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能源资源消耗统计调查制度
民用建筑能源资源消耗统计调查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统计局批准2021年12月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
民用建筑能源资源消耗统计调查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
国家统计局批准
2021年12月
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取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目 录
一、总说明1
二、报表目录4
三、调查表式6
(一)城镇民用建筑基本信息和能源资源消耗信息表6
(二)城镇民用建筑集中供热热源信息表8
(三)县(区)城镇新建绿色建筑信息表9
(四)行政村居住建筑能源资源消耗信息表10
(五)城镇民用建筑基本信息综合表11
(六)城镇民用建筑能源资源消耗信息综合表12
(七)城镇国家机关办公建筑能源资源消耗信息综合表14
(八)城镇大型公共建筑能源资源消耗信息综合表15
(九)城镇中小型公共建筑能源资源消耗信息综合表17
(十)城镇居住建筑能源资源消耗信息综合表19
(十一)城镇民用建筑集中供热热源信息综合表20
(十二)行政村居住建筑能源资源消耗信息综合表21
四、主要指标解释22
五、附录25
一、总 说 明
(一)调查目的
为全面掌握我国能源资源消耗的实际状况,加强能源领域的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促进建筑节能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规章制度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在原《民用建筑能耗资源消耗统计报表制度》(建科〔2018〕36号)的基础上进行了局部修改完善,形成本制度。
本制度属于政府部门统计调查,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民用建筑能源资源消耗信息统计工作的基本要求。各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制度的内容,组织实施,按时报送。各地方和单位特殊需要的统计资料应通过地方统计调查收集,并避免与国家已有的统计调查相重复。
(二)调查范围
针对本制度中不同统计内容,分别在全国不同范围内组织实施。
1.城镇民用建筑能源资源消耗信息统计
(1)大型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相关信息的统计范围为全国城镇范围;
(2)居住建筑和中小型公共建筑相关信息统计范围为全国106个城市。
(3)城镇民用建筑集中供热热源信息统计的范围为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2.行政村居住建筑能源资源消耗信息统计
行政村居住建筑能源资源消耗信息统计范围为106个城市的乡村区域。
注:城镇包括城区和镇区。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镇区是指在城区以外的县人民政府驻地和其他镇,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与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不连接,且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区域及农场、林场的场部驻地视为镇区。乡村是指城镇以外的区域。
(三)主要内容
反映城镇民用建筑和乡村居住建筑在使用过程中电力、煤炭、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热力等能源消耗量、用水消耗量,以及城镇新建绿色建筑数量和面积。
(四)调查方法
统计方法采取全面统计和重点调查相结合的方式。
1.城镇民用建筑能源资源消耗信息统计
统计方法采取全面统计和重点调查相结合的方式。
其中采取全面统计方法的内容包括:(1)大型公共建筑和3000平方米以上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基本信息和能源资源消耗信息;(2)城镇民用建筑集中供热信息中规模以上供热单位相关信息;
采取重点调查的内容包括:(1)居住建筑和中小型公共建筑的基本信息和能源资源消耗信息;(2)城镇民用建筑集中供热信息中规模以下供热单位相关信息。
2行政村居住建筑能源资源消耗统计采取重点调查方法。
(五)调查频率和时间
本制度的报告期为年报,报送时间为次年的5月31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本制度规定的表式和报送时间的要求,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报送综合表及基层表数据库。
(六)组织实施
民用建筑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统一部署下,分省、市、县三级组织实施。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负责能源资源消耗统计的具体实施与管理,包括制定实施方案、确定省级统计范围和数量、编制并发放统计软件、开展统计培训、建立年度通报制度、编制统计工作年度报告。
2.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包括制定实施方案、确定市级统计范围和数量、发放统计软件、开展统计培训、建立年度通报制度、建立数据库、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汇总数据和基层数据库、编制并报送统计工作年度报告。
3.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包括确定区县级上报数量,发放统计软件、开展统计培训、审核汇总数据并建立数据库、向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汇总数据和基层数据库、编制统计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省级主管部门报送。
