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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站锅炉“四大管道”是否属于《税则注释》品目8402项下的锅炉内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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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电站锅炉“四大管道”,是否属于《税则注释》品目8402项下的锅炉内管道,是为了将该商品归入《协调制度》商品分类目录中一个合适的子目。这实际是一个商品归类问题,应遵循海关商品归类的法律规范、规则和实践。首先明确向海关申报时货物的实际状态,在此基础上对相关归类规则条文加以理解运用,并可辅以对《协调制度注释》英文表述原意的研读和理解。


一 电站锅炉“四大管道”及实际报验状态


电站锅炉“四大管道”,并不是一个规范名称,而是在火力发电及配套管道预制行业被普遍使用的一种习惯简称。


1. 电站锅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2900.48—2008《电工名词术语 锅炉》定义:


01. 锅炉: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或其他热能加热水或其他工质,以生产规定参数(温度、压力)和品质的蒸汽、热水或其他工质的设备。


02. 蒸汽锅炉:用以产生蒸汽(水蒸汽)的锅炉。


03. 电站锅炉:生产的蒸汽(水蒸汽)主要用于发电的锅炉。


2. 管道及工厂化预制


01. 管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50316—2000《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定义,由管道组成件、管道支吊架等组成,用以输送、分配、混合、分离、排放、计量或控制流体流动。


02. 工厂化预制:电力行业管道的工厂化预制也称为配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DL/T 850—2004《电站配管》定义,对管道系统的管线进行排料和分段设计,在工厂(车间)经过弯管、坡口加工、焊接、热处理、检验、标记、清理、油漆和防护等工序,制造出管道产品的过程,该管道产品亦称配管。


3. “四大管道”


发电厂的项目业主或总承包商,在电厂总体设计方案之下,以技术协议的方式,向管道制造厂定制与电站锅炉配套的“四大管道”。


电站锅炉“四大管道”具体包括:


01. 高压给水管道:向锅炉输送补给水的管道。包括给水泵出口止回阀至省煤器进口集箱以内的管道。


02. 主蒸汽管道:用于输送过热蒸汽的管道,是锅炉输出热能的重要装置。包括末级过热器出口集箱至汽轮机高压主汽阀(对于母管制运行的锅炉,至母管前第一个阀门)以内的管道。


03. 再热蒸汽冷段管道:将完成一次做功后的蒸汽输送至蒸汽锅炉的再热器中的管道。包括汽轮机排汽止回阀至再热器进口集箱以内的管道。


04. 再热蒸汽热段管道:用于输送经再热器加热后的过热蒸汽的管道。包括末级再热器出口集箱至汽轮机中压主汽阀以内的管道。


4. 实际报验状态


实际报验状态,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2号)第五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按照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时货物的实际状态确定。”


实际报验状态,是确定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的事实基础。管道制造工厂承接电站锅炉“四大管道”订单,会按照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范要求,在工厂完成管道的全部制造检测工序,交付的是管道制成品。在满足运输条件前提下,对管道组成件做最大限度的组合。


电站锅炉“四大管道”向海关申报时的实际报验状态为管道完整品的未组装件。



二 锅炉内管道名词的渊源追溯



锅炉内管道这一名词,出自于商品归类所依据的《税则注释》。应该在商品归类专业领域追溯该名词的渊源,才能够准确界定其所包括的对象范围。


1. 《协调制度》及《协调制度注释》


《协调制度》全称为《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是世界海关组织(WCO)主持编制的一部多用途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目录。


《协调制度注释》全称为《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注释》(Explanatory Notes to the 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世界海关组织(WCO)为使各缔约方能够统一理解、准确执行《协调制度》,主持编制了《协调制度注释》。《协调制度注释》是对《协调制度》所列商品及品目范围的最权威解释,是《协调制度》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协调制度》自198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共经过7次修订。《协调制度注释》也在1988年版基础上,先后编制了7个修订版本,分别是:1992年版、1996年版、2002年版、2007年版、2012年版、2017年版,和当前正在被各缔约国使用的2022年版。





第5次修订2012年版【 fifth edition (2012)】



2. 《税则注释》


《税则注释》全称为《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根据国务院批复(国函【1991】90号)声明,《协调制度》于1991年1月1日起对我国生效。我国海关以《协调制度注释》为基础,编译出版《税则注释》。并颁布部门规章(海关总署令第252号)规定,将《税则注释》作为我国确定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的法律依据。


我国海关随着《协调制度》的历次修订,先后同步编译出版了共计7个版本的《税则注释》,当前正在使用的是2022年版《税则注释》。




以2022年版《协调制度注释》为基础编译的《税则注释》



3. 锅炉内管道的英文表述及编译中文对照


锅炉内管道,是一个出自于《税则注释》的名词,而《税则注释》是以《协调制度注释》为基础编译而成。




通过以上对照可以看出,《税则注释》中的“锅炉内管道”,编译来源自《协调制度注释》中的英文“internal assemblies for boilers consisting of tubes”。


那么问题来了!为什么是编译而不是翻译?以及如何理解将“internal assemblies for boilers consisting of tubes”编译为“锅炉内管道”呢?


