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油、燃气锅炉房等的平面布置、防火间距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①宜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1],建筑外设置的锅炉房与其他建筑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
①宜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1],建筑外设置的锅炉房与其他建筑应满足防火间距要求,与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应满足GB50067-2014中4.2.1条文;与民用建筑应符合GB50016-2014(2018年版)中3.4.1条文有关丁类厂房的规定[2];与工业建筑,锅炉房与一般的厂房(丙、丁、戊类)、仓库(乙、丙、丁、戊类)的防火间距,将锅炉房视为丁类厂房按GB50016-2014(2018年版)中3.4.1条文确定;与甲(乙)类厂房,将锅炉房视为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防火间距应(宜)≥30m;与甲类仓库,将锅炉房视为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防火间距按GB50016-2014(2018年版)中3.5.1条文确定。
②与民用建筑、汽车库、修车库确需贴邻时,应采用防火墙与贴邻建筑分隔,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该专用房间的耐火等级应≥二级。
③确需布置在民用建筑[3]内时,应符合GB50016-2014(2018年版)中5.4.12条文,值得注意的是,依据此条文,常(负)压燃气锅炉可以布置在屋面,但燃油锅炉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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