4.县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确定统计调查对象,完成数据信息采集、审核采集数据、录入及上报系统,按时完成报送任务。
(七)报送要求
本制度设置了基层表和综合表,其中基层表由本制度所指定的各相关部门或单位填报,综合表由基层表汇总生成,不必填写。报表数据通过“民用建筑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数据报送系统”填报和汇总。
基层表包括四类:城镇民用建筑基本信息和能源资源消耗信息、城镇民用建筑集中供热热源信息、县(区)城镇新建绿色建筑信息、行政村居住建筑能源资源消耗信息。
(八)质量控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能源统计制度,完善能源统计指标体系,改进和规范能源统计方法,确保能源统计数据真实、完整。建立省、市、县三级统计数据审核制度,上报单位应坚持严肃认真的态度,不得虚报、瞒报。
(九)统计指标公布情况
本制度统计原始数据不向社会公开发布,其形成的专项报告供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使用。
(十)名录库使用情况
本统计调查制度不使用国家基本单位名录库或部门基本单位名录库。
(十一)本调查制度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二、报 表 目 录
表号 | 表名 | 报告期别 | 统计范围 | 报送单位 | 报送日期及方式 |
---|---|---|---|---|---|
城镇节能基1表 | 城镇民用建筑基本信息和能源资源消耗信息表 | 年报 | 全国城镇范围内所有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106个城市范围内重点调查的居住建筑和中小型公共建筑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北京市城市管理委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 次年5月31日前网络报送 |
城镇节能基2表 | 城镇民用建筑集中供热热源信息表 | 年报 | 城镇范围内为民用建筑提供集中供热的热电厂,以及供热能力在7兆瓦及以上的锅炉房;106个城市范围内为民用建筑提供集中供热,且供热能力在7兆瓦以下的锅炉房 |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江苏、安徽、新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北京市城市管理委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 同上 |
城镇节能基3表 | 县(区)城镇新建绿色建筑信息表 | 年报 | 全国城镇范围内已竣工的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要求的新建民用建筑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 同上 |
乡村节能基1表 | 行政村居住建筑能源资源消耗信息表 | 年报 | 106个城市范围内城镇以外的区域内的乡村居住建筑 | 同上 | 同上 |
城镇节能综1表 | 城镇民用建筑基本信息综合表 | 年报 | 全国城镇范围内所有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106个城市范围内重点调查的居住建筑和中小型公共建筑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北京市城市管理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 次年5月31日前网络报送 |
城镇节能综2 表 | 城镇民用建筑能源资源消耗信息综合表 | 年报 | 全国城镇范围内所有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106个城市范围内重点调查的居住建筑和中小型公共建筑 | 同上 | 同上 |
表号 | 表名 | 报告期别 | 统计范围 | 报送单位 | 报送日期及方式 |
---|---|---|---|---|---|
城镇节能综3 表 | 城镇国家机关办公建筑能源资源消耗信息综合表 | 年报 | 全国城镇范围内所有国家机关办公建筑 | 同上 | 同上 |
城镇节能综4 表 | 城镇大型公共建筑能源资源消耗信息综合表 | 年报 | 全国城镇范围内所有大型公共建筑 | 同上 | 同上 |
城镇节能综5 表 | 城镇中小型公共建筑能源资源消耗信息综合表 | 年报 | 106个城市范围内重点调查的中小型公共建筑 | 同上 | 同上 |
城镇节能综6表 | 城镇居住建筑能源资源消耗信息综合表 | 年报 | 106个城市范围内重点调查的居住建筑 | 同上 | 同上 |
城镇节能综7 表 | 城镇民用建筑集中供热热源信息综合表 | 年报 | 城镇范围内为民用建筑提供集中供热的热电厂,以及供热能力在7兆瓦及以上的锅炉房,集中供热普及率;106个城市范围内为民用建筑提供集中供热,且供热能力在7兆瓦以下的锅炉房 |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江苏、安徽、新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北京市城市管理委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 同上 |
乡村节能综1表 | 行政村居住建筑能源资源消耗信息综合表 | 年报 | 106个城市范围内城镇以外的区域内的乡村居住建筑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 同上 |
三、调 查 表 式
(一)城镇民用建筑基本信息和能源资源消耗信息表
表 号: | 城镇节能基1表 |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批准机关: | 国家统计局 |
批准文号: | 国统制[2021]209号 |
有效期至: | 2024年12月 |
