效力能强制执行
  • 起诉条件:原告适格+被告明确,法院:不符合起诉条件:不予受理裁定(可上诉)。受理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驳回起诉裁定(可上诉)。
  • 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一事不再审、
  • 判决多解决实体问题,裁定一般解决程序问题(先予执行除外)
  • 判决都必须书面形式,某些裁定可以口头。
  • 起诉状:当事人有关情况+原告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与证据相关+受诉法院名称,就是没有案由
  • 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离婚撤诉或按此处理:原告+6个月+无新情况新理由。对于普通案件:原告撤诉后(没有经过实体处理)+无新情况新理由又起诉,应受理。
  • 延期审理:决定书+相当于延后几天(必须到的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出庭+新证据补充调查之类)诉讼中止:裁定+中止程序,等障碍消除后继续。诉讼终结:裁定+必有人死亡(原告死亡且无人继承诉讼权利+被告死亡无遗产无义务继承人+离婚案件当事人死亡+追索赡养费的当事人死亡)
  • 开庭审判长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案由。
  • 简易程序:基层法院第一审的民事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因此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应转普通程序,原告提供的地址就找不到人的:视为被告不明确驳回起诉。必须确保当事人收到,否则不允许缺席判决。
  • 庭审笔录不允许简化。海事海商符合条件可以小额诉讼。
  • 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案限自立案之日起算。
  • 公益诉讼:中院+有初步证据+少原告适格,调解和解应出具调解书+公告大于30日
  • 第三人之诉:必须合议庭,第三人1提供担保法院可以准许中止执行2第三人可以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审查--中止执行。 如果认为是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判决-执行-异议主张同一: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如果与原裁判裁定无关(判决钱-执行房-异议主张房:另行起诉
  • 将第三人撤销之诉并入再审(再审优先权)
  • 二审必须书面上诉,谁上诉就是诉讼人,上诉请求与一审对比找吃亏的是被上诉人
  • 二审围绕当事人请求(当事人没发现的一审错判不损别人利益不处理)
  • 二审结案:原判决法律认识错误:判决、裁定改判撤销变更
  • 原判决认识基本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查事实后依法改判
  • 原判决严重违反程序: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 撤回起诉还是撤回上诉:做题区分
  • 一审法院或多或少有过错的,调解不成发回重审;一审法院无过错的,调解不成另行起诉
  • 再审的对象: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再审的启动:证据+法律+程序错误,调解书违背自愿合法原则,当事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可选原审法院),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直接抗诉(30日内再审),地方各级检察院发现同级法院:检查建议+上报检察院备案,法院合议庭审查决定是否再审,卜再申要回复人民检察院
  • 法院启动的再审,谁启动谁来审。检察院启动的再审,原则上提审,证据问题的可以交给下一级,但下一级审理过的除外。决定启动再审之后停止原判决(注意赡养费医疗费用可以不中止)+重组合议庭。再审中增加的诉讼请求不调解也不受理
  • 上述必须提交书面上诉状,口头上诉无效。起诉原则上要求书面,但允许口头起诉。
  • 小额诉讼的案件判决裁定符合再审情形,应当受理。当事人以不应按小额诉讼案件审理为由,提醒再审的应当受理。
  • 非诉讼部分。特别程序并不解决争议,不能适用调解制度,辩论原则,不能有人民陪审员参加。均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终审判决书送达生效,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如认为判决裁定有错误,可以向作出判决裁定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 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起诉人选举委员会代表有关公民必须参加。
  • 宣告失踪死亡案件,管辖地为下落不明人所驻地基层法院。
