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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2019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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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详见《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2019上)2 术语和符号  (详见《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2019上)3 给 水  (详

1 (详见《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2019上)


2 术语和符号 (详见《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2019上)


3 (详见《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2019上)


4 生活排水 4.1~4.9 详见《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2019上)

4.10 小区生活排水

管道布置和敷设

4.10.1 小区生活排水管道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与道路和建筑物的周边平行布置,且在人行道或草地下;

2 管道中心线据建筑物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3m,管道不应布置在乔木下面;

3 管道与道路交叉时,宜垂直于道路中心线;

4 干管应靠近主要排水建筑物,并布置在连接支管较多的路边侧。

4.10.2 小区生活排水管道最小埋地敷设深度应根据道路的行车等级、管材受压强度、地基承载力等因素经计算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小区干道和小区组团道路下的生活排水管道,其覆土深度不宜小于0.70m;

2 生活排水管道埋设深度不得高于土壤冰冻线以上0.15m,且覆土深度不宜小于0.30m;当采用埋地塑料管道时,排出管埋设深度可不高于土壤冰冻线以上0.50m。

4.10.3 室外生活排水管道下列位置应设置检查井:

1 在管道转弯和连接处;

2 在管道的管径、坡度改变、跌水处;

3 当检查井井间距超过表4.10.3时,在井距中间处。

表4.10.3 室外生活排水管道检查井井距

注:表中括号内的数值是埋地塑料管内径系列。

4.10.4 检查井生活排水管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接处的水流转角不得小于90°;当排水管管径小于或等于300mm且跌落差大于0.3m时,可不受角度的限制;

2 室外排水管除有水流跌落差以外,管顶宜平接;

3 排出管管顶标高不得低于室外接户管管顶标高;

4 小区排出管与市政管渠衔接处,排出管的设计水位不应低于市政管渠的设计水位。

4.10.5 小区室外生活排水管道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最大小时排水流量计算,并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生活排水最大小时排水流量应按住宅生活给水最大小时流量与公共建筑生活给水最大小时流量之和的85%~95%确定;

2 住宅和公共建筑的生活排水定额和小时变化系数应与其相应生活给水用水定额和小时变化系数相同,按本标准第3.2.1条和第3.2.2条确定。

4.10.6 小区埋地排水管的水力计算,应按本标准式(4.5.4-1)和式(4.5.4-2)计算。

4.10.7 小区室外埋地生活排水管道最小管径、最小设计坡度和最大设计充满度宜按表4.10.7确定。生活污水单独排至化粪池的室外生活污水接户管道当管径为160mm时,最小设计坡度宜为0.010~0.012;当管径为200mm时,最小设计坡度宜为0.010。

表4.10.7 小区室外生活排水管道最小管径、最小设计坡度和最大设计充满度

注:接户管管径不得小于建筑物排出管管径。

4.10.8 小区室外生活排水管道系统,宜采用埋地排水塑料管和塑料污水排水检查井。

4.10.9 检查井的内径应根据所连接的管道管径、数量和埋设深度确定。当井内径大于或等于600mm时,应采取防坠落措施。

4.10.10 生活排水管道的检查井内应有导流槽或顺水构造。

4.10.11 小于或等于150mm的排水管道,当敷设于室外地下室顶板上覆土层时,可用清扫口替代检查井,清扫口宜设在井室内。

小区水处理构筑物

4.10.12 降温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水温度高于40℃时,应优先考虑热量回收利用,当不可能或回收不合理时,在排入城镇排水管道排入口检测井处水温度高于40℃应设降温池。

2 降温宜采用较高温度排水与冷水在池内混合的方法进行。冷却水宜利用低温废水;冷却水量应按热平衡方法计算。

3 降温池的容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间断排放时,有效容积应按一次最大排水量与所需冷却水量的总和计算;

2)连续排放污水时,应保证污水与冷却水能充分混合。

4 降温池管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压高温废水进水管口宜装设消音设施,当有二次蒸发时,管口应露出水面向上并应采取防止烫伤人的措施;当无二次蒸发时,管口宜插进水中深度200mm以上,并应设通气管;

2)冷却水与高温排水混合可采用穿孔管喷洒,当采用生活饮用水做冷却水时,应采取防回流污染措施;

3)降温池虹吸排水管管口应设在水池底部。

4.10.13 化粪池与地下取水构筑物的净距不得小于30m。

4.10.14 化粪池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化粪池宜设置在接户管的下游端,便于机动车清掏的位置;

2 化粪池池外壁距建筑物外墙不宜小于5m,并不得影响建筑物基础;

3 化粪池应设通气管,通气管排出口设置位置应满足安全、环保要求。

4.10.15 化粪池有效容积应为污水部分和污泥部分容积之和,并宜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Vw——化粪池污水部分容积(m3);

Vn——化粪池污泥部分容积(m3);

qw——每人每日计算污水量[L/(人·d)],按表4.10.15-1取用;

tw——污水在池中停留时间(h),应根据污水量确定,宜采用12h~24h;

qn——每人每日计算污泥量[L/(人·d)],按表4.10.15-2取用;

tn——污泥清掏周期应根据污水温度和当地气候条件确定,宜采用(3~12)个月;

bx——新鲜污泥含水率可按95%计算;

bn——发酵浓缩后的污泥含水率可按90%计算;

Ms——污泥发酵后体积缩减系数,宜取0.8;

1.2——清掏后遗留20%的容积系数;

mf——化粪池服务总人数;

bf——化粪池实际使用人数占总人数的百分数,可按表4.10.15-3确定。

表4.10.15-1 化粪池每人每日计算污水量[L/(人·d)]

表4.10.15-2 化粪池每人每日计算污泥量(L)

表4.10.15-3 化粪池实际使用人数占总人数百分数(%)

4.10.16 小区内不同的建筑物或同一建筑物内有不同生活用水定额等设计参数的人员,其生活污水排入同一座化粪池时,应按本标准式(4.10.15-1)~式(4.10.15-3)和表4.10.15-3分别计算不同人员的污水量和污泥量,以叠加后的总容量确定化粪池的总有效容积。

4.10.17 化粪池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化粪池的长度与深度、宽度的比例应按污水中悬浮物的沉降条件和积存数量,经水力计算确定;深度(水面至池底)不得小于1.30m,宽度不得小于0.75m,长度不得小于1.00m,圆形化粪池直径不得小于1.00m;

2 双格化粪池第一格的容量宜为计算总容量的75%;三格化粪池第一格的容量宜为总容量的60%,第二格和第三格各宜为总容量的20%;

3 化粪池格与格、池与连接井之间应设通气孔洞;

4 化粪池进水口、出水口应设置连接井与进水管、出水管相接;

5 化粪池进水管口应设导流装置,出水口处及格与格之间应设拦截污泥浮渣的设施;

6 化粪池池壁和池底应防止渗漏;

7 化粪池顶板上应设有人孔和盖板。

4.10.18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工艺流程应根据污水性质、回用或排放要求确定。

4.10.19 小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靠近接入市政管道的排放点;

2 建筑小区处理站的位置宜在常年最小频率的上风向,且应用绿化带与建筑物隔开;

3 处理站宜设置在绿地、停车坪及室外空地的地下。

4.10.20 生活排水调节池的有效容积不得大于6h生活排水平均小时流量。

4.10.21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设超越管。

4.10.22 生活污水处理站应设置除臭装置,其排放口位置应避免对周围人、畜、植物造成危害和影响。

4.10.23 生活污水处理构筑物机械运行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的有关规定。

4.10.24 污水泵站应建成单独构筑物,并应有卫生防护隔离带。泵房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执行。

4.10.25 小区污水水泵的流量应按小区最大小时生活排水流量选定。

4.10.26 小区污水水泵的扬程应按提升高度、管路系统水头损失、另附加1.5m~2.0m流出水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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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5.1.1 屋面雨水排水系统应迅速、及时地将屋面雨水排至室外地面或雨水控制利用设施和管道系统。

5.1.2 屋面雨水排水系统设计应根据建筑物性质、屋面特点等,合理确定系统形式、计算方法、设计参数、排水管材和设备,在设计重现期降雨量时不得造成屋面积水、泛溢,不得造成厂房、库房地面积水。

5.1.3 小区雨水排水系统应与生活污水系统分流。雨水回用时,应设置独立的雨水收集管道系统,雨水利用系统处理后的水可在中水贮存池中与中水合并回用。

5.1.4 建筑小区在总体地面高程设计时,宜利用地形高程进行雨水自流排水;同时应采取防止滑坡、水土流失、塌方、泥石流、地(路)面结冻等地质灾害发生的技术措施。

5.1.5 应按当地规划确定的雨水径流控制目标,实施雨水控制利用。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的规定。

5.2 建筑雨水

5.2.1 建筑屋面设计雨水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qy——设计雨水流量(L/s),当坡度大于2.5%的斜屋面或采用内檐沟集水时,设计雨水流量应乘以系数1.5;

qj——设计暴雨强度[L/(s·hm2)];

ψ——径流系数;

Fw——汇水面积(m2)。

5.2.2 设计暴雨强度应按当地或相邻地区暴雨强度公式计算确定。

5.2.3 屋面雨水排水设计降雨历时应按5min计算。

5.2.4 屋面雨水排水管道工程设计重现期应根据建筑物的重要程度、气象特征等因素确定,各种屋面雨水排水管道工程的设计重现期不宜小于表5.2.4中的规定值。

表5.2.4 各类建筑屋面雨水排水管道工程的设计重现期(a)

注:工业厂房屋面雨水排水管道工程设计重现期应根据生产工艺、重要程度等因素确定。

5.2.5 建筑的雨水排水管道工程与溢流设施的排水能力应根据建筑物的重要程度、屋面特征等按下列规定确定:

1 一般建筑的总排水能力不应小于10a重现期的雨水量;

