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房设计技术要点有哪些?看完下面12点,你就明白
一、分类1、锅炉房按照燃料不同分为燃煤锅炉房、燃气锅炉房、燃油锅炉房和电热锅炉房。2、按照供热介质分为蒸汽锅炉、热水锅炉。
一、分类
1、锅炉房按照燃料不同分为燃煤锅炉房、燃气锅炉房、燃油锅炉房和电热锅炉房。
2、按照供热介质分为蒸汽锅炉、热水锅炉。锅炉供热介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供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生活用热的锅炉房,宜采用热水作为供热介质;
②、以生产用汽为主的锅炉房,应采用蒸汽作为供热介质;
③、同时供生产用汽及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生活用热的锅炉房,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可选用蒸汽或蒸汽和热水作为供热介质。
二、功能组成
锅炉房根据规模和工艺要求,由以下内容组成,并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减:
①、锅炉间:锅炉的容量应符合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CB50041-2008的规定。
②、辅助间:储油间(燃气计量间)、锅炉给水和水处理间、仪表控制室、化验室、维修间、变配电室、水泵间、风机房等;
③、生活间:值班室、更衣室、淋浴间、厕所等。
三、位置选择及与其他区域的分隔要求
1、锅炉房宜为独立的建筑物。独立设置时与其它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满足规范要求。
2、锅炉房不宜设置在住宅建筑物内。
3、锅炉房不得与储存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险品的房间相连。
4、锅炉房燃料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锅炉房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选用燃油或燃气燃料.
②、地下、半地下、地下室和半地下室锅炉房,严禁选用液化石油气或相对密度>0.75的气体燃料。
③、锅炉房内设置地沟或集水坑,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等在沟、坑内积聚。
5、锅炉房受条件限制必须贴邻民用建筑布置或布置在民用建筑内部时,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室一层靠建筑物外墙部位,严禁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部门的上一层、下一层、贴邻位置以及主要通道、疏散口两旁。
四、耐火等级、火灾危险性分类及防火要求
1、燃气,燃油锅炉房的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设在其他建筑内时,还应同时满足该建筑耐火等级要求。
2、火灾危险性分类:
①、燃气调压间应属于甲类生产厂房。
燃气调压装置应设置在有围护的露天场地上或地上独立的建、构筑物内,不应设置在地下建、构筑物内。与锅炉房相邻的调压间应设置防火墙与锅炉房隔开,其门窗应向外开启并不应直接通向锅炉房,地面应采用不发火花地坪。
②、锅炉间应属于丁类生产厂房。
燃油、燃气锅炉房锅炉间与相邻的辅助间及其他房间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墙;隔墙上开设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③、油箱间、油泵间、油加热器间应属于丙类生产厂房。
上述房间布置在锅炉房辅助间内时,应设置防火墙与其他房间隔开。
3、燃油或燃气锅炉房贴邻民用建筑布置时,应采用防火墙与所贴邻的建筑分隔。
4、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布置在民用建筑内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室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或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或屋顶上。设置在屋顶上的常(负)压燃气锅炉,距离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小于6m。
②、锅炉房与其他部位之间,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 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 5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必须在隔墙上开设门、窗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隔声门、窗。
③、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锅炉间分隔;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门口设置150~200m高挡油门槛。
5、设置在建筑内的锅炉房,外墙上的门、窗等开口部位上、下层间墙体高度应>1.2m,或设置宽度>1.0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
6、锅炉房的防烟、排烟设施、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消防供电及火灾报警、控制系统等消防设施的设计,均应符合相关专业规范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S0016的规定。
五、防爆、泄压要求
