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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消费税税目下七个子目看似简单明了,实则大有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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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消费税是指对消费品和特定的消费行为按流转额征收的一种商品税。消费税一个主要特点就是具有较强的选择性,是国家贯彻消费政

编者按:消费税是指对消费品和特定的消费行为按流转额征收的一种商品税。消费税一个主要特点就是具有较强的选择性,是国家贯彻消费政策、引导消费结构从而引导产业结构的重要手段。成品油作为消费税15个应税消费品大项中的一项,税目项下还包括七个子目,即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由于化工产业的特殊性、专业性,即使只有七个子目,但在成品油消费税征管过程中税企之间也是争议不断,争议点主要集中在油品的认定上,即是否属于应税成品油。

一、案件概况

悦达卡特公司系一家新能源生产企业,经营范围包括生物柴油、副产燃料油(甘油)、硫酸钠(无水)的制造,非食用废弃油脂的回收,生物柴油、副产燃料油(甘油)、硫酸钠(无水)、橡胶、塑胶、塑料制品、化工原料(除危险品)的销售。

2014年9月3日,常州市国税稽查局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开展石化产品消费税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确定悦达卡特公司为待查对象,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检查。次日,市国税稽查局向悦达卡特公司送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同年9月22日,市国税稽查局工作人员赴悦达卡特公司现场检查,向该公司采购部经理许某、检验部何某、磅房司磅员谷某了解情况并制作了现场笔录。同年9月28日和10月8日,市国税稽查局分别向悦达卡特公司会计李某和采购部经理许某发送询问通知书,并制作了询问笔录。2014年10月21日,为进一步收集证据及咨询政策,市国税稽查局将检查时限延长至2015年5月29日。经调查,市国税稽查局向悦达卡特公司发送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其进行陈述申辩。悦达卡特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向市国税稽查局提出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书。2015年8月7日,市国税稽查局认定悦达卡特公司在2011年1月至2013年12月生产销售“生物重油”14767.426吨,未作消费税应税产品申报纳税,作出常国税稽处[2015]80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该公司按燃料油消费税税率补缴消费税11991149.91元。悦达卡特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2015年11月10日,市国税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市国税稽查局的税务处理决定。悦达卡特公司仍不服,诉至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二、本案争议焦点及各方观点

(一)本案争议焦点

市国税稽查局对悦达卡特公司销售的涉案生物重油按燃料油的税率征收消费税,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应税消费品的具体征税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财税[2008]16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附件2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七对燃料油进行了界定,“燃料油也称重油、渣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主要用作电厂发电、锅炉用燃料、加热炉燃料、冶金和其他工业炉燃料。”该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此后,财税[2010]11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明确了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须要符合的国家标准。该通知强调,对不符合规定的生物柴油,或者以柴油、柴油组分调合生产的生物柴油照章征收消费税。该通知亦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由上述规定可见,悦达卡特公司认为其利用地沟油生产的各类油品均不在消费税征收范围的主张,于法无据。

(二)各方观点

法院观点:根据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市国税稽查局将涉案“生物重油”归类于成品油并无不当。

悦达卡特公司观点:(1)认定悦达卡特公司生产销售的生物重油属于燃料油,应征收消费税,没有依据。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为包括汽柴油、燃料油在内的成品油,与涉案生物重油是完全不同的产品。市国税稽查局和市国税局将悦达卡特公司自行命名的生物重油混同为应征消费税的燃料油,没有事实依据。悦达卡特公司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脂生产包括生物重油在内的生物柴油,是对废弃物的无害化、资源化利用,在减少环境污染、维护食品安全、减轻国家能源供给压力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对利用废弃油脂生产包括生物重油在内的生物柴油征收消费税与消费税的立法宗旨相悖。《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也未将生物重油列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悦达卡特公司既不是石油炼化企业,也没有变换名称对外销售,该公司生产的包括生物重油在内的生物柴油不属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批复及规范性文件,悦达卡特公司生产的包括生物重油在内的生物柴油与汽柴油、燃料油无论原料还是结构都是不同的。

三、华税点评

(一)成品油税目项下七个应税子目的税法解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附件2内容如下:

1、汽油

汽油是指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辛烷值不小于66的可用作汽油发动机燃料的各种轻质油。含铅汽油是指铅含量每升超过0.013克的汽油。汽油分为车用汽油和航空汽油。

以汽油、汽油组分调和生产的甲醇汽油、乙醇汽油也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2、柴油

柴油是指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倾点或凝点在-50至30的可用作柴油发动机燃料的各种轻质油和以柴油组分为主、经调和精制可用作柴油发动机燃料的非标油。