就上述问题做分析如下:


01. 《协调制度注释》的法律地位及缔约国采用方式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国际公约》第一条定义规定,《协调制度》作为本公约的附件,包括税目和子目及其相应的数字编号,类、章和子目的注释以及归类总规则。第三条缔约国的义务规定,采用协调制度的所有税目和子目及其相应的编号不得作任何增添或删改;采用协调制度的归类总规则以及所有类、章和子目的注释,不得列改协调制度的类、章、税目或子目的范围。


《协调制度》的法律地位是由公约条款赋予的,缔约国必须完全采用,不得作任何增添或删改。


《协调制度注释》不是公约附件,不受公约条款的约束。各缔约国采用《协调制度注释》时,并不要求必须完全采用,也未规定不得作增添或删改,而是可以根据本国需要,对内容进行增减调整,其法律地位亦需要通过本国立法予以确定。


因此,我国海关是以《协调制度注释》为基础,编译出版《税则注释》,而不是翻译出版,并且存在编译时,对其中内容进行增减调整的情形。


02. 对我国海关编译内容的理解


若严格遵循字面意思,《协调制度注释》中的英文表述:“internal assemblies for boilers consisting of tubes”应理解为:在结构中含有钢管的锅炉内部组件(装配件)。

我国海关以此英文表述为基础,编译中文是:锅炉内管道。


以电站蒸汽锅炉为例,符合英文原意的锅炉内部组件如:


水冷壁:是由多根并联钢管组成的水冷受热面,敷设在锅炉炉膛四周。主要用于吸收炉膛中高温燃烧产物的辐射热量,工质在其中受热、蒸发并作上升运动。




正在吊装的蒸气锅炉水冷壁


集中式下降管:由大口径无缝钢管制成(如:20#钢,Φ487mm×80mm),位于锅炉汽包正下方,其功能是把汽包中的水连续不断的送到下联箱中,以便维持锅炉正常的水循环。


管道:在电站蒸汽锅炉的工艺流程范围内,布置有各种类型的管道。如:高加疏水管道、本体抽汽管道、主蒸汽管道等,这些管道实现功能包括输送、分配、混合、分离、排放、计量或控制流体流动。


《税则注释》中的锅炉内管道,之于《协调制度注释》中的相关英文,在表达的意思上进行比较:


① 保留了“for boilers”的原意,必须用于锅炉的。


② 保留了“internal”的原意,蒸汽锅炉作为一种实现能量形式转换并对外输出热能的机械设备,继续限定在用于实现锅炉功能的工艺流程范围之内。


③ 保留了“consisting of tubes”的原意,强调在结构中含有钢管。


④ 缩小了“assemblies”所指对象的范围,英文原意是指组件(装配件),而编译后的中文仅指管道,将蒸汽锅炉内部的水冷壁、省煤器、过热器等主要由钢管构成的其它组件(装配件)排除在外。


编译后的中文名词———锅炉内管道,指用于实现锅炉功能的工艺流程范围之内的管道,这仅是原英文表述所指对象中的一部分。


考虑到《协调制度注释》不是公约附件,不受公约条款的约束。各缔约国在接受《协调制度注释》时,并不要求必须完全采用,也未规定不得作增添或删改。因而,我国海关编译后的名词缩小了英文原意所指对象的范围,亦属于合理情形。



三 最终问题讨论


我国海关编译出版《税则注释》,并以部门规章(海关总署令第252号)将其作为确定商品归类的法律依据。


锅炉内管道是出自于《税则注释》的名词,所以锅炉内管道包括的商品范围,应该在部门规章的规定及授权之内进行分析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2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税则注释》是确定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的依据之一;第二款规定,进出口货物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可以作为商品归类的参考。


此前的分析已经明确,锅炉内管道是指用于实现锅炉功能的工艺流程范围之内的管道。

我国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11—2020《锅炉安全技术规范》规定:1.2.2 锅炉范围内管道规定,电站锅炉范围内管道包括主给水管道、主蒸汽管道、再热蒸汽热段管道和再热蒸汽冷段管道;4.1基本要求(4)对于电站锅炉范围内管道……,应当按照锅炉部件或者压力管道元件组合装置的要求进行制造监督检验。



参考以上安全技术规范可知,电站锅炉“四大管道”属于《税则注释》品目8402项下的锅炉内管道。


来源:阿拉关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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