  •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管辖地为财产所在地基层法院,应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判定财产无主。集体或归国家所有。
  • 民事诉讼法中需要公告的程序,有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公益诉讼中当事人达成和解调解协议的应当公告,检察机关拟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进行诉前公告,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期满4位送达,但是简易程序不得公告送达,支付令不得公告送达,非訴程序中,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死亡的申请人,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认定财产无主案件需要公告,公示催告程序
  • 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案件,管辖地为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法院。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或有效或者解除的,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不予受理,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 对所有担保债务的主债务人发出的支付令,对担保人没有拘束力。管辖为债务人所住地基层法院。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以后,形式审查已成立,终结退出程序,支付令失效,自行失效进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起诉的除外,如果不同意起诉,应当至收到终结督促程序裁定之日内,7日起向法院提出,否则视为同意转入诉讼程序。
  • 向债务人送达支付令时,债务人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送达,但不能公告送达。
  • 公示催告程序的使用情形是按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管辖法院为票据支付地基层法院。在公告催示期间无人申报,或者申报被驳回,法院判决宣告票据无效,除权判决,只能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不能以职权作出除权判决,除权判决只能宣告票据无效。
  • 执行的启动一般应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但是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民生制裁决定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环保公益诉讼及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的生效判决裁定,可以直接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
  • 代位申请执行只能代为一次。
  • 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的与其年龄不相适应的合同效力待定
  • 指定监护:法定监护人有争议的时候:未成年人及其父母之外监护人都可,不限于近亲属,2种方式:
  • 民政先指定,法院后指定,或者法院直接指定
  • 附条件的委托监护人:不限于近亲属(一旦有一天老年痴呆)但监护人应愿意,书面形式协商
  • 遗嘱监护只能父母立,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协商确立,但要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不限10周岁)
  • 父母处理孩子财产:不为了孩子利益的一切无效,也不能善意取得
  • 监护资格的撤销:法院。其他人不申请,民政部门申请。监护资格被撤销继续付抚养赡养。只有父母和子女的监护资格撤销后才能恢复(但犯罪的不能)
  • 撤销死亡宣告则无顺序限制,活死人孩子收养有效,但可协议解除。财产被第三人合法取得有效(继承人适当补偿)
  •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8种过错推定责任(485页)
  • 医疗机构违反诊疗规范、拒绝提供篡改销毁病历
  • 动物园动物伤人
  • 无民事能力人在教育机构损害
  • 地面施工或下水道井盖致人损害
  • 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致人损害
  • 公共道路堆放、遗撒、倾倒妨碍通行物致人损害:管理人按份
  • 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
  • 林木折断果实掉落
  • 2.侵权责任法规定的12种无过错责任
  • 建筑物倒塌
  • 用人单位责任
  • 自己养的动物伤人
