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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房的设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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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锅炉房设置要求:

燃油.燃气锅炉,除了液化石油气作燃料锅炉外,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高层建筑或裙房内时,其锅炉的蒸发量不超过6.00t/h,且单台锅炉蒸发量不超过2.00t/h,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总量不应超过1260kVA。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贴邻位置。并采用无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分开,当应设甲级防火门。

2.锅炉房应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并设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宽度不小于1.00m的不燃烧体的防火挑檐。

3.锅炉房与附属液化石油气贮罐室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12m。

二疏散要求

1.锅炉房出入口的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但对独立锅炉房,当炉前走道总长度小于12m,且总建筑面积小于200m²时,其出入口可设1个;

2.非独立锅炉房,其人员出入口必须有1个直通室外;锅炉房为多层布置时,其各层的人员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

3.楼层上的人员出入口,应有直接通向地面的安全楼梯。锅炉房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室外开启,锅炉房间内的工作间或生活间的门应向锅炉间内开启。

三防爆要求:

1.锅炉房的外墙、楼地面或屋顶,应有相应的防爆措施,并应有相当于锅炉间占地面积10%的泄压面积,泄压方向不得朝向人员聚集的场所、房间和人行通道,泄压处也不得与这些地方相邻。地下锅炉房采用竖井泄爆方式时,竖井的净横断面积,应满足泄压面积的要求。

2.当泄压面积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 可采用在锅炉房的内墙和顶部(顶棚) 敷设金属爆炸减压板作补充。泄压 面积可将玻璃窗、天窗、质量小于或等于120kg/m2的轻质屋顶和薄弱墙等面积包括在内。锅炉房的泄爆 口,未经原建筑设计单位书面同意, 严禁在承重的墙、柱、梁等处开口, 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和用气方沟通协调。

四照明电器要求

1.锅炉房内操作地点及水位表、压力表、温度计、控制箱等处要有足够照明检修用照明灯电压小于12V,在较干燥烟道内有妥善安全措施,应采用不高于36V的供电电压。

2.电气设备符合安全要求,接地电阻小于或等于4Ω。

五消防设施:

1.高层建筑内的锅炉房应设水喷雾灭火系统。

2.(管道阀门点火处)设可燃气体火灾探测器。

3.(室内屋顶处)感温探测器。

六锅炉房应有下列制度:

1.岗位责任制:按锅炉房的人员配备,分别规定班组长、司炉工、维修工、水质化验人员等职责范围内的任务和要求。

2.锅炉及其辅机的操作规程,其内容应包括:

①设备投运前的检查与准备工作;

2启动与正常运行的操作方法;

③正常停运和紧急停运的操作方法;

④设备的维护保养。

6.水质管理制度:应明确水质定时化验的项目和合格标准。

7.清洁卫生制度:应明确锅炉房设备及内外卫生区域的划分和清扫要求。

8.安全保卫制度。

七锅炉房应有下列记录:

1.巡回检查制度:明确定时检查的内容、路线及记录项目。

2.交接班记录。

3.水处理设备运行及水质化验记录。

4.设备检修保养记录。

5.单位主管领导和锅炉房管理人员的检查记录。

6.事故记录。

以上各项记录应保存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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