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制造许可(A、B级,A 级锅炉部件)
B1 锅炉制造许可条件
B1.1 基本条件
B1.1.1 人员
B1.1.1.1 质量保证体系人员
制造单位应当根据产品制造过程的需要,配备并且任命质量保证工程师,以及设计、工艺、材料、焊接、热处理、无损检测、检验与试验、理化检验等过程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B1.1.1.2 技术人员
制造单位技术人员数量应当符合A、B级别的要求。
B1.1.1.3 焊接作业人员
制造单位应当配备具备相应资格的持证焊接作业人员(以下简称焊工),焊工的持证项目及数量应当满足产品制造需要。
B1.1.1.4 无损检测人员
无损检测人员应当具备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资格,并且注册到执业单位(下同)。无损检测人员持证项目和数量应当满足实际产品的检测要求,并且符合A、B级别的要求。
B1.1.2 工作场所
(1)锅炉制造车间面积、高度满足产品制造的需要,锅炉产品承压件的焊接应当保证在室内作业完成;
(2)管材、板材、焊材及半成品的存放应当有一定的防护措施;
(3)具有满足防护要求、空间适应产品检测需要的射线曝光室或者检测专用场地,保证底片冲洗质量和保存底片的专用场所,以及满足无损检测仪器和器材存放要求的场所;
(4)具有满足安全防护要求的耐压试验场地。
B1.1.3 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产品制造需要的切割设备、成形设备、机加工设备、钻孔设备、焊接设备、焊接材料烘干和保温设备、起重设备等,以及必要的工装,并且按流程合理布置。
B1.1.4 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
(1)制造单位应当具有产品制造需要的检测平台、无损检测仪器、理化检验仪器、耐压试验装置等;无损检测、理化检验工作外委的,相应的无损检测仪器、理化检验仪器不要求;
(2)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测量装置,并且按照规定进行检定、校准合格。
B1.1.5 工作外委
制造单位必须有能力完成锅炉产品的主体制造,不允许将锅炉产品的所有受压部件进行外委。制造单位的无损检测、理化检验、热处理以及炉胆、下脚圈和封头(管板)成形工作允许外委,对于有焊缝的炉胆、封头(管板),应当进行制造过程监督检验。专项条件要求具备的项目不允许外委。
B1.1.6 工艺文件
制造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制定与锅炉产品制造相关的焊接、热处理、无损检测、检验与试验等工艺文件,其中焊接工艺,制造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覆盖本单位所有产品的焊接工艺规程。
B1.1.7 试制造
(1)试制造样品应当能验证所申请范围需要的制造和检验能力,样品参数应当符合相关标准;
(2)试制造样品的设计图样应当经过设计文件鉴定合格(注 B-3);
(3)锅炉试制造样品应当符合A、B级别的要求。
注 B-3:试制造样品需要作为产品销售使用的,其试制过程应当接受监督检验。
试制造样品的设计参数应当具有代表性,制造工艺应当覆盖申请产品范围。焊接锅炉的制造工艺应当包括成形、焊接、无损检测、理化检验和耐压试验过程,A 级锅炉产品还应当有热处理过程。
如果 1 台试制造成品和 1 台在制品不能完全包括前款要求的制造工艺,可以通过增加试制造样品来达到对所有制造工艺的覆盖。铸造类等非焊接锅炉的制造工艺应当包括铸件组装、耐压试验及其他必要的制造过程。
B1.2 专项条件
B1.2.1 锅炉(A)
B1.2.1.1 人员
(1)配备产品设计开发的人员,并且有完整的 A 级锅炉产品设计经验,包括结构设计、强度计算、热力计算、水动力计算等能力;
(2)具备新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并且有足够的将图样转化为实际制造工艺的人员;
(3)焊工持证项目至少包括埋弧自动焊、气体保护焊和焊条电弧焊等焊接方法,焊工持证项目一般不少于 50 人项;
(4)配备 A 级锅炉产品制造需要的专职检验人员不少于 5 人;
(5)配备 A 级锅炉产品制造需要的金相检验和理化检验人员。
B1.2.1.2 设计能力
具有与 A 级锅炉产品相适应的产品设计开发和转化工艺的能力。
B1.2.1.3 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具有与 A 级锅炉产品焊接工艺相适应的预热设备和工装。
具有与 A 级锅炉产品制造相适应的以下设备,并且锅筒制造设备、膜式壁生产线和蛇形管生产线 3 类设备应当具备其中的 2 类设备:
(1)锅筒制造设备,包括冷卷厚度不小于 46mm 的卷板机、坡口加工设备,锅筒热处理炉(外委的不要求);
(2)膜式壁生产线,包括扁钢精整、管子除锈设备、多头自动焊接设备、平整设备和成排弯曲设备;
(3)蛇形管生产线,包括切割、坡口加工等管端成形设备,自动热丝 TIG 或者 TIG加 MIG 等管子对接焊接设备,在线焊缝射线检测仪器,弯管机、管料架等制造设备,以及工装和检测平台;