2 重要公共建筑、高层建筑的总排水能力不应小于50a重现期的雨水量;

3 当屋面无外檐天沟或无直接散水条件且采用溢流管道系统时,总排水能力不应小于100a重现期的雨水量;

4 满管压力流排水系统雨水排水管道工程的设计重现期宜采用10a;

5 工业厂房屋面雨水排水管道工程与溢流设施的总排水能力设计重现期应根据生产工艺、重要程度等因素确定。

5.2.6 屋面的雨水径流系数可取1.00,当采用屋面绿化时,应按绿化面积和相关规范选取径流系数。

5.2.7 屋面的汇水面积应按屋面水平投影面积计算。高出裙房屋面的毗邻侧墙,应附加其最大受雨面正投影的1/2计算。窗井、贴近高层建筑外墙的地下汽车库出入口坡道应附加其高出部分侧墙面积的1/2。

5.2.8 天沟、檐沟排水不得流经变形缝和防火墙。

5.2.9 天沟宽度不宜小于300mm,并应满足雨水斗安装要求,坡度不宜小于0.003。

5.2.10 天沟的设计水深应根据屋面的汇水面积、天沟坡度、天沟宽度、屋面构造和材质、雨水斗的斗前水深、天沟溢流水位确定。排水系统有坡度的檐沟、天沟分水线处最小有效深度不应小于100mm。

5.2.11 建筑屋面雨水排水工程应设置溢流孔口或溢流管系等溢流设施,且溢流排水不得危害建筑设施和行人安全。下列情况下可不设溢流设施:

1 外檐天沟排水、可直接散水的屋面雨水排水;

2 民用建筑雨水管道单斗内排水系统、重力流多斗内排水系统按重现期P大于或等于100a设计时。

5.2.12 建筑屋面雨水溢流设施的泄流量宜按本标准附录F确定。

5.2.13 屋面雨水排水管道系统设计流态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檐沟外排水宜按重力流系统设计;

2 高层建筑屋面雨水排水宜按重力流系统设计;

3 长天沟外排水宜按满管压力流设计;

4 工业厂房、库房、公共建筑的大型屋面雨水排水宜按满管压力流设计;

5 在风沙大、粉尘大、降雨量小地区不宜采用满管压力流排水系统。

5.2.14 当满管压力流雨水斗布置在集水槽中时,集水槽的平面尺寸应满足雨水斗安装和汇水要求,其有效水深不宜小于250mm。

5.2.15 雨水斗外边缘距天沟或集水槽装饰面净距不得小于50mm。

5.2.16 屋面排水系统应设置雨水斗。不同排水特征的屋面雨水排水系统应选用相应的雨水斗。

5.2.17 雨水斗数量应按屋面总的雨水流量和每个雨水斗的设计排水负荷确定,且宜均匀布置。

5.2.18 雨水斗的设置位置应根据屋面汇水情况并结合建筑结构承载、管系敷设等因素确定。

5.2.19 当屋面雨水管道按满管压力流排水设计时,同一系统的雨水斗宜在同一水平面上。

5.2.20 居住建筑设置雨水内排水系统时,除敞开式阳台外应设在公共部位的管道井内。

5.2.21 除土建专业允许外,雨水管道不得敷设在结构层或结构柱内。

5.2.22 裙房屋面的雨水应单独排放,不得汇入高层建筑屋面排水管道系统。

5.2.23 高层建筑雨落水管的雨水排至裙房屋面时,应将其雨水量计入裙房屋面的雨水量,且应采取防止水流冲刷裙房屋面的技术措施。

5.2.24 阳台、露台雨水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层建筑阳台、露台雨水系统应单独设置;

2 多层建筑阳台、露台雨水宜单独设置;

3 阳台雨水的立管可设置在阳台内部;

4 当住宅阳台、露台雨水排入室外地面或雨水控制利用设施时,雨落水管应采取断接方式;当阳台、露台雨水排入小区污水管道时,应设水封井。

5 当屋面雨落水管雨水间接排水且阳台排水有防返溢的技术措施时,阳台雨水可接入屋面雨落水管。

6 当生活阳台设有生活排水设备及地漏时,应设专用排水立管管接入污水排水系统,可不另设阳台雨水排水地漏。

5.2.25 建筑物内设置的雨水管道系统应密闭。有埋地排出管的屋面雨水排出管系,在底层立管上宜设检查口。

5.2.26 下列场所不应布置雨水管道:

1 生产工艺或卫生有特殊要求的生产厂房、车间;

2 贮存食品、贵重商品库房;

3 通风小室、电气机房和电梯机房。

5.2.27 建筑屋面各汇水范围内,雨水排水立管不宜少于2根。

5.2.28 屋面雨水排水管的转向处宜做顺水连接。

5.2.29 塑料雨水管穿越防火墙和楼板时,应按本标准第4.4.10条的规定设置阻火装置。当管道布置在楼梯间休息平台上时,可不设阻火装置。

5.2.30 重力流雨水排水系统中长度大于15m的雨水悬吊管,应设检查口,其间距不宜大于20m,且应布置在便于维修操作处。

5.2.31 雨水管道在穿越楼层应设套管且立管底部架空时,应在立管底部设支墩或其他固定措施。地下室横管转弯处也应设置支墩或固定措施。

5.2.32 雨水管穿越地下室外墙处,应采取防水措施。

5.2.33 寒冷地区,雨水斗和天沟宜采用融冰措施,雨水立管宜布置在室内。

5.2.34 重力流多斗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雨水斗的最大设计排水流量应符合表5.2.34的规定;

表5.2.34 重力流多斗系统的雨水斗设计最大排水流量

2 雨水悬吊管水力计算应按本标准式(4.5.4-1)、式(4.5.4-2)计算,雨水悬吊管充满度应取0.8,排出管充满度应取1.0。

3 重力流多斗系统立管不得小于悬吊管管径,当一根立管连接2根或2根以上悬吊管时,立管的最大设计排水流量宜按本标准附录G确定。

5.2.35 屋面雨水单斗内排水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斗排水系统排水管道的管径应与雨水斗规格一致;

2 系统应密闭;

3 雨水斗的最大设计排水流量应根据单斗雨水管道系统设计流态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单斗雨水管道系统流态按重力流设计时,其雨水斗的最大设计排水流量宜按本标准附录G确定;

2)当单斗雨水管道系统流态按满管压力流设计时,应根据建筑物高度、雨水斗规格型式和雨水管的材质等经计算确定,当缺乏相关资料时,宜符合表5.2.35的规定。

表5.2.35 单斗压力流排水系统雨水斗的最大设计排水流量

5.2.36 满管压力流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满管压力流系统的雨水斗的泄流量,应根据雨水斗规格、斗前设计水深、斗进水口和立管排出管口标高差实测确定,当无实测资料时,可按表5.2.36选用;

表5.2.36 满管压力流多斗系统雨水斗的设计泄流量

注:满管压力流雨水斗应根据不同型号的具体产品确定其最大泄流量。

2 一个满管压力流多斗系统服务汇水面积不宜大于2500m2;

3 悬吊管中心线与雨水斗出口的高差宜大于1.0m;

4 悬吊管设计流速不宜小于1m/s,立管设计流速不宜大于10m/s;

5 雨水排水管道总水头损失与流出水头之和不得大于雨水管进、出口的几何高差;

6 悬吊干管水头损失不得大于80kPa;

7 满管压力流多斗排水管系各节点的上游不同支路的计算水头损失之差,不应大于10kPa;

8 连接管管径可小于雨水斗管径,立管管径可小于悬吊管管径;

9 满管压力流排水管系出口应放大管径,其出口水流速度不宜大于1.8m/s,当其出口水流速度大于1.8m/s时,应采取消能措施。

5.2.37 87型雨水斗系统设计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屋面雨水排水系统技术规程》CJJ 142的规定执行。

5.2.38 建筑雨水管道的最小管径和横管的最小设计坡度,宜按表5.2.38确定。

表5.2.38 建筑雨水管道的最小管径和横管的最小设计坡度

注:表中铸铁管管径为公称直径,括号内数据为塑料管外径。

5.2.39 雨水排水管材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重力流雨水排水系统当采用外排水时,可选用建筑排水塑料管;当采用内排水雨水系统时,宜采用承压塑料管、金属管或涂塑钢管等管材;

2 满管压力流雨水排水系统宜采用承压塑料管、金属管、涂塑钢管、内壁较光滑的带内衬的承压排水铸铁管等,用于满管压力流排水的塑料管,其管材抗负压力应大于-80kPa。

5.2.40 地下车库出入口的明沟雨水集水池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排水泵5min的出水量。集水池除满足有效容积外,尚应满足水泵设置、水位控制器等安装、检查要求。

5.3 小区雨水

5.3.1 小区雨水排放应遵循源头减排的原则,宜利用地形高程采取有组织地表排水方式。

5.3.2 小区雨水排水口应设置在雨水控制利用设施末端,以溢流形式排放;超过雨水径流控制要求的降雨溢流进入市政雨水管渠。

5.3.3 小区必须设雨水管网时,雨水口的布置应根据地形、土质特征、建筑物位置设置。下列部位宜布置雨水口:

1 道路交汇处和路面最低点;

2 地下坡道入口处。

5.3.4 下列场所宜设置排水沟:

1 室外广场、停车场、下沉式广场;

2 道路坡度改变处;

3 水景池周边、超高层建筑周边;

4 采用管道敷设时覆土深度不能满足要求的区域;

5 有条件时宜采用成品线性排水沟;

6 土壤等具备入渗条件时宜采用渗水沟等。

5.3.5 小区雨水管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沿道路和建筑物的周边平行布置,且在人行道、车行道下或绿化带下;

2 雨水管道与其他管道及乔木之间最小净距,应符合本标准附录E的规定;

3 管道与道路交叉时,宜垂直于道路中心线;