  • 工伤()
  • 产品缺陷
  •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自己财产不足清偿的,监护人无过错替代,尽到监护义务可减轻
  • 医疗产品致人损害(不真正连带)
  • 机动车与行人和非机动车
  • 高度危险(核电和飞行两个例外)
  • 环境侵权
  • 帮工
  • 当然解释; 举重以明轻,追求结论合理性,但不必然符合罪行法定原则。
  • 解释技巧只能选择一种,解释理由可以并存,不可能既进行扩大解释,又进行缩小解释。
  • 区分在不用场景下的法律解释:观点不重要,法言法语才重要。
  • 刑法:定罪+量刑
  • 定罪的方法与标准:犯罪构成体系:四要件体系:主体客体+主观客观(苏联局限性)
  • 事实判断(违法事实)+谴责性。
  • 犯罪行为:危害行为+因果关系
  • 降低危险的行为不是危害行为,替代危险行为可根据紧急避险或推定被害人承诺阻却违法性
  • 被害人自陷风险:被害人是危险的实行者、支配者,行为人教唆或帮助被害人自陷风险。若满足主观上被害人对危险有认识能力,客观上被害人对危险有控制能力,基于对自己的意志自由可以免除避免危险,则被害人对结果负责。
  • 行为人是危险的实行者、支配者,被害人同意行为人的危险行为:
  • 如果行为人满足:主观上行为人对危险有认识能力,客观上是对危险有控制能力,基于对自己的意志自由可以免除避免危险,则行为人对结果负责。
  • 不作为犯的概念
  • 不作为犯:违反刑法义务规定:
  • 真正不作为犯:类似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证据罪,明确规定,无类推适用
  • 义务性规范+不履行=真正不作为
  • 丢失枪支不报罪:不报是不作为,侵占罪(拒不返还),真正的不作为犯既可以是积极举动也可以是消极举动。不报安全事故,遗弃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不解救拐卖妇女儿童罪。立法者规定法定作为义务而行为人不履行。
  • 不真正不作为犯:既可以由作为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不作为构成时,不真正不作为犯
  • 不要将先行行为当做作为犯罪,有些积极举动不符合作为的条件,仅仅是产生作为义务的先行行为。不属于作为犯罪。
  • 判断顺序:先判断是不是作为,如果不是,再判断是不是不作为。
  • 作为的方式并不要求行为举止直接作用于被害人(阻止别人抢救算作为)
  • 持有型犯罪属于作为犯罪。
  • 偶然防卫: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主观上没有认识。结果无价值论:客观上制造了好的结果,是好行为,是正当防卫,行为人本身有没有意识到自己制造了好结果不重要。
  • 行为无价值论:行为是好是坏不取决与制造的结果,要看行为本身有无制造法益侵害的危险,行为人若缺乏防卫意识,只有犯罪故意,其行为有制造法益侵害的危险。不是正当防卫。
  • 被害人只承诺接受危险,未承诺接受实害结果,行为人行为仍具有法益侵害性。被害人基于事实性欺骗的承诺无效,基于动机性欺骗的承诺有效。
  • 罪过形式判断:有没有认识到会发生的危害结果:有:想不想结果发生:赞成:直接故意 放任:间接故意, 反对: 本可避免:过于自信的过失 不可避免:不可抗力
  • 无认识到危害结果的发生:应当认识到: 疏忽大意的过失 无法认识:意外事件
  • 事实认知错误一定要主观故意:打击错误:具体符合说:法定符合说:
  • 损害结果:不包括中止抢救行为导致的损害结果
  • 终局形态:客观上犯罪行为彻底结束:主观上犯意消除
  • 共同正犯:相互合作,物理心理贡献,意识联络。部分实行,全部责任。构成共同正犯不代表最终成立一个罪名。
  • 间接正犯:对他人具有支配力,强制手段、欺骗他人利用过失、利用他人犯罪故意、欺骗被害人自损、身份、
  • 违法阶层:教唆与正犯违法行为、违法结果具有心理上因果性:
  • 教唆实行过限:危险流
  • 责任阶层:故意教唆他人实行故意犯罪
  • 帮助犯:物理+心理帮助,对危险流有促进作用。
  • 诈骗、敲诈勒索:后行为人只是接受财务的,承继的帮助犯。
  • 抢劫罪:后人拿财务的,共同犯罪
  • 片面帮助者是帮助犯。
  • 没有实施间接正犯的故意不构成间接正犯。
  • 管制:3个月以上2年以下,可实行禁止令,民事赔偿义务未履行完禁止高消费,禁止接触被害人、证人、同案犯。禁止令从管制、缓刑执行之日起算。
  • 拘役:1-6个月,数罪并罚不超过1年。
  • 2个独立违法行为不存在折抵问题。
  • 死刑不适:1犯罪时未满18周岁2审判期间怀孕(羁押审判执行期间,怀孕过,即使流产)3审判时75+,特别残忍除外
  • 死缓:无故意犯罪:2年期满变无期徒刑,2年重大立功变25年,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报准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缓刑期间重算,报最高法备案。
  • 没收财产:包括个人合法所有,。执行顺序:赔偿被害人、民事债务(正当债务,经债权人请求)、财产刑(罚金、没收财产)
  • 罚金与没收全部财产分开执行,不能吸收。
  • 职业禁止: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