所属行政区名称: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区、市)
县(市、区)
填报单位: 20 年
建筑详细名称 | 建筑详细地址 | 竣工时间 | 建筑类型 | 建筑功能 | 特征参数 | 建筑层数(层) |
---|---|---|---|---|---|---|
甲 | 乙 | 丙 | 1 | 2 | 3 | 4 |
续表1
建筑面积(平方米) | 供热方式 | 供冷方式 | 所执行的建筑节能标准 | 是否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 绿色建筑星级 | 是否实施节能改造 | 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 统计时间 |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丁 | 戊 |
续表2
能源资源消耗 | ||||||
---|---|---|---|---|---|---|
电(千瓦时) | 煤炭(千克) | 天然气(立方米) | 液化石油气(千克) | 人工煤气(立方米) | 其他能源() | 自来水(立方米)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续表3
可再生规模化应用信息 | |||||
---|---|---|---|---|---|
太阳能光热利用系统 | 太阳能光电利用系统 | 浅层地热能利用系统 | 中深层地热能利用系统 | ||
集热器面积(平方米) | 装机容量(峰瓦) | 装机容量(千瓦) | 辅助热源供热量(千焦耳) | 装机容量(千瓦) | 辅助热源供热量(千焦耳) |
19 | 20 | 21 | 22 | 23 | 24 |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以单栋建筑为统计单元,甲—戊和1—11项指标由各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公共建筑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房管部门填报;12—24栏指标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民用建筑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供能供水单位填报;
2.本报表为年报,省级单位报送时间为次年5月31日前;
3.建筑类型:应填写数字代码1、2、3或4, 其中1表示居住建筑,2表示中小型公共建筑(不含国家机关办公建筑),3表示大型公共建筑(不含国家机关办公建筑),4表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
4.建筑功能:其中居住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可不填写;中小型和大型公共建筑应填写1~7的数字代码, 1表示写字楼建筑,2表示商场建筑,3表示宾馆饭店建筑,4表示医疗卫生建筑,5表示文化教育建筑,6表示其他建筑,7交通枢纽建筑;
5.特征参数:针对三类公共建筑填写,其他类别建筑可不填写。其中商场建筑填写营业时长(小时/天);宾馆饭店建筑填写星级,0 表示二星级及以下,1表示三星级,2表示四星级,3表示五星级;医疗卫生建筑填写医院等级,0表示一级医院,1表示二级医院,2表示三级医院;
6.供热方式:应填写数字代码0、1或2,其中0表示无,1表示集中供热,2表示分户供暖;
7.供冷方式:应填写数字代码0、1或2,其中0表示无,1表示集中供冷,2表示分户供冷;
8.建筑节能标准:应填写数字代码0、1、2或3,其中0表示没有执行节能标准,1表示执行节能50%标准,2表示执行节能65%标准,3表示执行节能75%及以上标准;
9.是否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应填写数字代码1、2,1表示不执行,2表示执行;
10.所执行绿色建筑星级:应填写数字代码0、1、2或3,其中0表示执行基本级绿色建筑,1表示执行一星级绿色建筑,2表示执行二星级绿色建筑,3表示执行三星级绿色建筑,没有执行不需填写;
11.是否实施节能改造:应填写数字1、2,1表示实施节能改造,2表示未实施节能改造;
12.表中17项“其他能源”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表没有列出的其他能源类型和相对应的能耗计量单位;
13.表中4、5栏和12-24栏数据取整数。
(二)城镇民用建筑集中供热热源信息表
表 号: | 城镇节能基2表 |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批准机关: | 国家统计局 |
批准文号: | 国统制[2021]209号 |
有效期至: | 2024年12月 |
所属行政区名称: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区、市)
县(市、区)
填报单位:
20 年
锅炉房(热电厂)详细名称 | 热源情况 | 供热面积(万平方米) | 安装供热计量装置面积(万平方米) | ||||||
---|---|---|---|---|---|---|---|---|---|
按热计量收费的面积 | |||||||||
类型 | 供热能力(兆瓦) | 合计 | 居住建筑 | 公共建筑 | 居住建筑 | 公共建筑 | 居住建筑 | 公共建筑 | |
甲 | 乙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续表
燃料情况 | 燃料消耗量 | 总供热量(万吉焦) | |||
---|---|---|---|---|---|
种类 | 计量单位 | 燃料热值(千卡) | 合计 | 购热量 | |
丙 | 丁 | 9 | 10 | 11 | 12 |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组织供热公司、热电厂或自有锅炉房产权单位填报;
2.本报表为年报,省级单位报送时间为次年5月31日前;
3.热源类型(乙)应填写1~8数字代码,其中1表示热电联产,2表示余热利用(包含工业余热、垃圾余热等),3表示燃煤锅炉,4表示燃气锅炉,5表示燃油锅炉,6表示电锅炉, 7表示热泵系统(包含地源热泵、污水源热泵、海水源热泵、空气源热泵等),8表示其他;
