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
一、夫妻就债务达成合意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夫妻一方事后追认或者有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共负债务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配偶双
一、夫妻就债务达成合意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夫妻一方事后追认或者有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共负债务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配偶双方的合意,既可以明示也可以默示。明示包括夫妻双方共签借据或一方以短信、微信等方式表示合意;非举债配偶以其名下财产为借款设立抵押,借款后曾归还借款等追认行为。默示包括做出能推断出共同负债的行为,如借款汇入配偶名下实际控制账户等。非举债配偶事后知情但未做出追认的不能认为就债务达成夫妻共负债务的合意。夫妻双方共同举债时均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二、夫妻一方负债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开支,包括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费、日用品购买、医疗保健、子女教育、老人赡养,以及正当的娱乐、文化消费等,其金额和目的应符合“日常性”和“合理性”。
不同家庭的合理日常家事代理额度存在较大差异,在认定债务是否“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是法院要根据负债金额大小,当地经济水平,借款名义,夫妻社会地位、职业、资产、收入等因素,综合认定债务是否超出合理日常家事代理额度,并在判决书中载明判断、推理的过程;
2、是大额债务虽于婚后长时间内形成,但每次金额较小且债务确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销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债权人能够证明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相对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对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且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畴时,债权人需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
“夫妻共同生活”范围大于“家庭日常生活”。夫妻共同生活支出是指夫妻双方共同消费支配、形成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基于夫妻共同利益管理共同财产产生的支出。
下列情形可认定为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1、是购买住房和车辆、装修、休闲旅行、投资等金额较大的支出;
2、是夫妻一方因参加教育培训、接受重大医疗服务所支付的费用;
3、是夫妻一方为抚养未成年子女所支付的出国、私立教育、医疗、资助子女结婚等,以及为履行赡养义务所支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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