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房
15.1.1 锅炉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1 锅炉间应属于丁类生产厂房,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当为燃煤锅炉间且
15.1.1 锅炉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锅炉间应属于丁类生产厂房,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当为燃煤锅炉间且锅炉的总蒸发量小于或等于4t/h或热水锅炉总额定热功率小于或等于2.8MW时,锅炉间建筑不应低于三级耐火等级;
2 油箱间、油泵间和重油加热器间应属于丙类生产厂房,其建筑均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
3 燃气调压间及气瓶专用房间应属于甲类生产厂房,其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
15.1.2 锅炉房的外墙、楼地面或屋面应有相应的防爆措施,并应有相当于锅炉间占地面积10%的泄压面积,泄压方向不得朝向人员聚集的场所、房间和人行通道,泄压处也不得与这些地方相邻。地下锅炉房采用竖井泄爆方式时,竖井的净横断面积应满足泄压面积的要求。
15.1.3 燃油、燃气锅炉房锅炉间与相邻的辅助间之间应设置防火隔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锅炉间与油箱间、油泵间和重油加热器间之间的防火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隔墙上开设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2 锅炉间与调压间之间的防火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
3 锅炉间与其他辅助间之间的防火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隔墙上开设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