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在什么情形下,可以组织重新评审?
评审结果公示后,未有供应商提出质疑,可以重新组织复评吗?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如属于国务院
评审结果公示后,未有供应商提出质疑,可以重新组织复评吗?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如属于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法重新组织评审,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未经财政部门同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可以自行组织复评。
【案例】
1、基本情况
某单位低氮燃气锅炉采购项目(第二次),采购预算304万元,于2022年08月12日发布磋商公告。2022年8月29日,投诉人评审过程不满,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2022年9月14日,投诉人不满意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2、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违规将评审结果排名第二的相关供应商公布为成交供应商。
投诉事项2:投诉人认为,磋商小组评审结束,在已有明确的评审结果、网站平台已正式公布结果,且没有任何供应商提出质疑的情况下,被投诉人私自组织重新评审。
投诉事项3:投诉人在质疑函中对成交结果公告中的分项报价提出质疑。随后被投诉人予以答复,但投诉人对被投诉人质疑答复不满,认为被投诉人无视法律规定,在质疑后仍进行违规操作。
3、投诉事项调查及处理
关于投诉事项1、2:经调查核实,该项目于2022年8月26日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进行线上评审,当日公布了评审结果。评分结果汇总显示,投诉人综合评分位列第一,但在结果确认意见中磋商小组“对评审结果进行了复核,发现投诉人响应文件的竞争性磋商首次报价表、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签字,按无效响应处理。推荐相关供应商成为预成交候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规定,磋商小组在已公布的评审结果中,将投诉人评审为综合评分第一,而在结果确认意见中,违规组织重新复核,将综合评分第二名的投诉人确认为预成交候选人。未尽客观、审慎评审职责。故认定投诉事项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经调查,该项目于2022年8月29日在政府采购网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并在公告中附有成交供应商分项报价表。投诉人认为公布的分项报价表“只有清单没有单价”,遂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答复称“竞争性磋商二次报价未就单价作出报价,响应文件中体现的分项报价为首次报价的分项报价,若公示单价则会出现与二次报价总价不符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四)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的规定,成交结果公告中应该公布成交标的的单价。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缺乏法律依据,故认定投诉事项3成立。
02
什么样的情形下,可以组织重新评审?
答:在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或者经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同意的情况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重新评审。具体情形分述如下:
第一种:属于法定重新评审的情形
【招标方式】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 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四)(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公布评审结果前后,出现以上四种情形之一的可以修正结果或重新评审,处理情况如下:
【评标未结束前,可以修正评审结果】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
【评审结束后,未公布结果前可以重新评审】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公布了结果,投标人质疑,可以重新评审】投标人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非招标方式】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规定,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均不得修改评审结果或者要求重新评审,但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除外。出现上述除外情形的,评审委员会应当现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明确记载。
非招标方式同招标方式一样,也有三种处理情况:一是评审现场修改评审结果;二是未公布结果前发现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组织原评审小组重评;三是结果公告后供应商提出质疑的,组织原评审小组重评协助质疑答复。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二条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一条对可以重新组织评审的情形作出了规定。
【适用评审过程或评审结果质疑答复法律条文】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四条、十六条规定,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但不得组建新的评审委员会重新评审。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适用所有采购方式)
第二种:不属于法定重新评审情形的
评审结束后,在确定中标人或成交供应商时,采购人发现评审错误的,但又不属于法定重新评审情形的,可以依法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由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种:未按成交标准评审的处理
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一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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