4.燃料种类(丙)及(计量单位丁)应填写煤(千克)、电(kWh)、天然气(立方米),其他(单位),其中对应热源类型1、2不需填写此栏目中的内容;热源类型6、7,能源种类应填写为电(kWh),其燃料热值可以不用填写。
5.购热量(12栏)是指供热单位从其他热力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购入的热量;
6.本表逻辑审核关系:2栏=3栏+4栏,3栏≥5栏≥7栏,4栏≥6栏≥8栏,11栏≥12栏;
7.表中1~12栏数据取整数。
(三)县(区)城镇新建绿色建筑信息表
表 号: | 城镇节能基3表 |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批准机关: | 国家统计局 |
批准文号: | 国统制[2021]209号 |
有效期至: | 2024年12月 |
所属行政区名称: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区、市)
县(市、区)
填报单位:
20 年
所属行政区名称及代码 |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新建绿色建筑 | 绿色建筑标识项目 | ||
---|---|---|---|---|---|---|---|
居住建筑 | 居住建筑 | ||||||
甲 | 乙 | 丙 | 丁 | 1 | 2 | 3 | 4 |
按地区排列 | 总项目数 | 项 | 301 | ||||
总栋数 | 栋 | 302 | |||||
总建筑面积 | 万平方米 | 303 |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填报;
2.本报表为年报,省级单位报送时间为次年5月31日前;
3.本表所指新建绿色建筑为报告期内城镇范围内已竣工的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要求的民用建筑;绿色建筑标识项目是新建绿色建筑中取得绿色建筑标识证书的项目。
4.本表逻辑审核关系:1栏≥3栏,2栏≥4栏;
5.表中301、302、303项数据取整数。
(四)行政村居住建筑能源资源消耗信息表
表 号: | 乡村节能基1表 |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批准机关: | 国家统计局 |
批准文号: | 国统制[2021]209号 |
有效期至: | 2024年12月 |
所属行政区名称: 省(区、市) 县(区、旗)
乡(镇、街道) 村
20 年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数量 |
---|---|---|---|
甲 | 乙 | 丙 | 1 |
户数 | 户 | 401 | |
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402 | |
电力 | 千瓦时 | 403 | |
煤炭 | 千克 | 404 | |
天然气 | 立方米 | 405 | |
液化石油气 | 千克 | 406 | |
人工煤气 | 立方米 | 407 | |
其他能源() | 408 | ||
光热利用系统集热器面积 | 平方米 | 409 | |
光伏发电系统装机容量 | 峰瓦 | 410 | |
生物质能 | 千克 | 411 | |
水 | 立方米 | 412 |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以行政村为统计调查单元,由镇(乡)级单位填报;
2.本报表为年报,省级单位报送时间为次年5月31日前;
3.表中401—412项取整数。
4.表中409项“其他能源”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表没有列出的其他能源类型和相对应的能耗计量单位;
(五)城镇民用建筑基本信息综合表
表 号: | 城镇节能综1表 |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批准机关: | 国家统计局 |
批准文号: | 国统制[2021]209号 |
有效期至: | 2024年12月 |
综合机关名称:
20 年
所属行政区名称及代码 |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 | 大型公共建筑 | |||||
---|---|---|---|---|---|---|---|---|---|---|
合计 | 写字楼建筑 | 商场建筑 | 宾馆饭店建筑 | 医疗卫生建筑 | 文化教育建筑 | |||||
甲 | 乙 | 丙 | 丁 | 1 | 2 | 3 | 4 | 5 | 6 | 7 |
按地区排列 | 总栋数 | 栋 | 101 | |||||||
总建筑面积 | 万平方米 | 102 |
续表
中小型公共建筑 | 居住建筑 | |||||||||
---|---|---|---|---|---|---|---|---|---|---|
交通枢纽建筑 | 其他建筑 | 合计 | 写字楼建筑 | 商场建筑 | 宾馆饭店建筑 | 医疗卫生建筑 | 文化教育建筑 | 交通枢纽建筑 | 其他建筑 |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汇总,并逐级上报;
2.本报表为年报,省级单位报送时间为次年5月31日前;
3.本表由城镇节能基1表汇总生成;
4.本表逻辑审核关系:2栏=3栏+4栏+5栏+6栏+7栏+8栏+9栏;
10栏=11栏+12栏+13栏+14栏+15栏+16栏+17栏;
5.表中101项为整数,102项保留2位小数。
(六)城镇民用建筑能源资源消耗信息综合表
表 号: | 城镇节能综2表 |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批准机关: | 国家统计局 |
批准文号: | 国统制[2021]209号 |
有效期至: | 2024年12月 |
综合机关名称:
□不节能 □50%节能标准 □65%节能标准 □75%及以上节能标准
20 年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 | 大型公共建筑 | 中小型公共建筑 | 居住建筑 | ||
---|---|---|---|---|---|---|---|---|
甲 | 乙 | 丙 | 1 | 2 | 3 | 4 | ||
统计建筑总量 | 总栋数 | 栋 | 101 | |||||