4 干管应靠近主要排水建筑物,并应布置在连接支管较多的路边侧。

5.3.6 小区雨水管道最小埋地敷设深度应根据道路的行车等级、管材受压强度、地基承载力等因素经计算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小区干道和小区组团道路下的管道,其覆土深度不宜小于0.70m;

2 当冬季管道内不会贮留水时,雨水管道可埋设在冰冻层内。

5.3.7 雨水检查井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雨水管、雨水沟管径、坡度、流向改变时,应设雨水检查井连接;

2 雨水管在检查井连接,除有水流跌落差以外,宜采取管顶平接;

3 连接处的水流转角不得小于90°;当雨水管管径小于或等于300mm且跌落差大于0.3m时,可不受角度的限制;

4 小区排出管与市政管道连接时,小区排出管管顶标高不得低于市政管道的管顶标高;

5 雨水管道向景观水体、河道排水时,管内水位不宜低于水体的设计水位。

5.3.8 雨水检查井的最大间距可按表5.3.8确定。

表5.3.8 雨水检查井的最大间距

注:括号内是埋地塑料管内径系列管径。

5.3.9 小区雨水排水系统宜选用埋地塑料管和塑料雨水排水检查井。

5.3.10 小区雨水管道设计雨水量和设计降雨强度应按本标准第5.2.1条、第5.2.2条确定。

5.3.11 小区雨水管道设计降雨历时应按式(5.3.11)计算:

式中:t——降雨历时(min);

t1——地面集水时间(min),视距离长短、地形坡度和地面铺盖情况而定,可选用5min~10min;

t2——排水管内雨水流行时间(min)。

5.3.12 小区雨水排水管道的排水设计重现期应根据汇水区域性质、地形特点、气象特征等因素确定,各种汇水区域的设计重现期不宜小于表5.3.12中的规定值。

表5.3.12 各种汇水区域的设计重现期(a)

注:下沉式广场设计重现期应由广场的构造、重要程度、短期积水即能引起较严重后果等因素确定。

5.3.13 地面的雨水径流系数可按表5.3.13采用。

表5.3.13 各类地面雨水径流系数

注:各种汇水面积的综合径流系数应加权平均计算。

5.3.14 地面的雨水汇水面积应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5.3.15 小区雨水管段设计流量应按本标准第5.3.10条~第5.3.14条,经计算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汇水面积应为汇入的地面、屋面面积和墙面面积。

2 墙面设计流量应按下列条件计算:

1)当建筑高度大于或等于100m时,按夏季主导风向迎风墙面1/2面积作为有效汇水面积;

2)径流系数取1.0;

3)设计重现期与小区雨水设计重现期相同。

3 其综合径流系数按各类地面(含屋面)的加权平均值。

4 汇合管段中集流时间应取长者。

5.3.16 小区雨水管道宜按满管重力流设计,管内流速不宜小于0.75m/s。

5.3.17 小区雨水管道的最小管径和横管的最小设计坡度应按表5.3.17确定。

表5.3.17 小区雨水管道的最小管径和横管的最小设计坡度

注:表中括号内数值是埋地塑料管内径系列管径。

5.3.18 与建筑连通的下沉式广场地面排水当无法重力排水时,应设置雨水集水池和排水泵提升排至室外雨水检查井。

5.3.19 雨水集水池和排水泵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水泵的流量应按排入集水池的设计雨水量确定;

2 排水泵不应少于2台,不宜大于8台,紧急情况下可同时使用;

3 雨水排水泵应有不间断的动力供应;

4 下沉式广场地面排水集水池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排水泵30s的出水量,并应满足水泵安装和吸水要求;

5 集水池除满足有效容积外,还应满足水泵设置、水位控制器等安装、检查要求。

5.3.20 当市政雨水管无法全部接纳小区雨水量时,应设置雨水贮存调节设施。

5.3.21 雨水调蓄池的建设宜与雨水利用设施、景观水池、绿化和雨水泵站等设施统筹考虑。

5.3.22 雨水调蓄池的有效容积应根据当地降雨特征和建设基地规划控制综合径流系数,按现行国家标准《城镇雨水调蓄工程技术规范》GB 51174和《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的规定确定。

5.3.23 雨水调蓄池宜设于室外。当雨水调蓄池设于地下室时,应在室外设有超调蓄能力的溢流措施。


6 热水及饮水供应

6.1 一般规定

6.1.1 热水供应系统应在满足使用要求水量、水质、水温和水压的条件下节约能源、节约用水。

6.1.2 热水系统所采用的设备、设施、阀门、管道、附件等应保证系统的安全、可靠使用。

6.2 用水定额、水温和水质

6.2.1 热水用水定额应根据卫生器具完善程度和地区条件,按表6.2.1-1确定。卫生器具的一次和小时热水用水定额及水温应按表6.2.1-2确定。

表6.2.1-1 热水用水定额

注:1 表内所列用水定额均已包括在本标准表3.2.1、表3.2.2中。

2 本表以60℃热水水温为计算温度,卫生器具的使用水温见表6.2.1-2。

3 学生宿舍使用IC卡计费用热水时,可按每人每日最高日用水定额25L~30L、平均日用水定额20L~25L。

4 表中平均日用水定额仅用于计算太阳能热水系统集热器面积和计算节水用水量。

表6.2.1-2 卫生器具的一次和小时热水用水定额及水温

注:1 一般车间指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中规定的3、4级卫生特征的车间,脏车间指该标准中规定的1、2级卫生特征的车间。

2 学生宿舍等建筑的淋浴间,当使用IC卡计费用水时,其一次用水量和小时用水量可按表中数值的25%~40%取值。

6.2.2 生活热水的原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规定,生活热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生活热水水质标准》CJ/T 521的规定。

6.2.3 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原水的防垢、防腐处理,应根据水质、水量、水温、水加热设备的构造、使用要求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并按下列规定确定:

1 洗衣房日用热水量(按60℃计)大于或等于10m3且原水总硬度(以碳酸钙计)大于300mg/L时,应进行水质软化处理;原水总硬度(以碳酸钙计)为150mg/L~300mg/L时,宜进行水质软化处理;

2 其他生活日用热水量(按60℃计)大于或等于10m3且原水总硬度(以碳酸钙计)大于300mg/L时,宜进行水质软化或阻垢缓蚀处理;

3 经软化处理后的水质总硬度(以碳酸钙计),洗衣房用水宜为50mg/L~100mg/L;其他用水宜为75mg/L~120mg/L;

4 水质阻垢缓蚀处理应根据水的硬度、温度、适用流速、作用时间或有效管道长度及工作电压等,选择合适的物理处理或化学稳定剂处理方法;

5 当系统对溶解氧控制要求较高时,宜采取除氧措施。

6.2.4 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水加热设备出水温度不能满足本标准第6.2.6条的要求时,应设置消灭致病菌的设施或采取消灭致病菌的措施。

6.2.5 冷水的计算温度,应以当地最冷月平均水温资料确定。当无水温资料时,可按表6.2.5采用。

表6.2.5 冷水计算温度(℃)

6.2.6 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水加热设备出水温度应根据原水水质、使用要求、系统大小及消毒设施灭菌效果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入水加热设备的冷水总硬度(以碳酸钙计)小于120mg/L时,水加热设备最高出水温度应小于或等于70℃;冷水总硬度(以碳酸钙计)大于或等于120mg/L时,最高出水温度应小于或等于60℃;

2 系统不设灭菌消毒设施时,医院、疗养所等建筑的水加热设备出水温度应为60℃~65℃,其他建筑水加热设备出水温度应为55℃~60℃;系统设灭菌消毒设施时水加热设备出水温度均宜相应降低5℃;

3 配水点水温不应低于45℃。

6.3 热水供应系统选择

6.3.1 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热源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并应按下列顺序选择:

1 采用具有稳定、可靠的余热、废热、地热,当以地热为热源时,应按地热水的水温、水质和水压,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处理满足使用要求;

2 当日照时数大于1400h/a且年太阳辐射量大于4200MJ/m2及年极端最低气温不低于-45℃的地区,采用太阳能,全国各地日照时数及年太阳能辐照量应按本标准附录H取值;

3 在夏热冬暖、夏热冬冷地区采用空气源热泵;

4 在地下水源充沛、水文地质条件适宜,并能保证回灌的地区,采用地下水源热泵;

5 在沿江、沿海、沿湖,地表水源充足、水文地质条件适宜,以及有条件利用城市污水、再生水的地区,采用地表水源热泵;当采用地下水源和地表水源时,应经当地水务、交通航运等部门审批,必要时应进行生态环境、水质卫生方面的评估;

6 采用能保证全年供热的热力管网热水;

7 采用区域性锅炉房或附近的锅炉房供给蒸汽或高温水;

8 采用燃油、燃气热水机组、低谷电蓄热设备制备的热水。

6.3.2 局部热水供应系统的热源宜按下列顺序选择:

1 符合本标准第6.3.1条第2款条件的地区宜采用太阳能;

2 在夏热冬暖、夏热冬冷地区宜采用空气源热泵;

3 采用燃气、电能作为热源或作为辅助热源;

4 在有蒸汽供给的地方,可采用蒸汽作为热源。

6.3.3 升温后的冷却水,当其水质符合本标准第6.2.2条规定的要求时,可作为生活用热水。

6.3.4 当采用废气、烟气、高温无毒废液等废热作为热媒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热设备应防腐,其构造应便于清理水垢和杂物;

2 应采取措施防止热媒管道渗漏而污染水质;

3 应采取措施消除废气压力波动或除油。

6.3.5 采用蒸汽直接通入水中或采取汽水混合设备的加热方式时,宜用于开式热水供应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蒸汽中不得含油质及有害物质;

2 加热时应采用消声混合器,所产生的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的规定;

3 应采取防止热水倒流至蒸汽管道的措施。

6.3.6 热水供应系统选择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宾馆、公寓、医院、养老院等公共建筑及有使用集中供应热水要求的居住小区,宜采用集中热水供应系统;

