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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人有限公司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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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则概述夫妻一方系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另一方系监事的,一人有限公司视为夫妻共同经营,应由夫妻共同承担责任。二、案情概要黄

一、规则概述

夫妻一方系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另一方系监事的,一人有限公司视为夫妻共同经营,应由夫妻共同承担责任。

二、案情概要

黄某与衷某、申某夫妻共同债务确认纠纷一案,向最高院申请再审。在其再审理由中,黄某主张案涉担保系申某个人意思表示,与黄某无关;案涉担保之债不是基于夫妻共同经营,也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因而原审判决将夫妻一方担保之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适用法律错误。

三、法院说理

最高院认为:关于案涉债务是否系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借款人系华平公司,华平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申某及公司监事黄某系夫妻关系,公司的经营状况决定其家庭收益,故华平公司实际是申某和黄某夫妻共同经营,申某为华平公司债务提供保证担保,实际上也是为家庭利益所负债务,应当由夫妻二人共同承担责任。(2018)赣民终597号生效判决确认黄某系华平公司监事的事实,与华平公司工商登记公示信息相一致,足以证明黄某的监事身份,无需对工商登记档案中涉及黄某的笔迹进行鉴定。原审判决认定本案担保债务系申某与黄某的共同债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四、结论

夫妻一方担任公司股东,另一方在公司任职的。夫妻一方因为公司经营对外所负债务很大可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究其原因,在于1.公司经营的好坏直接决定了作为公司股东的夫妻一方的收益,进而决定夫妻共同收益;2.另一方在公司任职,对于公司经营状况以及夫妻一方的举债情况更有知情的可能;在此情况下另一方未予阻止可视为其默认,因为夫妻一方举债的意思已经得到了另一方的同意,进而变成了另一方的共同意思表示。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2755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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