总建筑面积 | 万平方米 | 102 | ||||||
统计建筑总能耗量 | 总能耗 | 吨标煤 | 103 | |||||
其中:电力 | 万千瓦时 | 104 | ||||||
煤炭 | 吨 | 105 | ||||||
天然气 | 万立方米 | 106 | ||||||
液化石油气 | 吨 | 107 | ||||||
人工煤气 | 万立方米 | 108 | ||||||
其他能源() | 吨标煤 | 109 | ||||||
统计建筑总耗水量 | 自来水消耗 | 万立方米 | 110 | |||||
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 | 太阳能光热利用系统 | 集热器面积 | 万平方米 | 111 | ||||
太阳能光电利用系统 | 装机容量 | 万峰瓦 | 112 | |||||
浅层地热能利用系统 | 装机容量 | 万千瓦 | 113 | |||||
辅助热源供热量 | 万千焦耳 | 114 | ||||||
中深层地热能利用系统 | 装机容量 | 万千瓦 | 115 | |||||
辅助热源供热量 | 万千焦耳 | 116 | ||||||
统计建筑单位面积能耗量 | 总能耗 | 千克标煤/平方米 | 117 | |||||
其中:电力 | 千瓦时/平方米 | 118 |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汇总,并逐级上报;
2.本报表为年报,省级单位报送时间为次年5月31日前;
3.本表按建筑执行的节能标准分类汇总,节能标准划分为不节能、50%节能标准、65%节能标准、75%及以上节能标准;
4.本表由城镇节能基1表汇总生成;
5.本表逻辑审核关系:
(1)103项=104项+105项+106项+107项+108项+109项,各项单位自动转化成标准煤;
(2)117项=103项/102项*10,118项=104项/102项;
6. 表中101为整数,102—116项保留两位小数,117—118项保留1位小数。
(七)城镇国家机关办公建筑能源资源消耗信息综合表
表 号: | 城镇节能综3表 |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批准机关: | 国家统计局 |
批准文号: | 国统制[2021]209号 |
有效期至: | 2024年12月 |
综合机关名称:
□不节能 □50%节能标准 □65%及以上节能标准
20 年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合计 | ||
---|---|---|---|---|---|
甲 | 乙 | 丙 | 1 | ||
统计建筑总量 | 总栋数 | 栋 | 101 | ||
总建筑面积 | 万平方米 | 102 | |||
统计建筑总能耗量 | 总能耗 | 吨标煤 | 103 | ||
其中:电力 | 万千瓦时 | 104 | |||
煤炭 | 吨 | 105 | |||
天然气 | 万立方米 | 106 | |||
液化石油气 | 吨 | 107 | |||
人工煤气 | 万立方米 | 108 | |||
其他能源() | 吨标煤 | 109 | |||
统计建筑总耗水量 | 自来水消耗 | 万立方米 | 110 | ||
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 | 太阳能光热利用系统 | 集热器面积 | 万平方米 | 111 | |
太阳能光电利用系统 | 装机容量 | 万峰瓦 | 112 | ||
浅层地热能利用系统 | 装机容量 | 万千瓦 | 113 | ||
辅助热源供热量 | 万千焦耳 | 114 | |||
中深层地热能利用系统 | 装机容量 | 万千瓦 | 115 | ||
辅助热源供热量 | 万千焦耳 | 116 | |||
统计建筑单位面积能耗量 | 总能耗 | 千克标煤/平方米 | 117 | ||
其中:电力 | 千瓦时/平方米 | 118 |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汇总,并逐级上报;
2.本报表为年报,省级单位报送时间为次年5月31日前;
3.本表按建筑执行的节能标准分类汇总,节能标准划分为不节能、50%节能标准、65%及以上节能标准;
4.本表由城镇节能基1表汇总生成;
5.本表逻辑审核关系:
(1)103项=104项+105项+106项+107项+108项+109项,各项单位自动转化成标准煤;
(2)117项=103项/102项*10,118项=104项/102项;
6. 表中101为整数,102—116项保留两位小数,117—118项保留1位小数。
(八)城镇大型公共建筑能源资源消耗信息综合表
表 号: | 城镇节能综4表 |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批准机关: | 国家统计局 |
批准文号: | 国统制[2021]209号 |
有效期至: | 2024年12月 |
综合机关名称:
□不节能 □50%节能标准 □65%及以上节能标准
20 年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写字楼建筑 | ||
---|---|---|---|---|---|
甲 | 乙 | 丙 | 1 | ||
统计建筑总量 | 总栋数 | 栋 | 101 | ||
总建筑面积 | 万平方米 | 102 | |||
统计建筑总能耗量 | 总能耗 | 吨标煤 | 103 | ||
其中:电力 | 万千瓦时 | 104 | |||
煤炭 | 吨 | 105 | |||
天然气 | 万立方米 | 106 | |||
液化石油气 | 吨 | 107 | |||
人工煤气 | 万立方米 | 108 | |||
其他能源() | 吨标煤 | 109 | |||
统计建筑总耗水量 | 自来水消耗 | 万立方米 | 110 | ||
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 | 太阳能光热利用系统 | 集热器面积 | 万平方米 | 111 | |
太阳能光电利用系统 | 装机容量 | 万峰瓦 | 112 | ||
浅层地热能利用系统 | 装机容量 | 万千瓦 | 113 | ||
辅助热源供热量 | 万千焦耳 | 114 | |||
中深层低能利用系统 | 装机容量 | 万千瓦 | 115 | ||
辅助热源供热量 | 万千焦耳 | 116 | |||
统计建筑单位面积能耗量 | 总能耗 | 千克标煤/平方米 | 117 | ||