2 小区集中热水供应应根据建筑物的分布情况等采用小区共用系统、多栋建筑共用系统或每幢建筑单设系统,共用系统水加热站室的服务半径不应大于500m;

3 普通住宅、无集中沐浴设施的办公楼及用水点分散、日用水量(按60℃计)小于5m3的建筑宜采用局部热水供应系统;

4 当普通住宅、宿舍、普通旅馆、招待所等组成的小区或单栋建筑如设集中热水供应时,宜采用定时集中热水供应系统;

5 全日集中热水供应系统中的较大型公共浴室、洗衣房、厨房等耗热量较大且用水时段固定的用水部位,宜设单独的热水管网定时供应热水或另设局部热水供应系统。

6.3.7 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分区及供水压力的稳定、平衡,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应与给水系统的分区一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闭式热水供应系统的各区水加热器、贮热水罐的进水均应由同区的给水系统专管供应;

2)由热水箱和热水供水泵联合供水的热水供应系统的热水供水泵扬程应与相应供水范围的给水泵压力协调,保证系统冷热水压力平衡;

3)当上述条件不能满足时,应采取保证系统冷、热水压力平衡的措施。

2 由城镇给水管网直接向闭式热水供应系统的水加热器、贮热水罐补水的冷水补水管上装有倒流防止器时,其相应供水范围内的给水管宜从该倒流防止器后引出。

3 当给水管道的水压变化较大且用水点要求水压稳定时,宜采用设高位热水箱重力供水的开式热水供应系统或采取稳压措施。

4 当卫生设备设有冷热水混合器或混合龙头时,冷、热水供应系统在配水点处应有相近的水压。

5 公共浴室淋浴器出水水温应稳定,并宜采取下列措施:

1)采用开式热水供应系统;

2)给水额定流量较大的用水设备的管道应与淋浴配水管道分开;

3)多于3个淋浴器的配水管道宜布置成环形;

4)成组淋浴器的配水管的沿程水头损失,当淋浴器少于或等于6个时,可采用每米不大于300Pa;当淋浴器多于6个时,可采用每米不大于350Pa;配水管不宜变径,且其最小管径不得小于25mm;

5)公共淋浴室宜采用单管热水供应系统或采用带定温混合阀的双管热水供应系统,单管热水供应系统应采取保证热水水温稳定的技术措施。当采用公共浴池沐浴时,应设循环水处理系统及消毒设备。

6.3.8 水加热设备机房的设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宜与给水加压泵房相近设置;

2 宜靠近耗热量最大或设有集中热水供应的最高建筑;

3 宜位于系统的中部;

4 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当设有专用热源站时,水加热设备机房与热源站宜相邻设置。

6.3.9 老年人照料设施、安定医院、幼儿园、监狱等建筑中为特殊人群提供沐浴热水的设施,应有防烫伤措施。

6.3.10 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应设热水循环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水配水点保证出水温度不低于45℃的时间,居住建筑不应大于15s,公共建筑不应大于10s;

2 应合理布置循环管道,减少能耗;

3 对使用水温要求不高且不多于3个的非沐浴用水点,当其热水供水管长度大于15m时,可不设热水回水管。

6.3.11 小区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应设热水回水总管和总循环水泵保证供水总管的热水循环,其所供单栋建筑的热水供、回水循环管道的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6.3.12条的规定。

6.3.12 单栋建筑的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应设热水回水管和循环水泵保证干管和立管中的热水循环。

6.3.13 采用干管和立管循环的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建筑,当系统布置不能满足第6.3.10条第1款的要求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1 支管应设自调控电伴热保温;

2 不设分户水表的支管应设支管循环系统。

6.3.14 热水循环系统应采取下列措施保证循环效果:

1 当居住小区内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各单栋建筑的热水管道布置相同,且不增加室外热水回水总管时,宜采用同程布置的循环系统。当无此条件时,宜根据建筑物的布置、各单体建筑物内热水循环管道布置的差异等,在单栋建筑回水干管末端设分循环水泵、温度控制或流量控制的循环阀件。

2 单栋建筑内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热水循环管宜根据配水点的分布布置循环管道:

1)循环管道同程布置;

2)循环管道异程布置,在回水立管上设导流循环管件、温度控制或流量控制的循环阀件。

3 采用减压阀分区时,除应符合本标准第3.5.10条、第3.5.11条的规定外,尚应保证各分区热水的循环。

4 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循环管道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6.6.1条第6款的规定。

5 设有3个或3个以上卫生间的住宅、酒店式公寓、别墅等共用热水器的局部热水供应系统,宜采取下列措施:

1)设小循环泵机械循环;

2)设回水配件自然循环;

3)热水管设自调控电伴热保温。

6.4 耗热量、热水量和加热设备供热量的计算

6.4.1 设计小时耗热量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有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居住小区的设计小时耗热量,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当居住小区内配套公共设施的最大用水时时段与住宅的最大用水时时段一致时,应按两者的设计小时耗热量叠加计算;

2)当居住小区内配套公共设施的最大用水时时段与住宅的最大用水时时段不一致时,应按住宅的设计小时耗热量加配套公共设施的平均小时耗热量叠加计算。

2 宿舍(居室内设卫生间)、住宅、别墅、酒店式公寓、招待所、培训中心、旅馆、宾馆的客房(不含员工)、医院住院部、养老院、幼儿园、托儿所(有住宿)、办公楼等建筑的全日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设计小时耗热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Qh——设计小时耗热量(kJ/h);

m——用水计算单位数(人数或床位数);

qr——热水用水定额[L/(人·d)或L/(床·d)],按本标准表6.2.1-1中最高日用水定额采用;

tr——热水温度(℃),tr=60℃;

C——水的比热[kJ/(kg·℃)],C=4.187kJ/(kg·℃);

tl——冷水温度(℃),按本标准表6.2.5取用;

ρr——热水密度(kg/L);

T——每日使用时间(h),按本标准表6.2.1-1取用;

Cγ——热水供应系统的热损失系数,Cγ=1.10~1.15;

Kh——小时变化系数,可按表6.4.1取用。

表6.4.1 热水小时变化系数Kh值

注:1 表中热水用水定额与表6.2.1-1中最高日用水定额对应。

2 Kh应根据热水用水定额高低,使用人(床)数多少取值,当热水用水定额高、使用人(床)数多时取低值,反之取高值。使用人(床)数小于或等于下限值及大于或等于上限值时,Kh就取上限值及下限值,中间值可用定额与人(床)数的乘积作为变量内插法求得。

3 设有全日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办公楼、公共浴室等表中未列入的其他类建筑的Kh值可按本标准表3.2.2中给水的小时变化系数选值。

3 定时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工业企业生活间、公共浴室、宿舍(设公用盥洗卫生间)、剧院化妆间、体育场(馆)运动员休息室等建筑的全日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及局部热水供应系统的设计小时耗热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Qh——设计小时耗热量(kJ/h);

qh——卫生器具热水的小时用水定额(L/h),按本标准表6.2.1-2取用;

tr1——使用温度(℃),按本标准表6.2.1-2“使用水温”取用;

no——同类型卫生器具数;

bg——同类型卫生器具的同时使用百分数。住宅、旅馆、医院、疗养院病房、卫生间内浴盆或淋浴器可按70%~100%计,其他器具不计,但定时连续供水时间应大于或等于2h;工业企业生活间、公共浴室、宿舍(设公用盥洗卫生间)、剧院、体育场(馆)等的浴室内的淋浴器和洗脸盆均按表3.7.8-1的上限取值;住宅一户设有多个卫生间时,可按一个卫生间计算。

4 具有多个不同使用热水部门的单一建筑或具有多种使用功能的综合性建筑,当其热水由同一全日集中热水供应系统供应时,设计小时耗热量可按同一时间内出现用水高峰的主要用水部门的设计小时耗热量,加其他用水部门的平均小时耗热量计算。

6.4.2 设计小时热水量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qrh——设计小时热水量(L/h);

tr2——设计热水温度(℃)。

6.4.3 集中热水供应系统中,热源设备、水加热设备的设计小时供热量宜按下列原则确定:

1 导流型容积式水加热器或贮热容积与其相当的水加热器、燃油(气)热水机组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Qg——导流型容积式水加热器的设计小时供热量(kJ/h);

η——有效贮热容积系数,导流型容积式水加热器η取0.8~0.9;第一循环系统为自然循环时,卧式贮热水罐η取0.80~0.85;立式贮热水罐η取0.85~0.90;第一循环系统为机械循环时,卧、立式贮热水罐η取1.0;

Vr——总贮热容积(L);

T1——设计小时耗热量持续时间(h),全日集中热水供应系统T1取2h~4h;定时集中热水供应系统T1等于定时供水的时间(h);当Qg计算值小于平均小时耗热量时,Qg应取平均小时耗热量。

2 半容积式水加热器或贮热容积与其相当的水加热器、燃油(气)热水机组的设计小时供热量应按设计小时耗热量计算。

3 半即热式、快速式水加热器的设计小时供热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Qg——半即热式、快速式水加热器的设计小时供热量(kJ/h);

qg——集中热水供应系统供水总干管的设计秒流量(L/s)。

6.5 水的加热和贮存

6.5.1 水加热设备应根据使用特点、耗热量、热源、维护管理及卫生防菌等因素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效率高,换热效果好,节能,节省设备用房;

2 生活热水侧阻力损失小,有利于整个系统冷、热水压力的平衡;

3 设备应留有人孔等方便维护检修的装置,并应按本标准第6.8.9条、第6.8.10条配置控温、泄压等安全阀件。

6.5.2 选用水加热设备尚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当采用自备热源时,应根据冷水水质总硬度大小、供水温度等采用直接供应热水或间接供应热水的燃油(气)热水机组;

