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欧盟PED指令认证要求
锅炉CE认证 - PED(2014/68/EU)欧盟是将锅炉作为一个组合件来定义的,组合件在PED中有严格的定义,它一定是满足以下的条件:1. 兼容性,即
锅炉CE认证 - PED(2014/68/EU)
欧盟是将锅炉作为一个组合件来定义的,组合件在PED中有严格的定义,它一定是满足以下的条件:
1. 兼容性,即各个设备之间相互连接、兼容、形成一个整体;
2. 有功能性,即该系统能达到一个特定的功能,并具备可操作性;
3. 整体性,即所有部件对组合件的功能和安全保护来说都是必须的;
4. 该组合件是被一个制造商组合完成的,该制造商负责将组合件投放至欧盟市场并且提出对组合件进行整体符合性评估的程序。
只要满足以上条件,不管该组合件的组装工作是在制造商的车间还是用户现场完成,都属于组合件的定义。
欧盟对锅炉的最小范围定义如下。包括以下所有的压力部件:
- 从给水进口(包括进水阀)到蒸汽或热水出口(包括出口阀,如无出口阀,则为出口集箱下游的第一个环焊缝或法兰)。包括不能用一个切断阀将之与主系统隔离的过热器,省煤器以及内部连接的管道。
- 与上述关联的安全附件和到锅炉下游第一个切断阀为止(包括该阀门)的管道系统,如排水管道,降温蒸汽排放管道等。
上述锅炉应该作为一个整体组合件统一由一家对该锅炉负责的制造商或业主来施打CE标记。
对于可以与主系统隔离的过热器,省煤器,再热器以及相互连接的管道不在上述锅炉组件的范围内,它们可以单独认证并施打CE标记,制造商也可以选择与主系统一并施打同一个CE标记。
供水管道和燃油供应管道同样不在上述锅炉组件的范围内,它们既可以单独认证并施打CE标记,也可以选择与主系统一并施打同一个CE标记。
锅炉在PED指令中,可依据相关技术参数将其划分为I类、II类、III类、IV类四个风险等级,根据PED指令附录II的Table 5进行判断:
限制条件:
1. 火或其他方式加热
2. 预期用途:蒸汽或者超热水>110℃
3. 体积>2L
4. 所有压力锅(对压力锅的设计必须进行至少相当III类中任何一种模式的符合性评审)
各类别认证模式:
Category I = Module A
Category II= Module A2,D1,E1
Category III = Module B+D, B+F, B+E, B+C2, H
Category IV = Module B+D, B+F, G, H1
锅炉一般4类较多,批量出口的可做B+D, B+F, H1模式,单台出口的可做G模式。
锅炉CU-TR认证(EAC认证)
海关联盟CU-TR认证适用于俄罗斯、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亚美尼亚、吉尔吉斯斯坦等独联体国家,是证明产品符合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的唯一证明,一种认证,三国通用,统一标志为EAC,也叫EAC认证。
CU-TR证书的分类
CU-TR证书按照产品性质可以分为两类证书,CU-TR合格证和CU-TR符合性声明:
1. CU-TR合格证:由海关联盟统一认证注册的认证机构签发的合格证书。一般针对安全要求较高的产品,可能涉及审厂或送样要求。
2. CU-TR符合性声明:由海关联盟认证机构参与的基础上,申请方对自己产品进行符合性声明。一般针对安全要求较低的产品,只能由注册在俄白哈境内的公司作为持证人。
锅炉CU-TR认证的类别
锅炉在办理CU-TR认证时,主要涉及两个独联体法规:承压设备法规TP TC 032和机械法规TP TC 010,不同类别的锅炉,需办理不同法规的和不同类别的CU-TR证书:
I、II类:032符合性声明
III、IV类:032合格证
锅炉CU-TR认证有效期
单批次证书:适用于一份订单合同,需提供与独联体国家签署的供货合同,根据合同上约定的订单量签署证书和出货。
一年期,三年期,五年期证书:可以在有效期内多次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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