  • 减轻处罚:法定刑以下降一格。从轻和减轻区分。特别减轻(虽不符合减轻处罚情节,但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 累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或赦免之后(仅主刑)+5年内再犯有期徒刑之上,过失犯罪和不满18周岁除外。前后罪都必须为故意犯罪,
  • 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考验期满后,视为原判罚不再执行,不存在累犯,新犯罪单独处理。
  • 累犯:不能缓刑、假释,从重处罚
  • 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黑社会:刑罚执行完毕(缓刑期满视为不再执行、数罪并罚三罪管制、拘役被吸收不是执行完毕)任何时候再犯这三罪,都是累犯。
  • 自首:自动投案+如实供述
  • 准自首:强制措施中供述还未掌握的其他罪行
  • 坦白:如实供述,从轻;如实供述避免严重后果,减轻。
  • 到案后才能立功:揭发(包含被害人告发)他人(不能是共同犯罪人)犯罪行为(侵害法益,不要求是否追究刑事责任)
  • 总和小于35,不超过20,总和大于35,不超过25
  • 缓刑:可禁止令、判决之日起开始,之前羁押日期不抵
  • 失败的缓刑:漏:数罪并罚。新:数罪并罚。
  • 减刑:有期徒刑、管制、拘役:不能少于1/2,无期徒刑13,恶劣死缓减无期25,恶劣死缓减25,不少于20
  • 减刑:执行机关-中法-合议庭裁定
  • 假释:累犯或单恶劣罪名10年以上的不得假释。考验期满,视为已经执行。数罪并罚后大于10可以假释,单罪不行。无期假释考验10年。
  • A暴力犯罪+B暴力犯罪,并罚大于10年,不得假释
  • 刑罚的消灭:追诉时效:法定最高刑(犯罪情节对应的最高)5年以下有期徒刑;5,5-10,10,10以上15,无期死刑,20;20以后必须追诉的,最高法核准。
  • 受理案件后逃避侦查审判,不受追诉期限限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不受限制。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时效从后罪之日起算。
  • 特赦:赦免刑罚,不免罪行。
  • 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属于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劳动者,乙遭受工伤的,不能对用人单位甲提起侵权之诉。即在用人单位责任范围内,以完全的工伤保险取代民事损害赔偿。
  •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 惩罚性损害赔偿:
  • 经营者vs消费者 2,以消费为目的 3,实施欺诈行为构成欺诈要件
  • 食品药品知假买假不受影响:;3倍+500保底
  • 经营者vs消费者:以消费为目的,欺诈要件,明知缺陷,致人死亡或严重健康损害:所受损失两倍以下
  • 生产销售的食品有缺陷+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生产者无过错责任,消费者主观上明知
  • 《物权法》第236条,留置的动产属于鲜活易腐物品的,留置权无须给债务人预留2个月以上的宽限期。
  • 留置的动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的动产应与担保的债权数额相当。
  • 合法建造房屋,无须登记,在事实行为成就时,取得房屋所有权
  • 抵押权:已登记的大于未登记的,已登记的看先后顺序,顺序相同按比例,未登记的按债权比例。
  •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担保法》第23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解释》第29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 转质权优先于质权,转质权额度小于主质权额度。
  • 未办理抵押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包括质权)
  • 质权自交付时生效:质押合同生效与质权get两码事
  • 《民法总则》第190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 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 受欺诈订立的遗嘱无效,损害国家利益,属于无效的合同
  •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民法总则》第61条第三款规定:"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 过错责任:无过错,无责任。
  • 过错推定责任: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承担侵权责任。
  • 无过错责任:不论加害人是否具有过错,都需为其加害行为承担侵权责任,意外事件、加害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不能免责。
  • 公平责任:建议勇为,紧急避险,高空坠物,“梦游”
  • 共同侵权:基于主管关联共同致人损害:共同加害行为、教唆帮助的共同故意(连带责任,监护人有过错的,承担与过错相适应的责任)、共同危险行为(连带责任)