2 当采用蒸汽、高温水为热媒时,应结合用水的均匀性、水质要求、热媒的供应能力、系统对冷热水压力平衡稳定的要求及设备所带温控安全装置的灵敏度、可靠性等,经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后选择间接水加热设备;

3 当采用电能作热源时,其水加热设备应采取保护电热元件的措施;

4 采用太阳能作热源的水加热设备选择应按本标准第6.6.5条第6款确定;

5 采用热泵作热源的水加热设备选择应按本标准第6.6.7条第3款确定。

6.5.3 医院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热源机组及水加热设备不得少于2台,其他建筑的热水供应系统的水加热设备不宜少于2台,当一台检修时,其余各台的总供热能力不得小于设计小时供热量的60%。

6.5.4 医院建筑应采用无冷温水滞水区的水加热设备。

6.5.5 局部热水供应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选用设备应综合考虑热源条件、建筑物性质、安装位置、安全要求及设备性能特点等因素;

2 当供给2个及2个以上用水器具同时使用时,宜采用带有贮热调节容积的热水器;

3 当以太阳能作热源时,应设辅助热源;

4 热水器不应安装在下列位置:

1)易燃物堆放处;

2)对燃气管、表或电气设备有安全隐患处;

3)腐蚀性气体和灰尘污染处。

6.5.6 燃气热水器、电热水器必须带有保证使用安全的装置。严禁在浴室内安装直接排气式燃气热水器等在使用空间内积聚有害气体的加热设备。

6.5.7 水加热器的加热面积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Fjr——水加热器的加热面积(m2);

Qg——设计小时供热量(kJ/h);

K——传热系数[kJ/(m2·℃·h)];

ε——水垢和热媒分布不均匀影响传热效率的系数,采用0.6~0.8;

△tj——热媒与被加热水的计算温度差(℃),按本标准第6.5.8条的规定确定。

6.5.8 水加热器热媒与被加热水的计算温度差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1 导流型容积式水加热器、半容积式水加热器:

式中:tmc、tmz——热媒的初温和终温(℃);

tc、tz——被加热水的初温和终温(℃)。

2 快速式水加热器、半即热式水加热器:

式中:△tmax——热媒与被加热水在水加热器一端的最大温度差(℃);

△tmin——热媒与被加热水在水加热器另一端的最小温度差(℃)。

6.5.9 热媒的计算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媒为饱和蒸汽时的热媒初温、终温的计算:

1)热媒的初温tmc:当热媒为压力大于70kPa的饱和蒸汽时,tmc应按饱和蒸汽温度计算;压力小于或等于70kPa时,tmc应按100℃计算;

2)热媒的终温tmz:应由经热工性能测定的产品提供,可按 tmz=50℃~90℃。

2 热媒为热水时,热媒的初温应按热媒供水的最低温度计算;热媒的终温应由经热工性能测定的产品提供;当热媒初温tmc=70℃~100℃时,可按终温tmz=50℃~80℃计算。

3 热媒为热力管网的热水时,热媒的计算温度应按热力管网供回水的最低温度计算。

6.5.10 导流型容积式水加热器或加热水箱(罐)等的容积附加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导流型容积式水加热器、贮热水箱(罐)的计算容积的附加系数应按本标准式(6.4. 3-1)中的有效贮热容积系数η计算;

2 当采用半容积式水加热器、带有强制罐内水循环水泵的水加热器或贮热水箱(罐)时,其计算容积可不附加。

6.5.11 水加热设施贮热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内置加热盘管的加热水箱、导流型容积式水加热器、半容积式水加热器的贮热量应符合表6.5.11的规定。

表6.5.11 水加热设施的贮热量

注:1 燃油(气)热水机组所配贮热水罐,贮热量宜根据热媒供应情况按导流型容积式水加热器或半容积式水加热器确定。

2 表中Qh为设计小时耗热量(kJ/h)。

2 半即热式、快速式水加热器,当热媒按设计秒流量供应且有完善可靠的温度自动控制及安全装置时,可不设贮热水罐;当其不具备上述条件时,应设贮热水罐;贮热量宜根据热媒供应情况按导流型容积式水加热器或半容积式水加热器确定。

3 太阳能热水供应系统的水加热器、集热水箱(罐)的有效容积可按本标准式(6.6.5-1)、式(6.6.5-2)计算确定,水源、空气源热泵热水供应系统的贮热水箱(罐)的有效容积可按本标准式(6.6.7-2)计算确定。

4 集中生活热水供应系统利用低谷电制备生活热水时,其贮热水箱总容积、电热机组功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高温贮热水箱贮热、低温供热水箱供热的直接供应热水系统时,其热水箱总容积应分别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V1——高温贮热水箱总容积(m3);

V2——低温(供水温度,tγ=60℃)供热水箱总容积(m3);

1.1——总容积与有效贮水容积之比值;

T2——高温热水贮水时间,T2=1d;

T3——低温热水贮水时间,T3=0.25~0.30h;

th——贮水温度(℃),th=80℃~90℃;

Qγh——设计小时热水量(L/h)。

2)采用贮热、供热合一的低温水箱的直接供应热水系统时,热水箱总容积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V3——贮热、供热合一的低温贮热水箱(供水温度tr=60℃)的总容积(m3)。

3)采用贮热水箱贮存热媒水的间接供应热水系统时,贮热水箱总容积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V4——热媒水贮热水箱总容积(m3);

△tmm——热媒水间接换热被加热水时,热媒供、回水平均温度差;一般可取热媒供水温度tmc=80℃~90℃,△tmm=25℃。

4)电热机组的功率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N——电热水机组功率(kW);

T4——每天低谷电加热的时间,T4=6h~8h;

M——电能转为热能的效率,M=0.98。

6.5.12 设有高位加热贮热水箱连续加热的热水供应系统,宜设置高位冷水供水箱供水和补水。高位冷水水箱的设置高度(以水箱最低水位计算)应保证最不利处的配水点所需水压。

6.5.13 闭式热水供应系统的冷水补给水管的设置除应符合本标准第6.3.7条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冷水补给水管的管径应按热水供应系统总干管的设计秒流量确定;

2 有第一循环的热水供应系统,当第一循环采用自然循环时,冷水补给水管应接入贮热水罐,不应接入第一循环的回水管、热水锅炉或热水机组。

6.5.14 热水箱应加盖,并应设溢流管、泄水管和引出室外的通气管。热水箱溢流水位超出冷水补水箱的水位高度应按热水膨胀量计算。泄水管、溢流管不得与排水管道直接连接。

6.5.15 水加热设备和贮热设备罐体,应根据水质情况及使用要求采用耐腐蚀材料制作或在钢制罐体内表面衬不锈钢、铜等防腐面层。

6.5.16 水加热器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导流型容积式、半容积式水加热器的侧向或竖向应留有抽出加热管束或盘管的空间;

2 导流型容积式、半容积式水加热器的一侧应有净宽不小于0.7m的通道,其他侧净宽不应小于0.5m;

3 水加热器上部附件的最高点至建筑结构最低点的净距应满足检修的要求,并不得小于0.2m,房间净高不得低于2.2m。

6.5.17 燃油(气)热水机组机房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油(气)热水机组机房宜与其他建筑物分离独立设置;当机房设在建筑物内时,不应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下或贴邻,并应设对外的安全出口;

2 机房的布置应满足设备的安装、运行和检修要求,并靠外墙布置其前方应留不少于机组长度2/3的空间,后方应留0.8m~1.5m的空间,两侧通道宽度应为机组宽度,且不应小于1.0m。机组最上部部件(烟囱除外)至机房顶板梁底净距不宜小于0.8m;

3 机房与燃油(气)机组配套的日用油箱、贮油罐等的布置和供油、供气管道的敷设均应符合有关消防、安全的要求。

6.5.18 设置锅炉、燃油(气)热水机组、水加热器、贮热水罐的房间,应便于泄水、防止污水倒灌,并应有良好的通风和照明。

6.5.19 在设有膨胀管的开式热水供应系统中,膨胀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热水系统由高位生活饮用冷水箱补水时,可将膨胀管引至同一建筑物的非生活饮用水箱的上空,其高度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h1——膨胀管高出高位冷水箱最高水位的垂直高度(m);

H1——热水锅炉、水加热器底部至高位冷水箱水面的高度(m);

ρ1——冷水密度(kg/m3);

ρr——热水密度(kg/m3),膨胀管出口离接入非生活饮用水箱溢流水位的高度不应少于100mm。

2 当膨胀管有结冻可能时,应采取保温措施。

3 膨胀管的最小管径应按表6.5.19确定。

表6.5.19 膨胀管的最小管径

6.5.20 膨胀管上严禁装设阀门。

6.5.21 在闭式热水供应系统中,应设置压力式膨胀罐、泄压阀,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最高日日用热水量小于或等于30m3的热水供应系统可采用安全阀等泄压的措施。

2 最高日日用热水量大于30m3的热水供应系统应设置压力式膨胀罐;膨胀罐的总容积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Ve——膨胀罐的总容积(m3);

ρf——加热前加热、贮热设备内水的密度(kg/m3),定时供应热水的系统宜按冷水温度确定;全日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宜按热水回水温度确定;

ρr——热水密度(kg/m3);

P1——膨胀罐处管内水压力(MPa,绝对压力),为管内工作压力加0.1MPa;

P2——膨胀罐处管内最大允许压力(MPa,绝对压力),其数值可取1.10P1,但应校核P2值,并应小于水加热器设计压力;

Vs——系统内热水总容积(m3)。

3 膨胀罐宜设置在水加热设备的冷水补水管上或热水回水管上,其连接管上不宜设阀门。

6.6 太阳能、热泵热水供应系统

6.6.1 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选择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公共建筑宜采用集中集热、集中供热太阳能热水系统;

2 住宅类建筑宜采用集中集热、分散供热太阳能热水系统或分散集热、分散供热太阳能热水系统;

