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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大气污染物SO2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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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保局发布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并于200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本标准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单台出力大于45.5MW(65t/h)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燃油、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排污管理本标准按锅炉建成使用年限分为两个阶段,执行不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I时段:2000年12月3日前建成使用的锅炉

Ⅱ时段:2001年1月1日起建成使用的锅炉含I时段立项未建成或未运行使用的锅炉和建成使用的锅炉中需要扩建改造的锅炉。

锅炉SO2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下表的时段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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