(4)集箱制造设备,包括切割设备、坡口加工设备,氩弧焊、埋弧自动焊和焊条电弧焊焊接设备,在线预热设备,集箱热处理炉(外委的不要求)。
B1.2.1.4 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
(1)设置与产品制造相适应的金相、理化性能检验室,具有金相检验装置、化学分析装置、力学性能测试装置、冲击试样的检验装置,外委的不要求;
(2)具有产品制造需要的射线检测仪器、可记录的超声检测仪器,外委的不要求;
(3)具有产品制造需要的耐压试验装置不少于 3 台(套);
(4)具有合金钢产品检验需要的现场光谱检测装置。
B1.2.2 锅炉(B)
B1.2.2.1 人员
(1)焊工持证项目至少包括埋弧自动焊、气体保护焊和焊条电弧焊等焊接方法,焊工持证项目一般不少于 30 人项;
(2)配备专职检验人员不少于 2 人。
B1.2.2.2 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1)锅炉制造车间具有产品制造需要的起重设备,起重能力一般不小于 10t;
(2)具有与产品制造相适应的卷板机,冷卷厚度一般不小于 20mm;
(3)具有产品制造需要的弯管和钻孔设备;
(4)具有与产品制造相适应的埋弧自动焊、气体保护焊和焊条电弧焊等焊接设备。
B1.2.2.3 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
(1)具有产品制造需要的化学分析装置和力学性能测试装置,外委的不要求;
(2)具有产品制造需要的射线检测仪器、超声检测仪器,外委的不要求;
(3)具有产品制造需要的耐压试验装置不少于 2 台(套);
(4)具有产品制造需要的弯管放样和检测平台。
B1.2.3 A 级锅炉部件
B1.2.3.1 人员
(1)技术人员数量应当符合相应的要求;
(2)无损检测人员持证项目和数量应当符相应的要求,制造 3 个以上 A 级部件单位的人员应当符合“A 级锅炉”的要求;
(3)焊工持证项目一般不少于 20 人项;制造 3 个以上 A 级部件单位的焊工持证项目一般不少于 50 人项;
(4)配备 A 级锅炉部件产品制造需要的金相检验和理化检验人员;
(5)配备专职检验人员不少有 3 人。
B1.2.3.2 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锅筒、膜式壁、蛇形管及集箱制造设备,应当满足本附件 B1.2.1.3 条的相应要求。锅炉范围内管道制造设备,应当包括切割设备、弯管设备、坡口加工设备,氩弧焊、埋弧自动焊、焊条电弧焊焊接设备,以及在线预热等设备,满足制造需要的热处理炉(外委的不要求)。鳍片式省煤器制造设备,应当满足生产需要。
B1.2.3.3 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
具备满足本附件 B1.2.1.4 条要求的相应 A 级锅炉部件的检验与试验能力。
B1.2.4 余热锅炉
余热锅炉应当参照相应级别的锅炉制造许可条件执行。特殊结构的余热锅炉,可以根据产品结构特征适当降低条件要求,但是在制造许可证书上应当明确限定具体产品范围。
B1.2.5 其他锅炉
只制造贯流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盘管锅炉或者铸造锅炉的制造单位,可申请专项制造许可,在制造许可证书上明确限定具体产品范围。资源条件参照相应级别的锅炉制造许可条件,可以适当降低条件要求,但是应当具备特殊结构所需的工艺装备(如盘管锅炉的盘管机等)。
B1.3 换证业绩
制造单位换证时,许可周期内应当具备与持证级别相应的产品制造业绩,否则按照本附件 B1.1.7 条的要求准备试制造样品。
申请本规则 3.6.3.2 条“自我声明承诺换证”的,许可周期内与持证级别相应的产品制造业绩不少于 4 台。
附:
3.6.3.2 自我声明承诺换证
换证前一个许可周期内未发生与特种设备相关的行政处罚、责任事故、设备安全性能问题和质量投诉未结案等情况,并且具有本规则附件 B 至附件 L 规定的相应生产业绩(注 6)的持证单位,在其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可以通过提交持续满足许可要求的自我声明承诺书等资料,向发证机关申请免鉴定评审直接换证。
自我声明承诺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单位的资源条件、生产业绩、产品安全性能状况等,能够持续满足许可范围的相应许可条件要求;
(2)申请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能够持续有效实施;
(3)申请单位前一个许可周期内未发生与特种设备相关的行政处罚、责任事故、设备安全性能问题和质量投诉未结案等情况。持证单位不得连续两次申请自我声明承诺换证。
注 6:计入生产业绩产品的参数应当在《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中相应许可子项目的参数范围内。
案例1:
案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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