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伤十级赔偿方案
三个一次性赔偿(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
三个一次性赔偿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十级伤残为两个月。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十级伤残为两个月。(但职工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职工每增加一周岁递减百分之二十的标准支付。)
飞蹦的小法醫:工伤保险条例飞蹦的小法醫: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赔偿项目细则计算
(4)、医疗费的计算标准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和康复所必需的费用主要包括:挂号费、检验费、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及其他 必要的医疗费用;主要涉及挂号费、检验费、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基本原则为治疗费用必须由损伤引起,具体形式为实报实销。
(5)、误工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计算标准
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身体受到伤害不能正常工作所减少的正当收入,为误工时间乘以伤者本人工资。误工时间:指受害人因受伤害而耽误工作的时间量。一般劳动能力鉴定的停工留薪期的相应期限。
(6)、护理费
护理费是指因护理受害人而造成的误工损失或雇用必要的护理人员所支出的费用。
(7)、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受害人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费支出的合理补偿。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实际住院时间为基础,参照受害人所在地一般国家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进行计算。一般标准为100元每天。
(9)、交通费、住宿费
就医交通费、住宿费是:指在治疗伤情的过程中,受害人及必要的护理人员必须乘车、乘船和住宿所支出的费用;基本原则为实报实销,留存好消费凭证如发票。
(10)、残疾用具费
残疾用具费是指残疾者为恢复肢体功能或弥补伤害所造成的身体缺陷而配置功能性或装饰性残疾用具所支出的费用。受害人请求残疾用具费赔偿的,应当提供医疗单位或假肢配制单位的证明或鉴定意见。残疾用具费的计赔数额一般按普通型国产器具的同类产品的合理价额确认;更换残疾用具的次数,应参考有关部门的专家证明,并结合当地实际生活情况及受害人的余命年限加以确认。
(11)、除以上各项费用外,受害人请求赔偿的其他费用,经审查确定。
总之,除去实报实销项目,大概可以获得赔偿为7个月本人工资和2个月事故发生当年的浙江省基本工资,以2021年浙江省平均工资计算为5.4万左右。
相关实例: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029CR4M5A62CH/index.html
案件号:
(2022)浙02民终1783号 |
认定事实: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材某公司从合某公司处分包了合某杭州湾国际新城0807、0828、0829地块更衣室、入户门拆改工程。材某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上述部分工程分包给廖某某,廖某某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杨某某,杨某某雇佣孙某某。
2020年11月6日,孙某某在合某杭州湾国际新城0829地块3号楼拆改工程工作时受伤,被诊断为左手拇指末节开放性骨折,后于2020年11月6日住院,11月10日出院,共住院4天。宁波市第六医院出具疾病诊断意见书建议休息共三个月。孙某某因治疗共支出医疗费619.84元。宁波天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孙某某因故受伤致左手拇指末节指骨骨折,依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之规定,致残等级为十级。孙某某支出鉴定费1200元。
判决:
第一,医疗费619.84元,孙某某提供医疗费发票佐证,予以确认;第二,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4×30元);第三,根据孙某某伤情、住院情况,护理费680元(170元×4);第四,停工留薪期工资,结合宁波市第六人民医院疾病诊断意见书建议的休息时间,一审法院确认停工留薪期工资计18810元(209元×90,参照2019年度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第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44492元(6356元×7,参照2019年度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第六,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分别计11920元(5960元×2,参照2019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第七,鉴定费1200元;以上合计89761.84元。故,孙某某请求材曲公司参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进行民事赔偿,合法有据,予以支持。孙某某诉请中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修订前)第九十条规定,作出判决:一、宁波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孙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鉴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计89761.84元;二、驳回孙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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