其中:电力 | 千瓦时/平方米 | 118 |
续表
商场建筑 | 宾馆饭店建筑 | 医疗卫生建筑 | 文化教育建筑 | 交通枢纽建筑 | 其他建筑 |
---|---|---|---|---|---|
2 | 3 | 4 | 5 | 6 | 7 |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汇总,并逐级上报;
2.本报表为年报,省级单位报送时间为次年5月31日前;
3.本表按建筑执行的节能标准分类汇总,节能标准划分为不节能、50%节能标准、65%及以上节能标准;
4.本表由城镇节能基1表汇总生成;
5.本表逻辑审核关系:
(1)103项=104项+105项+106项+107项+108项+109项,各项单位自动转化成标准煤;
(2)117项=103项/102项*10,118项=104项/102项;
6. 表中101为整数,102—116项保留两位小数,117—118项保留1位小数。
(九)城镇中小型公共建筑能源资源消耗信息综合表
表 号: | 城镇节能综5表 |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批准机关: | 国家统计局 |
批准文号: | 国统制[2021]209号 |
有效期至: | 2024年12月 |
综合机关名称:
□不节能 □50%节能标准 □65%及以上节能标准
20 年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写字楼建筑 | ||
---|---|---|---|---|---|
甲 | 乙 | 丙 | 1 | ||
统计建筑总量 | 总栋数 | 栋 | 101 | ||
总建筑面积 | 万平方米 | 102 | |||
统计建筑总能耗量 | 总能耗 | 吨标煤 | 103 | ||
其中:电力 | 万千瓦时 | 104 | |||
煤炭 | 吨 | 105 | |||
天然气 | 万立方米 | 106 | |||
液化石油气 | 吨 | 107 | |||
人工煤气 | 万立方米 | 108 | |||
其他能源() | 吨标煤 | 109 | |||
统计建筑总耗水量 | 自来水消耗 | 万立方米 | 110 | ||
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 | 太阳能光热利用系统 | 集热器面积 | 万平方米 | 111 | |
太阳能光电利用系统 | 装机容量 | 万峰瓦 | 112 | ||
浅层地热能利用系统 | 装机容量 | 万千瓦 | 113 | ||
辅助热源供热量 | 万千焦耳 | 114 | |||
中深层地热能利用系统 | 装机容量 | 万千瓦 | 115 | ||
辅助热源供热量 | 万千焦耳 | 116 | |||
统计建筑单位面积能耗量 | 总能耗 | 千克标煤/平方米 | 117 | ||
其中:电力 | 千瓦时/平方米 | 118 |
续表
商场建筑 | 宾馆饭店建筑 | 医疗卫生建筑 | 文化教育建筑 | 交通枢纽建筑 | 其他建筑 |
---|---|---|---|---|---|
2 | 3 | 4 | 5 | 6 | 7 |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汇总,并逐级上报;
2.本报表为年报,报送时间为次年5月31日前;
3.本表按建筑执行的节能标准行分类汇总,节能标准划分为不节能、50%节能标准、65%及以上节能标准;
4.本表由城镇节能基1表汇总生成;
5.本表逻辑审核关系:
(1)103项=104项+105项+106项+107项+108项+109项,各项单位自动转化成标准煤;
(2)117项=103项/102项*10,118项=104项/102项;
6. 表中101为整数,102—116项保留两位小数,117—118项保留1位小数。
(十)城镇居住建筑能源资源消耗信息综合表
表 号: | 城镇节能综6表 |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批准机关: | 国家统计局 |
批准文号: | 国统制[2021]209号 |
有效期至: | 2024年12月 |
综合机关名称:
□不节能 □50%节能标准 □65%节能标准 □75%及以上节能标准
20 年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低层建筑 | 多层建筑 | 中高层和高层建筑 | ||
---|---|---|---|---|---|---|---|
甲 | 乙 | 丙 | 1 | 2 | 3 | ||
统计建筑总量 | 总栋数 | 栋 | 101 | ||||
总建筑面积 | 万平方米 | 102 | |||||
统计建筑总能耗量 | 总能耗 | 吨标煤 | 103 | ||||
其中:电力 | 万千瓦时 | 104 | |||||
煤炭 | 吨 | 105 | |||||
天然气 | 万立方米 | 106 | |||||
液化石油气 | 吨 | 107 | |||||
人工煤气 | 万立方米 | 108 | |||||
其他能源() | 吨标煤 | 109 | |||||
统计建筑总耗水量 | 自来水消耗 | 万立方米 | 110 | ||||
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 | 太阳能光热利用系统 | 集热器面积 | 万平方米 | 111 | |||
太阳能光电利用系统 | 装机容量 | 万峰瓦 | 112 | ||||
浅层地热能利用系统 | 装机容量 | 万千瓦 | 113 | ||||
辅助热源供热量 | 万千焦耳 | 114 | |||||
中深层地热能利用系统 | 装机容量 | 万千瓦 | 115 | ||||
辅助热源供热量 | 万千焦耳 | 116 | |||||
统计建筑单位面积能耗量 | 总能耗 | 千克标煤/平方米 | 117 | ||||
其中:电力 | 千瓦时/平方米 | 118 |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汇总,并逐级上报;
2.本报表为年报,报送时间为次年5月31日前;
3.本表按建筑执行的节能标准进行分类汇总,节能标准划分为不节能、50%节能标准、65%节能标准、75
及以上节能标准;
4.本表由城镇节能基1表计算生成;
5.本表逻辑审核关系:
(1)103项=104项+105项+106项+107项+108项+109项,各项单位自动转化成标准煤;
(2)117项=103项/102项*10,118项=104项/102项;