3 小区设集中集热、集中供热太阳能热水系统或集中集热、分散供热太阳能热水系统时应符合本标准第6.3.6条的规定;太阳能集热系统宜按分栋建筑设置,当需合建系统时,宜控制集热器阵列总出口至集热水箱的距离不大于300m;

4 太阳能热水系统应根据集热器构造、冷水水质硬度及冷热水压力平衡要求等经比较确定采用直接太阳能热水系统或间接太阳能热水系统;

5 太阳能热水系统应根据集热器类型及其承压能力、集热系统布置方式、运行管理条件等经比较采用闭式太阳能集热系统或开式太阳能集热系统;开式太阳能集热系统宜采用集热、贮热、换热一体间接预热承压冷水供应热水的组合系统;

6 集中集热、分散供热太阳能热水系统采用由集热水箱或由集热、贮热、换热一体间接预热承压冷水供应热水的组合系统直接向分散带温控的热水器供水,且至最远热水器热水管总长不大于20m时,热水供水系统可不设循环管道;

7 除上款规定外的其他集中集热、集中供热太阳能热水系统和集中集热、分散供热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循环管道设置应按本标准第6.3.14条执行。

6.6.2 太阳能集热系统集热器总面积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接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集热器总面积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Ajz——直接太阳能热水系统集热器总面积(m2);

Qmd——平均日耗热量(kJ/d),按本标准式(6.6.3)计算;

f——太阳能保证率,按本标准第6.6.3条第3款确定;

bj——集热器面积补偿系数,按本标准第6.6.3条第4款确定;

Jt——集热器总面积的平均日太阳辐照量[kJ/(m2·d)],可按本标准附录H确定;

ηj——集热器总面积的年平均集热效率,按本标准第6.6.3条第5款确定;

η1——集热系统的热损失,按本标准第6.6.3条第6款确定。

2 间接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集热器总面积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Ajj——间接太阳能热水系统集热器总面积(m2);

UL——集热器热损失系数[kJ/(m2·℃·h)]应根据集热器产品的实测值确定,平板型可取14.4[kJ/(m2·℃·h)]~21.6[kJ/(m2·℃·h)];真空管型可取3.6[kJ/(m2·℃·h)]~7.2[kJ/(m2·℃·h)];

K——水加热器传热系数[kJ/(m2·℃·h)];

Fjr——水加热器加热面积(m2)。

6.6.3 太阳能热水系统主要设计参数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设计热水用水定额应按本标准表6.2.1-1平均日热水用水定额确定。

2 平均日耗热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qmr——平均日热水用水定额[L/(人·d),L/(床·d)]见表6.2.1-1;

m——用水计算单位数(人数或床位数);

b1——同日使用率(住宅建筑为入住率)的平均值应按实际使用工况确定,当无条件时可按表6.6.3-1取值。

tmL——年平均冷水温度(℃),可参照城市当地自来水厂年平均水温值计算。

表6.6.3-1 不同类型建筑的b1值

注:分散供热、分散集热太阳能热水系统的b1=1。

3 太阳能保证率f应根据当地的太阳能辐照量、系统耗热量的稳定性、经济性及用户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太阳能保证率f应按表6.6.3-2取值。

表6.6.3-2 太阳能保证率f值

注:1 宿舍、医院、疗养院、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等系统负荷较稳定的建筑取表中上限值,其他类建筑取下限值。

2 分散集热、分散供热太阳能热水系统可按表中上限取值。

4 集热器总面积补偿系数bj应根据集热器的布置方位及安装倾角确定。当集热器朝南布置的偏离角小于或等于15°,安装倾角为当地纬度ψ±10℃时,bj取1;当集热器布置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应按照现行的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标准》GB 50364的规定进行集热器面积的补偿计算。

5 集热器总面积的平均集热效率ηj应根据经过测定的基于集热器总面积的瞬时效率方程在归一化温差为0.03时的效率值确定。分散集热、分散供热系统的ηj经验值为40%~70%;集中集热系统的ηj应考虑系统型式、集热器类型等因素的影响,经验值为30%~45%。

6 集热系统的热损失η1应根据集热器类型、集热管路长短、集热水箱(罐)大小及当地气候条件、集热系统保温性能等因素综合确定,当集热器或集热器组紧靠集热水箱(罐)时,η1取15%~20%;当集热器或集热器组与集热水箱(罐)分别布置在两处时,η1取20%~30%。

6.6.4 集热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标准》GB 50364的规定。

6.6.5 集热系统附属设施的设计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集中集热、集中供热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集热水加热器或集热水箱(罐)宜与供热水加热器或供热水箱(罐)分开设置,串联连接,辅热热源设在供热设施内,其有效容积应按下列计算:

1)集热水加热器或集热水箱(罐)的有效容积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Vrx——集热水加热器或集热水箱(罐)有效容积(L);

Aj——集热器总面积(m2),Aj=Ajz或Aj=Ajj;

qrjd——集热器单位轮廓面积平均日产60℃热水量[L/(m2·d)],根据集热器产品的实测结果确定。当无条件时,根据当地太阳能辐照量、集热面积大小等选用下列参数:直接太阳能热水系统qrjd=40L/(m2·d)~80L/(m2·d);间接太阳能热水系统qrjd=30L/(m2·d)~55L/(m2·d)。

2)供热水加热器或供热水箱(罐)的有效容积应按本标准第6.5.11条确定。

2 分散集热、分散供热太阳能热水系统采用集热、供热共用热水箱(罐)时,其有效容积应按本标准式(6.6.5-1)计算。热水箱(罐)中设置辅热元件时,应符合本标准第6.6.6条的规定,其控制应保证有利于太阳能热源的充分利用。

3 集中集热、分散供热太阳能热水系统,当分散供热用户采用容积式热水器间接换热冷水时,其集热水箱的有效容积宜按下式计算:

式中:Vrx1——集热水箱的有效容积(L);

m1——分散供热用户的个数(户数);

Vrx2——分散供热用户设置的分户容积式热水器的有效容积(L),应按每户实际用水人数确定,一般Vrx2取60L~120L。

Vrx1除按上式计算外,还宜留有调节集热系统超温排回的一定容积。其最小有效容积不应小于3min热媒循环泵的设计流量且不宜小于800L。

4 集中集热、分散供热太阳能热水系统,当分散供热用户采用热水器辅热直接供水时,其集热水箱的有效容积应按本标准式(6.6.5-1)计算。

5 强制循环的太阳能集热系统应设循环水泵,其流量和扬程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集热循环水泵的流量等同集热系统循环流量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qx——集热系统循环流量(L/s);

qgz——单位轮廓面积集热器对应的工质流量[L/(m2·s)],按集热器产品实测数据确定。当无条件时,可取0.015L/(m2·s)~0.020L/(m2·s)。

2)开式太阳能集热系统循环水泵的扬程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Hb——循环水泵扬程(kPa);

hjx——集热系统循环流量通过循环管道的沿程与局部阻力损失(kPa);

hj——集热系统循环流量通过集热器的阻力损失(kPa);

hz——集热器顶与集热水箱最低水位之间的几何高差(kPa);

hf——附加压力(kPa),取20kPa~50kPa。

3)闭式太阳能集热系统循环水泵的扬程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he——循环流量通过集热水加热器的阻力损失(kPa)。

6 集中集热、集中供热的间接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集热系统附属集热设施的设计计算宜符合下列规定:

1)当集热器总面积Aj小于500m2时,宜选用板式快速水加热器配集热水箱(罐),或选用导流型容积式或半容积式水加热器集热;

2)当集热器总面积Aj大于或等于500m2时,宜选用板式水加热器配集热水箱集热;

3)集热系统的水加热器的水加热面积应按本标准式(6.5.7)计算确定;

4)热媒与被加热水的计算温度差△tj可按5℃~10℃取值。

7 太阳能集热系统应设防过热、防爆、防冰冻、防倒热循环及防雷击等安全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太阳能集热系统应设放气阀、泄水阀、集热介质充装系统;

2)闭式太阳能热水系统应设安全阀、膨胀罐、空气散热器等防过热、防爆的安全设施;

3)严寒和寒冷地区的太阳能集热系统应采用集热系统倒循环、添加防冻液等防冻措施;集中集热、分散供热的间接太阳能热水系统应设置电磁阀等防倒热循环阀件。

8 集热系统的管道、集热水箱等应作保温层,并应按当地年平均气温与系统内最高集热温度或贮水温度计算保温层厚度。

9 开式太阳能集热系统应采用耐温不小于100℃的金属管材、管件、附件及阀件;闭式太阳能集热系统应采用耐温不小于200℃的金属管材、管件、附件及阀件。直接太阳能集热系统宜采用不锈钢管材。

6.6.6 太阳能热水系统应设辅助热源及加热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辅助热源宜因地制宜选择,分散集热、分散供热太阳能热水系统和集中集热、分散供热太阳能热水系统宜采用燃气、电;集中集热、集中供热太阳能热水系统宜采用城市热力管网、燃气、燃油、热泵等。集热、辅热设施宜按本标准第6.6.5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设置;

2 辅助热源的供热量宜按无太阳能时参照本标准第6.4.3条设计计算;

3 辅助热源的控制应在保证充分利用太阳能集热量的条件下,根据不同的热水供水方式采用手动控制、全日自动控制或定时自动控制;

4 辅助热源的水加热设备应根据热源种类及其供水水质、冷热水系统型式采用直接加热或间接加热设备。

6.6.7 当采用热泵机组供应热水时,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源热泵热水供应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源热泵应选择水量充足、水质较好、水温较高且稳定的地下水、地表水、废水为热源;

2)水源总水量应按供热量、水源温度和热泵机组性能等综合因素确定;

