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煤电行业、新建燃煤供热锅炉排放要求
山西省晋中煤电行业排放标准
煤电行业
新建机组
1.新建燃煤发电锅炉在基准氧含量6%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5、10、30mg/m3;
2.氨逃逸浓度不高于2.5mg/m3(SCR)或8mg/m3(SNCR);
3.其他产尘环节颗粒物排放浓度均不高于10mg/m3。
现有机组
1.现有燃煤发电锅炉在基准氧含量6%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5、25、40mg/m3;
2.氨逃逸浓度不高于2.5mg/m3(SCR)或8mg/m3(SNCR);
3.其他产尘环节颗粒物浓度均不高于10mg/m3。
山西晋中新建燃煤供热锅炉排放要求
新建燃煤供热锅炉
1.新建燃煤供热锅炉在基准氧含量6%(单台出力在65t/h以下锅炉基准氧含量9%)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5、10、30mg/m3;
2.氨逃逸浓度不高于2.5mg/m3(SCR)或8mg/m3(SNCR);
3.其他产尘环节颗粒物排放浓度均不高于10mg/m3。
现有燃煤供热锅炉
1.现有燃煤供热锅炉在基准氧含量6%(单台出力在65t/h以下锅炉基准氧含量9%)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mg/m3;
2.氨逃逸浓度不高于2.5mg/m3(SCR)或8mg/m3(SNCR);
3.其他产尘环节颗粒物浓度均不高于10mg/m3。
《晋中市钢铁焦化煤电炭素砖瓦铁合金行业污染深度治理实施方案》公示
山西省晋中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晋中市钢铁焦化煤电炭素砖瓦铁合金行业污染深度治理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对全市域范围内炭素行业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监测监控、清洁运输等环节提出深度治理要求。
有组织排放控制指标
1.煅烧炉、焙烧炉在基准氧含量为15%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沥青烟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10mg/m3。
2.其他产尘环节颗粒物浓度均不高于10mg/m3。
无组织排放管控措施
1.石灰、除尘灰、脱硫灰等粉状物料全部密闭或封闭储存,采用密闭皮带、封闭通廊、管状带式运输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方式输送。
2.粒状、块状物料采用入仓、入棚等密闭或封闭方式进行储存,粒状物料采用密闭、封闭等方式输送。
3.原料场出口处均配套车身及车轮清洗装置,且清洗装置距离出口位置小于5m,清洗水压宜高于1.0MPa,确保车辆清洗时间;具备防冻措施,确保冬季可正常使用;配吹干或抖水装置,保证洗车后的车身车胎不滴水、车身车胎干净;保证清洗淋控水全部收集经三级沉淀后循环使用不溢流、不外排。
4.厂区道路及厂区与主干道路连接道路全部硬化,路面无明显破损;采取有效清扫方式,保证路面干净、无积尘,车辆行驶无扬尘;厂区建筑表面、树叶草地表面无积尘。
5.新建环式焙烧炉、石墨化炉同步配备具有收尘功能的天车。
以上信息来源于郑锅股份(https://www.zzboil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