6. 表中101为整数,102—116项保留两位小数,117—118项保留1位小数。
(十一)城镇民用建筑集中供热热源信息综合表
表 号: | 城镇节能综7表 |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批准机关: | 国家统计局 |
批准文号: | 国统制[2021]209号 |
有效期至: | 2024年12月 |
综合机关名称:
20 年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合计 | 热电联产 | 余热利用 | 燃煤锅炉 | 燃气锅炉 | 燃油锅炉 | 电锅炉 | 热泵系统 | 其他 |
---|---|---|---|---|---|---|---|---|---|---|---|
甲 | 乙 | 丙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数量 | 个 | 201 | |||||||||
供热面积 | 万平方米 | 202 | |||||||||
供热能力 | 万兆瓦 | 203 | |||||||||
燃料消耗量 | 万吨标煤 | 204 | |||||||||
总供热量 | 万吉焦 | 205 | |||||||||
其中:购热量 | 万吉焦 | 206 | |||||||||
单位建筑面积集中供热能耗量 | 吉焦/平方米 | 207 |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汇总,并逐级上报;
2.本报表为年报,省级单位报送时间为次年5月31日前;
3.本表由城镇节能基2表汇总生成;
4.本表逻辑审核关系:
(1)1栏=2栏+3栏+4栏+5栏+6栏+7栏+8栏+9栏;
(2)207项=205项/202项;
5.表中201为整数,202—207项保留两位小数。
(十二)行政村居住建筑能源资源消耗信息综合表
表 号: | 乡村节能综1表 |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批准机关: | 国家统计局 |
批准文号: | 国统制[2021]209号 |
有效期至: | 2024年12月 |
综合机关名称:
20 年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数量 | |
---|---|---|---|---|
甲 | 乙 | 丙 | 1 | |
统计建筑总量数量 | 行政村数量 | 个 | 401 | |
总户数 | 户 | 402 | ||
建筑面积 | 万平方米 | 403 | ||
统计建筑总能耗量 | 总能耗 | 404 | ||
其中:电力 | 万千瓦时 | 405 | ||
煤炭 | 吨 | 406 | ||
天然气 | 万立方米 | 407 | ||
液化石油气 | 吨 | 408 | ||
人工煤气 | 万立方米 | 409 | ||
其他能源() | 吨标煤 | 410 | ||
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 | 光热利用系统集热器面积 | 万平方米 | 411 | |
光伏发电系统装机容量 | 峰瓦 | 412 | ||
生物质能 | 吨标煤 | 413 | ||
统计建筑总耗水量 | 水 | 万立方米 | 414 | |
统计建筑单位面积能耗量 | 单位建筑面积能耗量 | 千克标煤/平方米 | 415 | |
其中:电力 | 千瓦时/平方米 | 416 |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由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并逐级上报;
2.本报表为年报,省级单位报送时间为次年5月31日前;
3.本表由乡村节能基1表汇总生成;
4.表中401-402项取整数,403—414项保留两位小数,415—416项保留两位小数。
四、主要指标解释
1.民用建筑基本信息统计指标:为民用建筑的类型、功能、层数、建筑面积等建筑的基本情况。
2.民用建筑能源资源消耗信息统计指标:为民用建筑在使用过程中全年的电力、煤碳、天然气等各类能源的消耗量以及用水消耗量。其中建筑能源消耗是指在建筑使用过程中,为满足民用建筑内人员活动的能源消耗,包括维持建筑环境(如采暖、通风、空调和照明灯)和各类建筑内活动(如办公、炊事等)的能源消耗。
3.城镇民用建筑集中供热信息统计指标:为城镇民用建筑供集中供热的锅炉房、热电厂的供热总面积和按热计量收费的面积,以及全年燃料消耗量、供热量等。
4.公共建筑:是指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包括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筑、通信建筑,以及交通客运用房、展览中心等。
其中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是指由政府财政资金建设、国家机关事务管理机构管理的办公建筑。本制度只对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含3000平方米)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进行统计调查。
大型公共建筑是指单体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中小型公共建筑是指单体建筑面积小于(含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本制度将大型和中小型公共建筑分为写字楼建筑、商场建筑、宾馆饭店建筑、医疗卫生建筑、文化教育建筑、交通枢纽类建筑和其他建筑七类进行统计调查。
5.居住建筑:是指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包括住宅、集体宿舍、公寓等。
本制度将居住建筑分为低层、多层、中高层和高层三类进行统计调查。低层是指一层至三层的居住建筑;多层是指四层至六层的居住建筑;中高层和高层是指七层及以上的居住建筑。
商住两用混合建筑(民用建筑的下部为商场或办公区域,上部为居住区域的建筑),应将该类建筑的居住区域、办公或商场区域分别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拆分成两栋建筑,分别对两栋建筑的有关信息进行统计。
