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电加热导热油炉的规范要求
电加热导热油炉是一种新型环保的热能转换设备,以电力为能源,通过电热元件将电能转换成热能,以有机热载体——导热油作为传热介质,通过热油泵使热载体循环, 将热量传递给用热设备;通过对控制系统的升级,设定的工艺温度以及高精度控温的要求。
电加热导热油炉广泛应用于高温定型、板材加温、橡胶、烘干、印染、化工、胶合板生产、防水卷材生产、沥青加热、无纺布热轧机、玻璃钢热压机、模具、烘房、烘箱等各需热行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质检所公布的《特种设备目录》对锅炉的定义和解释:
电加热导热油炉属于特种设备中有机热载体锅炉的范畴,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那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电加热导热油炉的有哪些规范要求呢?
一、电加热导热油炉的生产
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2、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3、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二、电加热导热油炉的使用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生产单位是否具有出厂时,规定的相关文件。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6、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三、处罚规定
1、未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1)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
(2)未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
(3)未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4)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
(5)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6)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
(7)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8)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9)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的。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予以没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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