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头大
我这个人讲事情总是习惯于先把逻辑前提交代清楚,于是遇到着急的人,总难有讲清楚的机会,现将这些表达过的意思归纳如下:1、合并前新技
我这个人讲事情总是习惯于先把逻辑前提交代清楚,于是遇到着急的人,总难有讲清楚的机会,现将这些表达过的意思归纳如下:
1、合并前新技术新项目的审核是由学术完成的,其组成的委员包括了医务,对于新技术新项目相关事宜,学术总能“内部”解决。合并后,制定的新技术新项目的流程中包含医疗技术和伦理两套串联的委员会系统,但没有明确出各自委员会具体的职责。该流程中没有了学术,伦理实际上承担了学术对于科学性新颖性审查的职责。我想两个委员并存的设计肯定有其道理,但一般情况下行政上两元制的事情很难做好;想要做好,就需要明确各自的权限和范围,所以需要规范一下管辖权。
2、这次医疗技术是针对新技术新项目单独,为配合每季度一次的新技术新项目流程,曾有一份医疗技术审核表,发现与伦理的审查表一模一样,由于没有医疗技术针对新技术新项目审核内容的相关制度指导,于是参考了现有的医院医疗技术的制度粗略确定了本次医疗技术委员会该审核各项目的合法性,并就此汇报过并转发钉钉。医务强调是规范性,类似刹车;新技术新项目要求创新像是油门。有通过这次会议明确医疗技术委员会是否还需增添其他的审核内容的想法,但后来发现会议的效果不好,事情越发复杂起来,本来是要委员先对所提交的项目发表意见的,后来发现委员对于新技术新项目的定义也存在理解上的不同,会上提到的诸如科研类项目、新技术新项目的定义、排除非人相关性项目的技术、观察类项目等定义不明,也存在理解上的歧义。实际上,各位委员所提到的审核内容多数已存在于后续的伦理的审查清单中,如果将两个委员会的次序前后调整,估计更符合逻辑。
3、对于那三项提交的项目因为已开展而导致新颖性不足被退回,既然发现已开展过,证明有相关专家已审过,即应出具相关意见并提供前期项目的材料供当事人参考,给当事人进行权利救济,有时候光看个题目就评价两者的一致是不够客观的。科教长期负责的范围决定了其在学术上本身是具有相对科学优势的,且伦理审核过程中也包含了项目专家对于项目专业性新颖性的审查,可由其继续发挥特长。假如觉得医疗技术前还需重复去查重查新的,不推辞,即便直接让医务全面负责新技术而让伦理仅负责侠义伦理的,也没多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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