6.样本建筑:是指从106个城市范围内各县(市、区)中重点抽取的居住建筑和中小型公共建筑,按照本制度统计调查实施方案规定的原则随机抽取的,作为建筑基本信息和能源资源消耗统计调查对象的单体建筑。
7.建筑代码:每栋建筑的唯一编码,用18位阿拉伯数字表示,由“民用建筑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数据报送系统”根据建筑的基本信息情况进行处理自动生成,每栋建筑的建筑代码在本制度各统计报表中应保持一致。建筑代码的构成:
(1)代码第1~12位为该建筑所在县(市、区)的行政区位代码。
(2)代码第13~14位用于区分建筑类型;
其中代码第13位的确定:居住建筑为1;中小型公共建筑为2;大型公共建筑为3;4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
代码第14位的确定:居住建筑应在数字1~3中选取(1为低层建筑;2为多层建筑;3为中高层和高层建筑);中小型公共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在数字1~6中选取(1为写字楼建筑;2为商场建筑;3为宾馆饭店建筑;4为医疗卫生建筑;5为文化教育建筑;6为其他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应在数字1~2中选取(1为大型建筑;2为中小型建筑)
(3)15~18位为各类建筑的流水号。
8.建筑详细名称:应填写建筑的档案名或现用名。
9.建筑详细地址:民用建筑的通讯地址,居住建筑的填写应包含居住建筑的所在的居住小区的名称和具体的楼栋号。
10.竣工时间:按照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要求,民用建筑完成竣工验收的时间。
11.建筑类型:应填写数字代码1或2或3或4,1表示居住建筑,2中小型表示公共建筑(不含国家机关办公建筑),3表示大型公共建筑(不含国家机关办公建筑),4表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
12.建筑功能:居住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可不填写;中小型公共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填写1~7的数字代码,1表示写字楼建筑,包括写字楼、银行、会议中心等;2表示商场建筑,包括购物中心、家居广场、万达广场、百货、超市、电子城、建材城等;3表示宾馆饭店建筑,包括饭店、酒店、宾馆等;4表示医疗卫生建筑,病房楼、医院综合楼、急诊部、卫生院、医疗诊所、康复中心、保健院、社区医院等;5表示文化教育建筑,包括教学楼、图书馆、实验楼、文化宫、剧院、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等;6表示其他建筑,包括物流中心、体育馆、健身中心等;7表示交通枢纽建筑,包括火车站、汽车站、客运中心、航站楼等;
13.建筑层数:是指建筑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以上计算;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半地下室,其室内层高在2.20m以上(不含2.20m)的,计算自然层数。
14.建筑面积:按照有法律效力的数据为准,如房产证、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等。
15.绿色建筑:在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并能达到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要求的建筑。
16.统计建筑:是指实施能源资源消耗统计调查的民用建筑,具体包括全国城镇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106个城市各县(市、区)中重点调查确定的居住建筑和中小型公共建筑,以及“2+26”清洁取暖重点城市中重点确定的乡村居住建筑。
17.节能改造:是指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和热水供应设施等实施节能改造,并达到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活动。
18.总能耗:是指民用建筑在一年内实际消耗的各种能源实物量,按规定的计算方法和单位,分别折算为一次能源后的总和,其中电力按照发电煤耗法折算标准煤,其他能源按照热值直接折算成标准煤,总能耗计量单位为标准煤。
19.自来水消耗:指建筑运行时的自来水消耗量,分为居民家庭用水和公共服务用水。居民家庭用水指城市范围内所有居民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公共服务用水指为城区社会公共生活服务的用水,包括行政事业单位、部队营区和公共设施服务、社会服务业、批发零售贸易业、旅馆饮食业以及社会服务业等单位的用水。
20.乡村居住建筑:供乡村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特指一楼一户形态的乡村居住建筑,不包括新乡村上楼建筑。
21.乡村建筑面积:特指乡村居民家庭生活用房屋面积,即实际住人的房屋面积。
五、附 录
- 向国家统计局提供的具体统计资料清单
年度统计资料:本统计调查制度获得数据仅供内部使用,可向国家统计局提供城镇民用建筑能源资源消耗信息综合表、城镇大型公共建筑能源资源消耗信息综合表、城镇中小型公共建筑能源资源消耗信息综合表、城镇居住建筑能源资源消耗信息综合表、城镇民用建筑集中供热热源信息综合表和行政村居住建筑能源资源消耗信息综合表各项指标全国汇总数据。
2.向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提供的统计资料清单
年度统计资料:本制度提供给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每年统计结束后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系统内共享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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