3)水源热泵的设计小时供热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Qg——水源热泵设计小时供热量(kJ/h);

qr——热水用水定额[L/(人·d)或L/(床·d)],按不高于本标准表6.2.1-1的最高日用水定额或表6.2.1-2中用水定额中下限取值;

T5——热泵机组设计工作时间(h/d),取8h~16h。

4)水源水质应满足热泵机组或水加热器的水质要求,当其不满足时,应采取有效的过滤、沉淀、灭藻、阻垢、缓蚀等处理措施。当以污水、废水为水源时,尚应先对污水、废水进行预处理。

2 水源热泵换热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366的相关规定。

3 水源热泵宜采用快速水加热器配贮热水箱(罐)间接换热制备热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全日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贮热水箱(罐)的有效容积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Vr——贮热水箱(罐)总容积(L);

k1——用水均匀性的安全系数,按用水均匀性选值,k1=1.25~1.50。

2)定时热水供应系统的贮热水箱(罐)的有效容积宜为定时供应热水的全部热水量;

3)快速水加热器的加热面积应按本标准式(6.5.7)计算,板式快速水加热器K值应为3000[kJ/(m2·℃·h)]~4000[kJ/(m2·℃·h)],管束式快速水加热器K值应为1500[kJ/(m2·℃·h)]~3000[kJ/(m2·℃·h)],△tj应为3℃~6℃。

4)快速水加热器两侧与热泵、贮热水箱(罐)连接的循环水泵的流量和扬程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qxh——循环水泵流量(L/s);

k2——考虑水温差因素的附加系数,k2=1.2~1.5;

△t——快速水加热器两侧的热媒进水、出水温差或热水进水、出水温差,可按△t=5℃~10℃取值;

Hb——循环水泵扬程(kPa);

hxh——循环流量通过循环管道的沿程与局部阻力损失(kPa):

he1——循环流量通过热泵冷凝器、快速水加热器的阻力损失(kPa),冷凝器阻力由产品提供,板式水加热器阻力为40kPa~60kPa。

4 水源热泵机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热泵机房应合理布置设备和运输通道,并预留安装孔、洞;

2)机组距墙的净距不宜小于1.0m,机组之间及机组与其他设备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1.2m,机组与配电柜之间净距不宜小于1.5m;

3)机组与其上方管道、烟道或电缆桥架的净距不宜小于1.0m;

4)机组应按产品要求在其一端留有不小于蒸发器、冷凝器中换热管束长度的检修位置。

5 空气源热泵热水供应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最冷月平均气温不小于10℃的地区,空气源热泵热水供应系统可不设辅助热源;

2)最冷月平均气温小于10℃且不小于0℃的地区,空气源热泵热水供应系统宜采取设置辅助热源,或采取延长空气源热泵的工作时间等满足使用要求的措施;

3)最冷月平均气温小于0℃的地区,不宜采用空气源热泵热水供应系统;

4)空气源热泵辅助热源应就地获取,经过经济技术比较,选用投资省、低能耗热源;

5)辅助热源应只在最冷月平均气温小于10℃的季节运行,供热量可按补充在该季节空气源热泵产热量不满足系统耗热量的部分计算;

6)空气源热泵的供热量可按本标准式(6.6.7-1)计算确定;当设辅助热源时,宜按当地农历春分、秋分所在月的平均气温和冷水供水温度计算;当不设辅助热源时,应按当地最冷月平均气温和冷水供水温度计算。

7)空气源热泵采取直接加热系统时,直接加热系统要求冷水进水总硬度(以碳酸钙计)不应大于120mg/L,其贮热水箱(罐)的总容积应按本标准式(6.6.7-2)计算。

6 空气源热泵机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机组不得布置在通风条件差、环境噪声控制严及人员密集的场所;

2)机组进风面距遮挡物宜大于1.5m,控制面距墙宜大于1.2m,顶部出风的机组,其上部净空宜大干4.5m;

3)机组进风面相对布置时,其间距宜大于3.0m。

6.7 管网计算

6.7.1 设有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居住小区室外热水干管的设计流量可按本标准第3.13.4条的规定计算确定。建筑物的热水引入管应按其相应热水供水系统总干管的设计秒流量确定。

6.7.2 建筑物内热水供水管网的设计秒流量可分别按本标准第3.7.4条~第3.7.10条计算。

6.7.3 卫生器具热水给水额定流量、当量、支管管径和最低工作压力,应符合本标准第3.2.12条的规定。

6.7.4 热水管网的水头损失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位长度水头损失,应按本标准第3.7.14条确定,管道的计算内径dj应考虑结垢和腐蚀引起的过水断面缩小的因素;

2 局部水头损失,可按本标准第3.7.15条的规定计算。

6.7.5 全日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热水循环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qx——全日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循环流量(L/h);

Qs——配水管道的热损失(kJ/h),经计算确定,单体建筑可取(2%~4%)Qh,小区可取(3%~5%)Qh;

△ts——配水管道的热水温度差(℃),按系统大小确定,单体建筑可取5℃~10℃,小区可取6℃~12℃。

6.7.6 定时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热水循环流量可按循环管网总水容积的2倍~4倍计算。循环管网总水容积包括配水管、回水管的总容积,不包括不循环管网、水加热器或贮热水设施的容积。

6.7.7 热水供应系统中,锅炉或水加热器的出水温度与配水点的最低水温的温度差,单体建筑不得大于10℃,建筑小区不得大于12℃。

6.7.8 热水管道的流速宜按表6.7.8选用。

表6.7.8 热水管道的流速

6.7.9 热水供应系统的循环回水管管径,应按管路的循环流量经水力计算确定。

6.7.10 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循环水泵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泵的出水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qxh——循环水泵的流量(L/h);

Kx——相应循环措施的附加系数,取Kx=1.5~2.5。

2 水泵的扬程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Hb——循环水泵的扬程(kPa);

hp——循环流量通过配水管网的水头损失(kPa);

hx——循环流量通过回水管网的水头损失(kPa)。

当采用半即热式水加热器或快速水加热器时,水泵扬程尚应计算水加热器的水头损失。

当计算Hb值较小时,可选Hb=0.05MPa~0.10MPa。

3 循环水泵应选用热水泵,水泵壳体承受的工作压力不得小于其所承受的静水压力加水泵扬程。

4 循环水泵宜设备用泵,交替运行。

5 全日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循环水泵在泵前回水总管上应设温度传感器,由温度控制开停。定时热水供应系统的循环水泵宜手动控制,或定时自动控制。

6.7.11 采用热水箱和热水供水泵联合供水的全日热水供应系统的热水供水泵、循环水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水供水泵与循环水泵宜合并设置热水泵,流量和扬程应按热水供水泵计算;

2 热水供水泵的流量按本标准第3.9.3条计算,并符合本标准第6.3.7条的规定;

3 热水泵应按本标准第3.9.1条选择,且热水泵不宜少于3台;

4 热水总回水管上应设温度控制阀件控制总回水管的开、关。

6.7.12 设有循环水泵的局部热水供应系统,循环水泵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设1台循环水泵;

2 循环水泵宜带智能控制或手动控制。

6.7.13 第一循环管的自然压力值,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Hxr——第一循环管的自然压力值(Pa);

△h——热水锅炉或水加热器中心与贮热水罐中心的标高差(m);

ρ1——贮热水罐回水的密度(kg/m3);

ρ2——热水锅炉或水加热器供水的密度(kg/m3)。

6.8 管材、附件和管道敷设

6.8.1 热水系统采用的管材和管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管道的工作压力和工作温度不得大于国家现行标准规定的许用工作压力和工作温度。

6.8.2 热水管道应选用耐腐蚀和安装连接方便可靠的管材,可采用薄壁不锈钢管、薄壁铜管、塑料热水管、复合热水管等。当采用塑料热水管或塑料和金属复合热水管材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的工作压力应按相应温度下的许用工作压力选择;

2 设备机房内的管道不应采用塑料热水管。

6.8.3 热水管道系统应采取补偿管道热胀冷缩的措施。

6.8.4 配水干管和立管最高点应设置排气装置。系统最低点应设置泄水装置。

6.8.5 下行上给式系统回水立管可在最高配水点以下与配水立管连接。上行下给式系统可将循环管道与各立管连接。

6.8.6 热水系统上各类阀门的材质及阀型应符合本标准第3.5.3条~第3.5.5条和第3.5.7条的规定。

6.8.7 热水管网应在下列管段上装设阀门:

1 与配水、回水干管连接的分干管;

2 配水立管和回水立管;

3 从立管接出的支管;

4 室内热水管道向住户、公用卫生间等接出的配水管的起端;

5 水加热设备,水处理设备的进、出水管及系统用于温度、流量、压力等控制阀件连接处的管段上按其安装要求配置阀门。

6.8.8 热水管网应在下列管段上设置止回阀:

1 水加热器或贮热水罐的冷水供水管;

2 机械循环的第二循环系统回水管;

3 冷热水混水器、恒温混合阀等的冷、热水供水管。

6.8.9 水加热设备的出水温度应根据其贮热调节容积大小分别采用不同温级精度要求的自动温度控制装置。当采用汽水换热的水加热设备时,应在热媒管上增设切断汽源的电动阀。

6.8.10 水加热设备的上部、热媒进出口管、贮热水罐、冷热水混合器上和恒温混合阀的本体或连接管上应装温度计、压力表;热水循环泵的进水管上应装温度计及控制循环水泵开停的温度传感器;热水箱应装温度计、水位计;压力容器设备应装安全阀,安全阀的接管直径应经计算确定,并应符合锅炉及压力容器的有关规定,安全阀前后不得设阀门,其泄水管应引至安全处。

6.8.11 水加热设备的冷水供水管上应装冷水表,设有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住宅应装分户热水水表,洗衣房、厨房、游乐设施、公共浴池等需要单独计量的热水供水管上应装热水水表,其设有回水管者应在回水管上装热水水表。水表的选型、计算及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3.5.18条、第3.5.19条的规定。

