蒸汽发生器注意事项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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蒸汽发生器的体积必须小于30L,因为如果该体积大于或等于30L,则它属于“特殊设备安全监管规定”中锅炉的范围。市场上大多数蒸汽发生器的容积小于30L,因此不受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蒸汽发生器还具有体积较小,“有炉无锅”的特性,因此没有爆炸的危险。不过在日常的安装运行中要注意以下几点,据TSG G0001-2012《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蒸汽锅炉安全附件及仪表要求(1)锅炉本体上至少装设一个弹簧式安全阀,其排放量按照本规程第6章要求进行计算,并且流道直径应当大于或者等于10mm;(2)锅炉至少装设一个压力表和水位计;(3)锅炉应当装设可靠的超压、低水位报警或者联锁保护装置,并且定期维护。13.3.2 汽水两用锅炉安全附件及仪表要求(1)锅炉应当装设安全阀或者满足本规程13.3.3要求的水封安全装置;(2)锅炉至少装设一个压力表和水位计;(3)锅炉应当装设可靠的超压、低水位报警或者联锁保护装置,并且定期维护。汽水两用锅炉水封安全装置要求(1)水封管的直径应当根据锅炉的额定蒸发量和压力确定,并且内径不小于25mm;(2) 水封安全装置安装时,水封管下端应当高于最高火界50mm,其有效水拄高度不应当超过4mm;(3)水封管上不应当装设任何阀门,同时应当有防冻措施。蒸汽发生器安装(1)蒸汽锅炉、热水锅炉和有机热载体锅炉可以不设独立的锅炉房,蒸汽锅炉安装位置应当与非操作人员有效隔离。(2)蒸汽锅炉、热水锅炉和有机热载体锅炉不需要安装告知,并且不实施安装监督检验;(3)锅炉安装完毕后,制造单位或者其授权的安装单位应当对操作人员进行操作、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培训,培训合格并出具书面证明;(4)锅炉经过制造单位或者其授权的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双方代表书面验收认可后,方可运行。定期检查汽水两用锅炉应当按照本规程9.4的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其它锅炉由锅炉使用单位定期进行自行检查。日常使用(1)汽水两用锅炉应当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其它锅炉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2)锅炉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锅炉使用说明操作锅炉,并做好锅炉的定期保养和检查,确保安全附件和仪表灵敏可靠;(3)锅炉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4)蒸汽锅炉、热水锅炉和有机热载体锅炉的操作人员不需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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