  • 分别侵权:主观上无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累积因果关系(无共同主观故意,每个人行为均可以单独造成损害后果,同时造成同一个不可分割的损害后果,连带责任)+共同因果关系(无共同故意+同一个不可分割的损害+单独不足以造成损害,组合起来才造成后果,按份责任)
  •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
  • 饲养动物(野生的不行,细菌病毒算危险物)+动物独立加害(海王操纵鱼不算)+固有危险(咬人算,禽流感传染案例)+人身或财产的直接间接损害(狗追人落水算间接)=无过错责任。受害人挑逗动物可减轻或免责任。
  • 绝对无过错不能免责:1.未采取安全措施+危险动物
  • 动物园:过错推定:若动物园能证明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 由第三人过错导致的动物致人损害:不真正连带责任,秋后算账
  • 无。限制民生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自己的财产+监护人承担无过错替代,(离异父母孩子跟谁谁买单,赔不起再补充责任)
  • 学校:监护关系并不转移到学校。委托监护:对外:父母仍是监护人,无过错替代责任,对内,可根据委托追偿。
  • 监护关系擅自变更的,原被指定监护人与变更后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教育机构以外第三人造成的人身损害:第三人担责,教育机构承担逾期过错相适应的补充责任。非教育机构以外第三人: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一条普通过错责任,其他与上相同
  • 公共道路堆放倾倒妨碍通行物致人损害的责任:过错推定,管理人承担按份责任
  • 建筑物倒塌:无过错责任,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连带责任
  • 堆放物倒塌,林木折断、果实掉落:过错推定责任
  • 地面施工:不作为加害+施工单位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建设单位/发包单位不承担),井盖:管理人过错推定责任
  • 医疗损害:医疗单位不作死销毁病例违规操作+隐改病例的话,过错责任,作死就过错推定责任
  • 医疗:一般+特殊告知义务,过错责任。医疗产品致人损害:无过错责任+不真正连带,
  • 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撞非机动车:交强险先付给受害人,若驾驶人无驾照、酒驾、毒驾、故意交通事故,交强险公司可向其追偿
  • 机动车未投保第三人责任险的: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范围内以赔偿,投保人与侵权人不是一个人的,投保义务人与侵权人在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剩余由借车人单独承担
  • 碰瓷:完全免责,机动车能完全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最多承担10%的责任
  •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婚姻法解释(一)》第28条规定:“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婚姻法解释(一)》第29条第一款规定:“承担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为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社会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据此,因生母徐某具有抚养能力,原则上,徐某不符合《收养法》第5条规定的送养人条件。但同时,法律规定了例外,《收养法》第7条第一款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据此,若将小强送给姐姐收养,则不受生母徐某无抚养能力这一限制,生母徐某符合《收养法》第7条第一款规定的送养人条件。故A选项错误。
  • ②《收养法》第6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收养法》第7条第二款规定:“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徐某的姐姐虽已育有一子,但系华侨,若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其仍拥有收养人资格。故B选项错误。
  • ③《收养法》第18条规定:“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故C选项正确。
  • 联合国大会不是联合国的立法机关。联合国安理会是联合国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的机构。程序性事项9个同意票,实质性事项9个同一票加大国一致原则,安理会表决国际法官人选为程序性决议。