以柴油、柴油组分调和生产的生物柴油也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3、石脑油

石脑油又叫化工轻油,是以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化工原料的轻质油。

石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除汽油、柴油、航空煤油、溶剂油以外的各种轻质油。非标汽油、重整生成油、拔头油、戊烷原料油、轻裂解料(减压柴油VGO和常压柴油AGO)、重裂解料、加氢裂化尾油、芳烃抽余油均属轻质油,属于石脑油征收范围。

4、溶剂油

溶剂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涂料、油漆、食用油、印刷油墨、皮革、农药、橡胶、化妆品生产和机械清洗、胶粘行业的轻质油。

橡胶填充油、溶剂油原料,属于溶剂油征收范围。

5、航空煤油

航空煤油也叫喷气燃料,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作喷气发动机和喷气推进系统燃料的各种轻质油。

6、润滑油

润滑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内燃机、机械加工过程的润滑产品。润滑油分为矿物性润滑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

润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矿物性润滑油、矿物性润滑油基础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以植物性、动物性和矿物性基础油(或矿物性润滑油)混合掺配而成的“混合性”润滑油,不论矿物性基础油(或矿物性润滑油)所占比例高低,均属润滑油的征收范围。

7、燃料油

燃料油也称重油、渣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主要用作电厂发电、锅炉用燃料、加热炉燃料、冶金和其他工业炉燃料。腊油、船用重油、常压重油、减压重油、180CTS燃料油、7号燃料油、糠醛油、工业燃料、4-6号燃料油等油品的主要用途是作为燃料燃烧,属于燃料油征收范围。

(二)关于“视同石脑油”征收消费税的相关规定

在以上七个子目之外还有一个“视同石脑油”的规定。2012年11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把以原油为原料生产加工的在常温常压条件下呈液态状的各类石油制品(沥青除外)纳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视同石脑油征收消费税。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7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在常温常压条件下(25℃/一个标准大气压)呈液态状(沥青除外)的产品,按以下原则划分是否征收消费税:(一)产品符合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和燃料油征收规定的,按相应的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和燃料油的规定征收消费税;(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产品,符合该产品的国家标准或石油化工行业标准的相应规定(包括产品的名称、质量标准与相应的标准一致),且纳税人事先将省级以上(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关产品质量检验证明报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的,不征收消费税;否则,视同石脑油征收消费税。”

2013年9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0号),对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7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纳入进消费税征税范围的石油制品进行了解释和规范。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5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第一条第(二)项所称“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产品”是指产品名称虽不属于成品油消费税税目列举的范围,但外观形态与应税成品油相同或相近,且主要原料可用于生产加工应税成品油的产品。前款所称产品不包括:(一)环境保护部发布《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中列明分子式的产品和纳税人取得环境保护部颁发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中列名的产品;(二)纳税人取得省级(含)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中除产品名称注明为“石油产品”外的各明细产品。”

(三)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管中生产企业应当注意的事项

从上述(一)(二)两项可以看出,除成品油税目下七个子目之外,还有征对石油制品“视同石脑油”征收消费税的规定。一般人对于以上七个子目的理解可能只停留在名称的一般认识上,对于重油、轻质油、重整生成油等的构成成分、分子式结构等并没有太多的认识。当税局认定企业生产油品属于消费税应税范围时,生产企业如需证明自己所生产产品不属于消费税应税范围,就需要有支撑自己观点的有利证据。就本案而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118号)第一条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一)生产原料中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所占比重不低于70%。(二)生产的纯生物柴油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和用生物柴油(BD100)》标准。第二条规定,对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生物柴油,或者以柴油、柴油组分调合生产的生物柴油照章征收消费税。悦达卡特公司不属于石油炼化企业,其通过将废弃的动植物油脂与其他原料调和成生物柴油,其中添加作为调和的原料是什么以及比例直接关系到悦达卡特是否属于免税范围,然而法院以悦达卡特公司并没有提供企业满足财税[2010]118号文两项条件的证据没有支持悦达卡特请求。因此生产企业应当规范生产过程中原始凭证的保存,企业生产工艺以及原料采购以及领用量等相关材料都需要予以保留,以待备查。除此之外,生产企业应对产成品进行严格的标准检测,留存检测报告备查。

另外,税局一般会以生产企业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记载货物的品名来确定销售的油品是否属于消费税的应税范围,进而征收消费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一条规定,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应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第六条同时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0号)第九条中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中需要注明“视同石脑油(或燃料油)”字样的规定,新规将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公告》细则愈发规范,要求线上使用模块开具成品油发票,商品编码不得随意更改,杜绝过去手动开票事后追验,造成消费税逃漏现象。旨在加强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管理,维护公平税收秩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生产企业在该公告实行后应严格按照产品类别选择正确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并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成品油发票。


作者:刘天永,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法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税务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QQ和个人微信号均为:977962,添加可互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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