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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观点】锅炉房排风机真的要设置在地面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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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群里又有人问到了这个问题,不知你有没有遇到过:




其实本公众号在17年的时候就已经发过相关的原创文章,今天拿出来给有类似疑问的朋友复习一下,并添加了最新的文件,供参考探讨。以下为正文:


审核设计院图纸时,在燃气锅炉间只见排风管不见排风机。经沟通,说排风机放到地面上了!


地面上?没有听错!继续解释说,这是强条,放地下审图公司都会提的,依据是新建规GB50016-2014,9.3.9条第2点我一身冷汗,赶紧翻开规范看看:




条文解释是:




燃气确实是可燃气体,貌似有这么回事,可是之前做了这么多年设计,接触到这么多项目,好像没有这说法,我赶紧再翻一下原来的规范GB50016-2006,难道没有这一条吗?如是找了找,发现第10.3.9条




也有这句话,可是之前从来就没有人说过因为此条文而将排风风机(包括事故排风风机)拿到首层地面以上来的。


做设计的都知道,在民用建筑中一般我们的燃气锅炉房都是靠地库外墙的地下室,没有开发商愿意放到首层而占用商业价值大的位置,另外,锅炉房的设置要求临近的位置或者房间不应为人员密集或主要出入口等,所以很多时候锅炉房顶板上都是室外地面,如果设置在地下的锅炉间事故风机不能放到地下室,而要将排风机放到首层,很多情况只能放到地面上,那有多么的煞风景!!!如果让人知道这个是排“爆炸性气体”的,那是多么的可怕!


还是仔细研读一下新建规吧,怎么瘆得慌呢?就觉得这规定不适用于民用建筑,“有燃烧或者爆炸危险”这些词一般在民用建筑很难见到,不会这条只是指工业建筑吧,继续寻根求源吧!


GB50016-2014,3.1.1条表3.1.1,“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中,我们看到:





有燃烧或者爆炸危险气体的场所甲类或者乙类生产场所而根据GB50016-2014,3.3.4条:




这里看出,甲、乙类生产场所本身就不应设置在地下或者地下室排风当然也更不让设置地下了,根据9.3.9条条文解释也很对应,同时我们看到新的《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0019-2015,6.9.16条,




看看,这里明确强调了的是甲、乙类厂房吧


那我们看看锅炉房时哪一类场所?翻开《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15.1.1条,




本条明确锅炉间属于丁类厂房,按照新建规GB50016-2014,5.4.12条第1点





锅炉间不是甲类,也不是乙类,而是丁类,可以设置在地下一层了,排风自然也不需要遵循上述新建规GB50016-2014,9.3.9条第2点的规定,即不需要特意将其排风设备(含事故排风设备)设置在地面上或地面以上了,而是可以设置在锅炉间内


另外,本人之前在化工院做个两年设计,对于建规中“有爆炸或燃烧危险气体、蒸汽和粉尘”的场所,一般所指的是在生产工艺过程中持续产生这些危险或有害气体的生产场所或仓库,民用建筑中基本没有这类场所,锅炉房也只有在燃气泄漏的情况下才可能,那只能算偶然~!


ps:江苏省审图2016年出的技术问答中就已经明确了不需要将锅炉房排风设置在地面上。

而最新的苏建函消防[2021]171号,第四章4.3其他,第九条中,理由与本文所述一致。(点击阅读阅文可以下载本文件)







浙江省2020年的文件,浙消[2020]166号中,则是相反的意见,只是提出在确有困难时,可以布置于自然通风良好的泄爆井内或者地下专用机房内。



当时第一次推送本文的时候,也引发了各位朋友探讨,持双方观点的都有,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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