蒸汽发生器是不是特种设备吗?怎么区分?
蒸汽发生器是不是特种设备吗?怎么区分?
蒸汽发生器是不是特种设备吗?
蒸汽发生器是采用燃料或别的能源的热能把水加热变为热水或蒸汽的机械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对锅炉的范围规定,锅炉内胆水容量>30L属于压力容器,我国特种设备。蒸汽发生器直流管路内部构造,蒸汽发生器水容量<30L,因此不归技术监督部门监管,不属于特种设备,省去了安装、使用费用。
第一种: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锅炉,指的是采用各种燃料、电或是别的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向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是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当正常运行时,是依照蒸汽发生器电路系统制定的限位设备自动停止注水的,小于30升。蒸汽发生器不属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锅炉。
第二种:同样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蒸汽发生器明示了外置水位计,故此应以水位计可见的至高水位为测定标准,大于30升。蒸汽发生器属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锅炉。
第三种: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压力容器,指的是盛装气体或是液体,承受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至高工作压力大于或是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是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至高工作温度高于或是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蒸汽发生器属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压力容器。
特种设备规程
蒸汽发生器,很多人都认为也可能属于特种设备,也是需要报装、验收、年检等操作,但然而并不是。TSG_G0001-2012《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明确规定,本规程不合适用于以下设备:
(1)制定正常水位水容量小于30L的蒸汽锅炉;
(2)额定出水压力小于0.1MPa或是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的热水锅炉;
(3)为满足设备和工艺流程冷却需要的换热设备。
而蒸汽发生器,一般的制定水容积都是会小于30升,不合适用于此规程,故此不能算作特种设备,因此无需报装、验收、年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