  • 外空至地面损害,国家承担全部责任,核污染,国家承担对营运人的补充责任。
  • 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需要国家事先声明其国内存在叛乱运动机关,且获得国际较为普遍的认可,其行为才不归因于目前所属国。
  •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即外交使节在国外以私人身份从事的不法行为归于国家。其他个人行为是否归因于国家,要看其行为是否代表国家形势,是否履行国家授予的职务行为。
  • 多国河流一般对所有沿岸国开放,非沿岸国传播未经许可不得航行,但不得改造和堵塞。
  • 国际河流流经各国领土的河段仍是该国主权下领土,依条约对所有国家的非军用船舶开放,一般允许所有国家的船舶特别是商船无害通行
  • 三个反劫机公约,原则是或者引渡或者起诉。
  • 内海港口刑事管辖,只有对扰乱港口安宁,受害国为沿岸国及其国民,案情重大或船旗国领事或船长提出请求时,沿岸国才予以管辖。
  • 临海,其他国家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我国不允许军用船舶无害通过,需连续不停迅速通过,除非不可抗力遇难和救助,潜水器需浮出水面展示国旗。
  • 对于非领土,毗连区中,海关,财政,移民,卫生,国家安全,行使管制权,专属经济区:自然资源的专属勘探开发权。在专属经济区,有权拘捕,违反上述专属权力的外国船只和船员,但要迅速通知船旗国,有担保,迅速予以释放,仅违反渔业法规,不得对船员监禁或任何形式的体罚。
  • 对于非领土的公海,实现全齐国管辖权,一传一奇,除非海盗非法广播,贩卖奴隶和贩卖毒品。在其他海域提起管辖,并将管辖权延伸至公海,具有紧追权,紧追权需发出停止信号,不能中断,当被追传播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领海时,中止。
  • 非领土大陆架,自然资源的专属开发和管辖权,盐,海国开发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非生物资源,应通过国际海底管理局,并缴纳一定费用,发展中国家在某些条件下可以免缴。大陆架,从临海基线起,200~350。
  • 所有国家的船舶在群岛水域享有无害通过权。群岛国可以指定适当的海盗和其上的空中通道,以便外国船舶或飞机,连续不断的迅速通过。
  • 国际海峡,海峡沿岸国可以指定海盗和规定,分到同行字。但事先须征得,国际海事组织同意,并应将其所知的任何危险情况,妥为公布航行制度为过境通行制,无害通过制,自由航行制和特别协定制。
  • 外空物体所有权和管辖权对应的主体是登记过,而责任主体对应的是发射国,发射国包括促使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重启领土或设施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和实际完成发射行为的国家。
  • 外空活动实行登记制度,发射国应对发射空间物体进行登记,报告给联合国秘书长。登记是所有权和管辖权的依据。
  • 国际环保法中,把国家分类为工业化国家:承担具体减排目标的限制。,发达国家:成单位发展中国家进行资金技术援助的义务。发展中国家:无减排目标限制,有获得资金技术援助的权力。
  • 2020年后的巴黎协定,减排量以国家自主贡献方式取代之前向各国摊派的方式。
  • 欧盟共用一个减排。
  • 控制危险废物的月经转移,应参考巴塞尔公约。危险废物转移只能在缔约国之间进行,进口国对特定进口一定要书面同意,必须有无害环境的处置方法,危险废物的任何约定转移必须有相关的保险保证或担保。
  • 具有中国国籍的父母,已经定居在国外,本人出生时已经取得外国国籍,将不能获得中国国籍。
  •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 外国人入境,有免签协议,有居留证,过境不越界不超时等等可以免签。
  • 强制出境未过年限,具有精神病传染病,可能有害,签证材料有问题,可以拒签。
  • 针对外国人三非的规定,对于非法入境,单位或个人对出具的邀请函件负责,对于非法居留,强化登记措施,住其他地方本人或留宿人登记,对于非法工作,有工作许可和工作居留证件,持学习类居留证件,校外勤工助学,必须经学校同意,居住证外加相关信息。
  •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审批权在公安部。
  • 限制出境的包括罪犯,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入境的,拖欠劳动者报酬等等。
  • 强制出境的外国人,包括遣送出境,由县级以上公安或边检机关,1~5年不准入境,驱逐出境由公安部,10年不准入境。
  • 外交保护制度,保护对象为境外的本国人:条件,1,一国国民权利因所在国家不当行为,受到侵害,国籍继续原则,外交保护结束前,受害者要继续拥有保护国国籍,3,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外交保护之前,受害者已经用尽当地所有司法和行政救济。
  • 政治犯,不构成双重犯罪的。已经结束刑事诉讼程序的,可能遭遇不公正司法程序或非人道对待的军事范,已过追溯时效或已被赦免的,被缺席判决的可拒绝引渡。
  • 刑事诉讼程序已经终止,应当拒绝引渡,刑事诉讼程序正在进行,可以拒绝引渡。
