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爆燃事故 天然气公司及物业公司的责任比例划分
青岛即墨区1.18天然气爆燃事故--天然气公司及物业公司的责任比例划分【主要观点】1、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公共设施,有管理养护的义务,
青岛即墨区1.18天然气爆燃事故
--天然气公司及物业公司的责任比例划分
【主要观点】
1、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公共设施,有管理养护的义务,相关人员在救火过程时,涉案楼座消防管道、消防栓中没有用于消防救火的水,从而造成了损失的扩大,被告物业公司为事发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未尽到管理责任,应对损失的扩大承担一定的责任。
2、加强燃气管理,安全方便利用燃气关系到千家万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燃气公司的工作人员入户检查时,没有尽到谨慎的义务,没有严格按照规定对设施履行安全检查义务,具有过错,其过错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应该对损失的产生承担一定的责任。
【基本案情】
1、2019年1月18日上午9时50分许,被告欢欢、婷婷居住的位于即墨区通济街道办事处鳌兰路宝龙中央尊邸(大同街17号)6号楼3单元2502户房屋发生燃气爆炸并引发火灾事故,该爆炸火灾造成原告顺顺所有的位于即墨区通济街道办事处鳌兰路宝龙中央尊邸(大同街17号)6号楼3单元2602户房屋及房屋内物品损坏,欢欢、婷婷也被严重烧伤。
2、爆炸火灾事故发生后,由即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即墨区通济街道办事处、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通济派出所、即墨区应急管理局、即墨区消防大队的工作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了调查。2019年3月11日事故调查组出具爆炸事故调查报告:“。……根据当事人欢欢的调查笔录,其使用的燃气灶是2014年燃气开通之前新购,连接胶管在使用一段时间后经青岛中即燃气公司公司安检人员提醒,欢欢自行更换一次……(五)燃气公司管网运行及用户安全检查情况 1.根据燃气公司提供的该小区2018年10、11、12月管网调压器压力检测运行记录,该区域调压站运行压力正常。2、根据燃气公司最近的安检记录,安检人员于2018年8月13日对鳌兰路宝龙中央尊邸6号楼3单元2502户进行了安全检查,检查记录显示该户连接软管完好,无超长、穿墙的问题,并有管卡固定。根据燃气公司提供2018年9月以来的加臭剂量监测点监控情况,加臭剂量最低为 20mg/m3,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根据专家鉴定意见,事故调查组经过讨论分析,认定事故原因、性质如下:(一)事故原因:用户缺乏燃气使用常识,使用完燃气未及时关橱柜内燃气灶前阀,连接胶管因老化和气温过低等原因,导致胶管与燃气灶连接处松动产生缝隙和脱落,造成天然气泄漏,室内积存一定量的天然气后,用户未闻到燃气加臭剂味,打开燃气灶开关导致泄漏的天然气发生爆燃。(二)事故性质:该起事故是由于胶管与燃气灶连接处松动,用户对负责的燃气设施管理维护不到位、使用不当、操作不当、引发的责任事故。”
3、根据原告顺顺申请,法院依法委托青岛中才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青岛信达工程造价审计事务所对其在本次事故中损失进行鉴定。
4、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法院认定救火人员在救火时,涉案楼座消防管道、消防栓中没有用于消防救火的水,造成原告顺顺损失的扩大。
【裁判结果】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0282民初2584号判决:由被告欢欢、婷婷承担80%责任、被告物业公司承担20%的责任为宜。
婷婷欢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02民终7282号判决:认定欢欢、婷婷对顺顺的损失应承担 50%的责任,燃气公司承担30%的责任,物业公司承担20%的责任。
【裁判理由】
1、一审法院认为:相关人员在救火过程时,涉案楼座消防管道、消防栓中没有用于消防救火的水,从而造成了损失的扩大,被告物业公司为事发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未尽到管理责任,应对损失的扩大承担一定的责任。
2、二审法院认为:燃气作为广大市民日常生活的必需品,几乎每天都在发挥作用。加强燃气管理,安全方便利用燃气关系到千家万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因此政府制定了《燃气管理条例》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燃气经营单位每年至少一次对用户的安全用气及设施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经用户签字后存入用户档案。这是对燃气经营单位安全管理的规定。按照制度设立的本意,燃气经营单位每年至少一次对用户的安全用气及设施进行检查,如果不存在安全隐患,用气设施在下一个检查节点之前应该是安全的。即两次检查期间应该属于用气设施的安全期间,否则安全检查就失去意义。具体到本案,燃气公司的安检人员于2018年8月13日对2502户进行了安全检查,检查记录显示该用户连接软管完好,无超长、穿墙的问题,并有管卡固定。事故调查报告载明:事故原因……连接胶管因老化和气温过低等原因,导致胶管与燃气灶前阀,连接处松动产生缝隙和脱落,造成天然气漏……本院认为,从2018年8月13日安全到2019年1月18日燃气爆炸,从用户连接软管完好的检查结果演变到连接胶管老化的事故原因只有短短五个月时间,证明燃气公司的工作人员没有严格按照规定对欢欢、婷婷的设施进行了检查,否则不会产生连接胶管老化的结果。