6.8.12 热水横干管的敷设坡度上行下给式系统不宜小于0.005,下行上给式系统不宜小于0.003。

6.8.13 塑料热水管宜暗设,明设时立管宜布置在不受撞击处。当不能避免时,应在管外采取保护措施。

6.8.14 热水锅炉、燃油(气)热水机组、水加热设备、贮热水罐、分(集)水器、热水输(配)水、循环回水干(立)管应做保温,保温层的厚度应经计算确定并应符合本标准第3.6.12条的规定。

6.8.15 室外热水供、回水管道宜采用管沟敷设。当采用直埋敷设时,应采用憎水型保温材料保温,保温层外应做密封的防潮防水层,其外再做硬质保护层。管道直埋敷设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镇供热直埋热水管道技术规程》CJJ/T 81、《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和《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 8175的规定。

6.8.16 热水管穿越建筑物墙壁、楼板和基础处应设置金属套管,穿越屋面及地下室外墙时应设置金属防水套管。

6.8.17 热水管道的敷设应按本标准第3.6节中有关条款执行。

6.8.18 用蒸汽作热媒间接加热的水加热器应在每台开水器凝结水回水管上单独设疏水器,蒸汽立管最低处、蒸汽管下凹处的下部应设疏水器。

6.8.19 疏水器口径应经计算确定,疏水器前应装过滤器,旁边不宜附设旁通阀。

6.9 饮水供应

6.9.1 饮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和地区的条件按表6.9.1确定。

表6.9.1 饮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

注:小时变化系数Kh系指饮水供应时间内的变化系数。

6.9.2 设有管道直饮水的建筑最高日管道直饮水定额可按表6.9.2采用。

表6.9.2 最高日管道直饮水定额

注:1 此定额仅为饮用水量。

2 经济发达地区的最高日直饮水定额,居民住宅楼可提高至4L/(人·d)~5L/(人·d)。

3 最高日管道直饮水定额也可根据用户要求确定。

6.9.3 管道直饮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直饮水应对原水进行深度净化处理,水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 94的规定。

2 管道直饮水水嘴额定流量宜为0.04L/s~0.06L/s,最低工作压力不得小于0.03MPa。

3 管道直饮水系统必须独立设置。

4 管道直饮水宜采用调速泵组直接供水或处理设备置于屋顶的水箱重力式供水方式。

5 高层建筑管道直饮水系统应竖向分区,各分区最低处配水点的静水压,住宅不宜大于0.35MPa,公共建筑不宜大于0.40MPa,且最不利配水点处的水压,应满足用水水压的要求。

6 管道直饮水应设循环管道,其供、回水管网应同程布置,当不能满足时,应采取保证循环效果的措施。循环管网内水的停留时间不应超过12h。从立管接至配水龙头的支管管段长度不宜大于3m。

7 办公楼等公共建筑每层自设终端净水处理设备时,可不设循环管道。

8 管道直饮水系统配水管的瞬时高峰用水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qg——计算管段的设计秒流量(L/s);

qo——饮水水嘴额定流量,qo=0.04L/s~0.06L/s;

m——计算管段上同时使用饮水水嘴的数量,根据其水嘴数量可按本标准附录J确定。

9 管道直饮水系统配水管的水头损失,应按本标准第3.7.14条、第3.7.15条的规定计算。

6.9.4 开水供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开水计算温度应按100℃计算,冷水计算温度应符合本标准第6.2.5条的规定;

2 当开水炉(器)需设置通气管时,其通气管应引至室外;

3 配水水嘴宜为旋塞;

4 开水器应装设温度计和水位计,开水锅炉应装设温度计,必要时还应装设沸水笛或安全阀。

6.9.5 当中小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设饮水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以温水或自来水为原水的直饮水,应进行过滤和消毒处理;

2 应设循环管道,循环回水应经消毒处理;

3 饮水器的喷嘴应倾斜安装并设防护装置,喷嘴孔的高度应保证排水管堵塞时不被淹没;

4 应使同组喷嘴压力一致;

5 饮水器应采用不锈钢、铜镀铬或瓷质、搪瓷制品,其表面应光洁、易于清洗。

6.9.6 管道直饮水系统管道应选用耐腐蚀,内表面光滑,符合食品级卫生、温度要求的薄壁不锈钢管、薄壁铜管、优质塑料管。开水管道金属管材的许用工作温度应大于100℃。

6.9.7 开水管道应采取保温措施。

6.9.8 阀门、水表、管道连接件、密封材料、配水水嘴等选用材质均应符合食品级卫生要求,并与管材匹配。

6.9.9 饮水供应点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得设在易污染的地点,对于经常产生有害气体或粉尘的车间,应设在不受污染的生活间或小室内;

2 位置应便于取用、检修和清扫,并应保证良好的通风和照明。

6.9.10 开水间、饮水处理间应设给水管、排污排水用地漏。给水管管径可按设计小时饮水量计算。开水器、开水炉排污、排水管道应采用金属排水管或耐热塑料排水管。


附录A 回流污染的危害程度及防回流设施选择

A.0.1 生活饮用水回流污染危害程度应符合表A.0.1的规定。

表A.0.1 生活饮用水回流污染危害程度划分

A.0.2 防回流设施的选择应符合表A.0.2的规定。

表A.0.2 防回流设施选择


附录B 给水管段卫生器具给水当量同时出流概率计算式αc系数取值

表B Uo~αc值对应表


附录C 给水管段设计秒流量计算

C.0.1 给水管段设计秒流量计算(Uo=1.0、1.5、2.0、2.5)应符合表C.0.1的规定。

表C.0.1 给水管段设计秒流量计算表[U(%):q(L/s)]

C.0.2 给水管段设计秒流量计算(Uo=3.0、3.5、4.0、4.5)应符合表C.0.2的规定。

表C.0.2 给水管段设计秒流量计算表[U(%);q(L/s)]

C.0.3 给水管段设计秒流量计算(Uo=5.0、6.0、7.0、8.0)应符合表C.0.3的规定。

表C.0.3 给水管段设计秒流量计算表[U(%);q(L/s)]


附录D 阀门和螺纹管件的摩阻损失的折算补偿长度

表D 阀门和螺纹管件的摩阻损失的折算补偿长度表

注:本表的螺纹接口是指管件无凹口的螺纹,即管件与管道在连接点内径有突变,管件内径大于管道内径。当管件为凹口螺纹,或管件与管道为等径焊接,其折算补偿长度取本表值的1/2。


附录E 小区地下管线(构筑物)间最小净距

表E 小区地下管线(构筑物)间最小净距表

注:1 净距指管外壁距离,管道交叉设套管时指套管外壁距离,直埋式热力管指保温管壳外壁距离。

2 电力电缆在道路的东侧(南北方向的路)或南侧(东西方向的路),通讯电缆在道路的西侧或北侧,均应在人行道下。


附录F 屋面溢流设施泄流量计算

F.0.1 金属天沟溢流孔溢流量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qyL——溢流量(L/s);

byL——溢流孔宽度(m);

400——流量系数;

hy1——溢流水位高度(m);

g——重力加速度(m/s2)。

F.0.2 墙体方孔溢流量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1 当溢流水位hy1>100mm时,按下式计算:

2 当溢流水位hy1≤100mm时,按下式计算:

式中:σ——溢流水流断面面积与天沟断面面积之比,即σ=ω/Ω;ω为溢流水流断面面积(m2);Ω为天沟断面面积(m2)。

F.0.3 墙体圆管溢流量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dyL——溢流管内径(m);

hy2——天沟水位至管中心淹没高度(m)。

注:式(F.0.3)只有在淹没流时才成立。

F.0.4 漏斗形管式溢流量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DyL——漏斗喇叭口直径(m);

hy3——喇叭口上边缘溢流水位深度(m)。

F.0.5 直管式溢流量可按本标准式(F.0.4)计算,其中DyL=dyL,为直管式溢流管内径。


附录G 重力流系统立管的最大设计排水流量

表G 重力流系统屋面雨水排水立管的泄流量表


附录H 我国的太阳能资源分区及其特征

表H 我国的太阳能资源分区及其特征表


附录J 饮用水嘴同时使用数量计算

J.0.1 当计算管段上饮水水嘴数量n1不大于24个时,同时使用数量m可按表J.0.1取值。

表J.0.1 计算管段上饮水水嘴数量n1不大于24个时的m值表(个)

J.0.2 当计算管段上饮水水嘴数量n1大于24个时,同时使用数量m可按表J.0.2取值。

J.0.3 水嘴同时使用概率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α1——水嘴同时使用经验系数,住宅楼取0.22,办公楼、会展中心、航站楼、火车站、客运站取0.27,教学楼、体育馆取0.45,旅馆、医院取0.15;

qd——系统最高日直饮水量(L/d);

n1——水嘴数量(个),当n1值与表中数据不符时,可用差值法求得m;

qo——水嘴额定流量。

表J.0.2 计算管段上饮水水嘴数量n1大于24个时的m值表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

《建筑中水设计标准》GB 50336

《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标准》GB 50364

《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366

《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城镇雨水调蓄工程技术规范》GB 51174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卫生陶瓷》GB 6952

《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 8175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 17219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

《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19762

《采暖空调系统水质》GB/T 29044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城镇供热直埋热水管道技术规程》CJJ/T 81

《建筑屋面雨水排水系统技术规程》CJJ 142

《住宅生活排水系统立管排水能力测试标准》CJJ/T 245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

《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 94

《地漏》CJ/T 186

《游泳池水质标准》CJ/T 244

《餐饮废水隔油器》CJ/T 295

《隔油提升一体化设备》CJ/T 410

《生活热水水质标准》CJ/T 521

《非陶瓷类卫生洁具》JC/T 2116


相关文章: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2019上 - 老陆和小路的文章 - 知乎 https://zhuanlan.zhihu.com/p/360052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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