  • 引渡的程序,联系机关为外交部,决策机关,引出需最高法指定的高院裁定最高法核准。引入中国:量刑承诺由最高法人民法院进行,限制追诉罪名: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
  • 拒绝引渡并不构成庇护。
  • 我国要求有引渡条约,或互惠承诺为基础,才能引渡。
  • 要构成庇护, 需满足两个条件,1,准予该外国人入境并拘留,2拒绝将其引渡。
  • 外交使馆,交涉对象为接受国中央机构,主管全国,工作地域范围为接受国全境,具有较大的特权与豁免权,领馆则相对于地方,职务范围为商务文化和侨民,属辖区管辖。
  • 外交人员包括馆长,参赞,武官,外交秘书和随员,接受国可宣布其为不受欢迎的人。行政人员包括会计翻译等,服务人员包括司机厨师的接受国可宣布其为不被接受的人。
  • 大使馆与公使馆,可以见对面国家元首而代办处,则只能见外交部长,特别使团在性质上属于外交人员,但特权与豁免权等同于领事馆。
  • 与外交人员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适用外交人员的特权或豁免人生住所,文书信件财产不可侵犯,免除某些税和查验。完全的刑事豁免。即使触犯该国法律,也应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 使馆馆长的任期由向接受国递交国书后开始领馆馆长由接受国向其颁发领事证书后开始。
  • 使馆非经馆长同意接受过人员不得进入。
  • 领馆,非经馆长同意,经受过人员不能进入的,仅包括领馆的工作区域。遇紧急情况可推定。却有必要时可征用。
  • 领馆的邮包如有重大理由,可在派遣国授权代表在场下开拆。若派遣国拒绝开,应退发回原送地。
  • 外交人员具有完全的刑事管辖豁免。有例外的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包括不动产物权,以私人身份参与继承外交代表与公务范围外所从事的专业或商业活动引起的诉讼,主动起诉而被反诉。外交人员完全免除作证义务,外交人员管辖豁免可以由派遣国放弃,而且放弃必须明示,外交人员本身没有做出放弃的权力。外交人员的人身不得侵犯,除非为防止自己犯罪行为,或者实施正当防卫。
  • 领事官员只有在执行职务行为时,不受接受过司法和行政管辖,也无相关作证义务,领事官员的人生不得侵犯,但对犯有严重罪行或司法机关已判执行的除外。
  • 书面与否不影响国际条约的缔约效力。缔约主体具有缔约能力缔约权,自由同意和符合国际强行法。缔约能力,由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拥有。缔约权产生于国内法而非国际法。国家元首,政府服务首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大使,公使,代办)和一国派驻国际组织获辉的代表,除非另有约定,谈判缔约时无需出具全权证书,仅限于正职。
  • 签署全权证书,需要国务院总理或外交部长,另外如果以政府部门的名义签署协定,则由部门首长出具授权证书。
  • 条约应当履行批准或核准程序由国内法确定。有关友好合作,和平条约,领土划定划界,司法协助引渡,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条约协定,缔约各方一定须经批准的条约协定需要进行批准人大常委会定,主席签字。
  • 不属于缔约程序法中规定的,需要经国务院核准,总理或者外长签字。
  • 进入已经缔结的条约,如果是加入条约和重要协定,则由人大常委会定,外长签字,如果是其他协定或条约性质的文件,国务院定外长签字,如果是接受进入已经缔结的条约,则由国务院定,外长签字。
  • 任何会员国缔结的一切生效条约须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登记与否不影响条约生效,但影响条约被联合国机关援引,我国外交部负责条约的登记事项,条约的保留只能在有关条约尚未对本国发生效力时作出,但是条约本身可以是一个已生效条约。
  • 条约设定亦无需第三国书面明示接受方有效设定权利,第三国不反对就有效,权利义务取消,原则上需经第三国同意。
  • 会员国间缔结条约,若与联合国宪章冲突,以联合国宪章优先。
  • 条约若有两种以上文字文本以作准文本解释。非利己解释
  • 国际争端解决的强制方式,包括战争武力解决和干涉内政不合法。平时封锁,只能由阿里会决定才合法,反报是针对不违法行为的对等反措施报复,是针对违法行为的对等反措施。
  • 国际仲裁法院成立于荷兰海牙。
  • 国际法院对国际争端的解决诉讼管辖权4个要件,国家,以双方同意为条件,判决有约束力,执行权在安理会。咨询管辖权,仅针对联合国其他结构。
  • 国际海洋法庭只能审理海洋争端,国际法院仍有权审理海洋争端。国际海洋法法庭的诉讼主体可以是自然人和法人。诉讼管辖权须以争端双方同意为条件。
  • 国际法上的战争开始以宣战为准。战争开始后,外交和领事关系断绝。领土条约有效,敌在我国境内的公产可以没收,使馆财产除外,占领区的公产可以征用,但不得没收。私产:可以限制使用,但不得没收。
  • 尚未明确禁止使用核武器。
  • 战俘要符合人道主义原则,不得侵害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人格尊严,战争结束战俘不得迟疑立刻遣返。
  • 国际刑事法院独立设于荷兰海牙,不受联合国管辖,惩罚战争罪犯,但没有02年7月份之前的溯及力,管辖权非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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