1、锅炉房结构设计应满足防爆要求,其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
2、仪表控制室朝锅炉操作面方向开设的隔声玻璃大观察窗,应采用具有抗爆能力(0.27-0.34Pa)的甲级防火固定窗。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隔声门。
3、锅炉房的外墙、楼地面或屋面,应有相应的防爆措施,并应有相当于锅炉间占地面积10%的泄压面积。泄压方向不得朝向人员密集的场所、房间和人行通道,泄压处也不得与这些地方相邻。
4、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等,应采用安全玻璃等在爆炸时不产生尖锐碎片的材料。作为泄压设施的轻质屋面板和轻质墙体的质量不宜大于60kg/㎡。
5、屋顶上的泄压设施应采取防止冰雪积聚措施。
6、地下锅炉房采用竖井泄爆方式时,竖井的净横断面积应满足泄压面积的要求。
7、当泄压面积不能满足规范要求时,可在锅炉房的内墙和顶部(顶棚)部位敷设金属爆炸减压板作补充。
六、人员疏散及设备出入口
1、锅炉房出入口的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①、暖通设计杜老师提醒,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但对独立锅炉房,当炉前走道总长度小于12m,且总建筑面积小于200㎡时,其出入口可设1个。
②、设在其他建筑内的锅炉房,其疏散门均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2、锅炉房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室外开启;锅炉房内的辅助间或生活间直通锅炉间的门应向锅炉间内开启。
3、锅炉房应在墙体或顶板预留能通过设备最大搬运件的安装洞口,墙体安装洞口可结合门窗洞口或非承重墙设置;顶板安装洞口可结合顶板开洞设置或专门设置。
4、单台额定蒸发量>10t/h的蒸汽锅炉或单台额定热功率>7MW的热水锅炉,在锅炉上方适当位置应设置可将物件提升至锅炉顶部的吊装设施。其他情况下宜设吊装设施。
七、通风、散热
1、锅炉房应有良好的通风、散热设计,使室内温湿度符合规范及相关设备专业技术要求。
2、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燃油、燃气锅炉房的锅炉间,应设置独立的送排风系统,其通风装置应防爆。
3、寒冷、严寒地区锅炉房应考虑防冻措施。
八、地(楼)面
1、锅炉间及设有水箱、加热装置、蓄热器和水处理装置的辅助间地(楼)面应考虑防水和排水设计。
2、油箱间、油泵房地(楼)面应考虑防油、防滑措施。
3、对有酸、碱侵蚀的水处理间,化验室地(楼)面、地沟、坑井、化验台、水池等的设计,应符合《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50046的规定。
4、燃气调压间地面应采用不发火花地坪。
九、隔振、隔声、吸声
1、独立设置的锅炉房应尽可能远离对环境要求较高的建筑和区域。锅炉房的噪声控制应符合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CGB3096-2008的规定。
2、锅炉房与其他建筑物相连或设置在其内部时,应避免设备噪声对周围环境及建筑内部正常使用造成影响。
3、锅炉房内各工作场所噪声声级的卫生限值,应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的有关规定。
4、锅炉房设计时应采取以下隔振、隔声、吸声措施:
①、有振动的机电设备与其基础之间应设置隔振器;设备与管道连接应采用柔性接头;管线支承宜采用弹性支、吊架。
②、内墙面和顶棚应采取吸声构造措施。
③、锅炉房外门及锅炉房内有噪声房间的门采用隔声门。
④、非独立锅炉房的墙、楼板、隔声门窗的隔声量,应不小于35dB(A)。
十、排烟排气
1、燃油、燃气锅炉烟囱,宜单台炉配置。当多台炉共用1座烟囱时,每台锅炉宜采用单独烟道接入烟圆, 每条烟道应安装密封可靠的烟道门。
2、燃油、燃气锅炉烟囱和烟道,应采用钢制或钢筋混凝土构筑。燃气锅炉的烟道和烟囱最低点,应设置水封式冷凝水排水管道。
3、钢筋混凝土烟囱及砖烟道的混凝土构件,其内表面设计计算温度高于100C的部位应设置隔热构造。钢制烟囱贴邻或穿越建筑物混凝土构件处,应根据烟肉内气体设计计算温度设置合理的隔热构造。
十一、室外埋地油罐
1、室外埋地油罐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以及油罐的防火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2、油泵间至室外油罐之间的管道宜采用地上敷设。当采用地沟敷设时,地沟与建筑物外墙连接处应填砂或用耐火材料隔断。
3、室外埋地油罐应结合地下水位情况进行抗浮设计
4、室外埋地油罐外表面应做防护层。对潮湿性或轻腐蚀土壤的环境,应采用不低于加强级防护做法;对位于地下水位以下或强腐蚀土壤环境,应采用特级加强防 护做法。
十二、金属爆炸减压板
1、金属爆炸减压板原理:科学研究及实验证明,对于有平行壁面(包括和地面平行的天花板)的建筑物,虽然开有一定泄压的面积,在某一浓度范围内发生的爆炸泄压过程中,存在着由声振驻波诱发的不稳定燃烧产生的压力振荡和压力峰值,成为建筑物破坏的主要因素。金属爆炸减压板的作用,是有效地减小声振不稳定燃烧压力峰值,将其降低至安全范围以内,从而保护建筑物不受损坏。
2、金属爆炸减压板的应用,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并且有一定的适用范围和限制条件。在实际工程中,需要由专业厂家或机构根据设备用房的具体情况进行专门计算、设计和施工,并经专业检测合格。
3、即使使用金属爆炸减压板,仍要保证一定的泄压面积(具体面积大小经专门计算确定),才能将最高压力峰值降低到安全范围以内。
4、相互平行的两个墙面距离较大时,墙面使用金属爆炸减压板效果不明显。可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在与地面平行的顶棚安装金属爆炸减压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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