本院认为,燃气公司的工作人员入户检查时,没有尽到谨慎的义务,没有严格按照规定对欢欢、婷婷的设施履行安全检查义务,具有过错,其过错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综合考虑其过错程度以及事故调查报告认定的事故原因,即:用户缺乏燃气使用常识,使用完燃气未及时关橱柜内燃气灶前阀,连接胶管因老化和气温过低等原因,导致胶管与燃气灶连接处松动产生缝隙和脱落……,酌定燃气公司承担 30%的次要责任。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还是用户对负责的燃气设施管理维护不到位,欢欢、婷婷应承担主要责任。另,一审法院已经考虑了物业公司对小区设施管理不到位,欢欢、婷婷新的主张并不足以增加其过错程度,本院对物业公司承担的责任比例予以维持。
【案例注释】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1、本案的责任承担问题,2、责任比例的划分。
一、燃气公司作为燃气供应单位,未全面履行安全检查的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对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被告燃气公司作为燃气供应单位,未全面履行安全检查的义务。
根据《燃气爆燃事故调查认定报告》第4页第五款第2项:2018年8月13日对涉案房屋进行安全检查,检查结论为该户连接软管完好,无超长、穿墙的问题,并有管卡固定。而第4页第四条第1款事故原因部分,认定为连接软管老化。这说明被告工作人员在安全检查时没有尽到谨慎义务,未全面履行安全检查的义务。
2.被告燃气公司不但对燃气设施应具有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责任,而且还有发现隐患应当及时消除的责任。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四十六条规定“违法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气安全管理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网络。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对用户用气进行定期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
根据上述条例的规定,被告燃气公司不但对燃气设施应具有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责任,而且还有发现隐患应当及时消除的责任。被告燃气公司事发前虽向原告进行安全检查,但未及时消除原告软管老化的安全隐患。被告燃气公司作为提供易燃易爆商品的供应者应当承担高于一般人的注意义务,本次事故的发生主要是因为被告燃气公司未对原告的燃气设施进行认真细致的安全检查,并及时消除隐患,显然是该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被告燃气公司承担主要责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被告物业公司对其管理的小区内公共设施维护不到位,对于原告损失的扩大存在过错,对于原告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涉案小区消防管道及消防拴内在火灾发生时没有水。即便是在事故发生半年后的今天,依然没有水。被告物业公司对其管理的小区内公共设施维护不到位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物业公司作为涉案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应当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包括消防管网加强养护,保证消防管道时刻处于战备状态。对于原告损失的扩大存在重大过错,对于原告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欢欢婷婷承担事故50%责任,燃气公司承担30%的责任,物业公司承担20%。
燃气公司的工作人员入户检查时,没有尽到谨慎的义务,没有严格按照规定对欢欢、婷婷的设施履行安全检查义务,具有过错,其过错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综合考虑其过错程度以及事故调查报告认定的事故原因,即:用户缺乏燃气使用常识,使用完燃气未及时关橱柜内燃气灶前阀,连接胶管因老化和气温过低等原因,导致胶管与燃气灶连接处松动产生缝隙和脱落……,酌定燃气公司承担 30%的次要责任。
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还是用户对负责的燃气设施管理维护不到位,欢欢、婷婷应承担主要责任。物业公司对小区设施管理不到位,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对顺顺的损失欢欢、婷婷应承担 50%的责任,燃气公司承担30%的责任,物业公司承担2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