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12月28日,为严控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等主要大气污染物,严防雾霾等大气环境污染问题发生,进一步提升大庆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国
12月28日,为严控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等主要大气污染物,严防雾霾等大气环境污染问题发生,进一步提升大庆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大庆市出台了《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决定在中心城区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据了解,此次禁燃的高污染燃料指的是非车用的以下燃料或者物质: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渣油)等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硫含量大于0.3%(指可排放硫含量)的固硫蜂窝煤;硫含量大于0.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柴油、煤油;硫含量大于30毫克/立方米、灰份含量大于20毫克/立方米的人工煤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禁燃区范围为:西部片区禁燃区范围:西起铁路让通线、庆化路、龙化路、乘风西路,北至铁路滨州线的全部西部片区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区域;东部片区禁燃区范围:铁路滨州线、龙凤大街、民生路以北的全部东部片区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区域;中部片区禁燃区范围:世纪大道两侧全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区域。
《通告》要求,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城市集中供热应急调峰锅炉除外);禁止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在限期拆除或改造完成前,应采取燃用优质煤炭,改善燃烧工况,提高烟气治理设施效率等措施,使其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达到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禁燃区内已建成使用的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等高污染燃料设施,限期拆除或改造使用管道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2016年年底前完成禁燃区内燃煤小锅炉淘汰任务的80%;2017年年底前完成禁燃区内燃煤小锅炉淘汰任务的100%。如果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按照有关规定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外,还将处以2万-20万元罚款。
如果在禁燃区内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销售高污染燃料的,将按照规定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如果单位在禁燃区内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将处以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据了解,《通告》将于2016年5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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